保險合同約定的等待期?在保險合同裡,有各種各樣的“XX期”,它們分别代表什麼?,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保險合同約定的等待期?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在保險合同裡,有各種各樣的“XX期”,它們分别代表什麼?
等待期:這是防止帶病投保的一種設置,隻針對醫療、疾病、身故這類責任,意外是沒有等待期的。
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因病就診或者确診為保險責任内的疾病,保險公司不賠錢,但會退回保費,合同終止;如果發現投保人是惡意投保,帶病投保,故意不如實告知,那麼,保費也不退,合同終止。意外醫療、意外身故、傷殘這類情況,不受等待期的影響,屬于保險責任仍然會賠的。保障性産品(如重疾險、醫療險、壽險)都有等待期,一般是30-180天,時間的長短視産品而定,等待期的計算時間是從保險合同生效日開始計算,如果,被保人在等待期内因病身故,那麼,保險公司不用承擔保險責任,這也是防止騙保的一種手段。為什麼保險公司要設置等待期呢?這是保險公司風控的手段,防止逆選擇。試想一下,如果沒有疾病等待期,那麼,很容易讓别人鑽空子,帶病投保,因病死亡後就能獲得一筆理賠金,那麼,保險公司的損失就大多了。如果大家都這樣做,就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正常運作,從而,可能還會面臨經營不善而倒閉,保險公司不是慈善機構,它也是要盈利的,這樣才能保證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損,才能保證可以正常賠錢。除了風控防騙保外,等待期的設置也是為了要保護所有投保人的利益。大部分投保人都是身體健康的,發生身故的機率低,帶病投保的人群相對于健康群體而言,發生身故機率肯定要高點,但是,大家交的保費都是一樣的,帶病投保的人多了,理賠的人肯定也多,保險公司出現經濟危機的時候,就隻能提高保費來平衡理賠,這樣,健康的人群就要多付出保費才能買到保險,就是變相損害了這部分人的利益了。所以,等待期的設置,是基于公平的原則,希望大家投保的時候,都能做好如實告知的義務,讓保險行業發展得更好。
猶豫期:這是客戶在購買保險後的冷靜期,直接影響到客戶本金的問題,分為“期内”和“期外”兩種。
在保險術語裡,猶豫期也稱為“冷靜期”、“反悔期”,就是給投保人沖動消費後,有一個冷靜思考要不要買這份保險的過渡期,如果覺得買錯了,還有一個機會補救,也避免了後期可能會發生的糾紛。
猶豫期内退保,是全額退保,本金沒損失;猶豫期外退保,隻能退現金價值,本金有損失;猶豫期有時間限定的,一般是10-20天,視産品而定,計算時間是從簽收合同後開始計算。如果是電子合同,則是投保成功後,郵箱收到電子合同的時間開始計算;如果是紙質合同,以業務員遞送合同給客戶,客戶收到合同确認無誤,簽收合同回執,猶豫期開始計算。通常,長險才有猶豫期,長險指的是超過一年以上的産品,如重疾險、壽險、年金險、兩全險、長期醫療險、長期意外險;短險一般沒有,短險指的是一年内的産品,如普通意外險、醫療險、學平險、旅行險;如果超過猶豫期的時間才申請退保,就是屬于猶豫期外了,這時候退保,那麼,就不能全額退保了,隻能退現金價值,這個現金價值表在合同上有顯示,什麼時候退,能退多少錢一目了然。
滿期金:就是合同到期後,保險公司給你的錢。
滿期給付的産品最常見的是兩全險,如教育金和長期意外,就像我們去銀行存錢,到期了就把錢拿回來,滿期給付也是一樣道理,當被保人活着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或者時間,保險公司就按照約定的金額,把錢給回被保人。
例如:孩子的教育金産品,一般是18-21歲每年領一筆大學教育金錢,到22歲的時候産品到期了,就一次性領回一筆滿期金,合同就結束了。
保險合同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買保險看條款,弄清楚與我們利益相關的時間段,以免掉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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