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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第5章第1節企業所得稅3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4 03:04:40

本章要求

掌握:房産稅征稅範圍、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的計算;契稅征稅範圍、應納稅額的計算;土地增值稅征稅範圍、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的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範圍、應納稅額的計算;耕地占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車船稅應納稅額的計算、稅收優惠;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計算、稅收優惠;印花稅征稅範圍、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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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第5章第1節企業所得稅3(會計初會經濟法)1

(一)耕地占用稅

1.征稅範圍

(1)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2)占用上述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産服務的生産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2.稅收優惠

公益性單位占用耕地

(1)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2)學校内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适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3)醫療機構内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适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3.交多少耕地占用稅

(1)應納稅額=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适用稅額

(2)耕地占用稅實行有幅度的地區差别定額稅率。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

1.征稅範圍

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内的土地,不論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範圍。

2.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根據用地者的不同情況分别确定為: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确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3.應納稅額

(1)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适用稅額

①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确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②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确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③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當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并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後再作調整。

(2)稅率: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有幅度的地區差别定額稅率

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經濟法基礎第5章第1節企業所得稅3(會計初會經濟法)2

5.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1)基本免稅規定

①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②由國家财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③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公園、名勝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④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⑤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産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

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者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産、辦公及生活區)以内的,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3)鹽場、鹽礦用地

①對鹽場、鹽礦的生産廠房、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②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4)電力行業用地

①火電廠廠區圍牆内的用地均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廠區圍牆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廠區圍牆外的其他用地,應照章征稅。

②水電站的發電廠房用地,生産、辦公、生活用地,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用地給予免稅照顧。

③對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5)水利設施用地

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産、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征稅。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土地,應當按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2022年新增)

(7)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适用稅額标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2022年新增)

(三)房産稅

1.房産稅的納稅人

房産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内擁有房屋産權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

(1)産權屬于國家所有的,其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人;産權屬于集體和個人所有的,集體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2)産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

(3)産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産所在地的,房産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4)産權未确定以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房産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2.房産稅的征稅範圍

(1)房産稅的征稅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屋。

(2)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囪、水塔、菜窖、室外遊泳池等不屬于房産稅的征稅對象。

3.房産稅繳納基本規定

經濟法基礎第5章第1節企業所得稅3(會計初會經濟法)3

4.房産稅繳納具體細節

房産原值

(1)房産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産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不扣減折舊額)。

(2)房産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如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台等)。

(3)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随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産原值,計征房産稅。

(四)契稅

1.總述

經濟法基礎第5章第1節企業所得稅3(會計初會經濟法)4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2)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産;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6)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3.計稅公式

計稅公式: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适用稅率

4.以不含增值稅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1)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以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确定的不含增值稅成交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币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築物、構築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着物)轉讓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2022年新增)

(3)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币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2022年新增)

(4)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産單元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并适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産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移合同确定的成交價格,并按當地确定的适用稅率計稅。(2022年新增)

(5)承受已裝修房屋的,應将包括裝修費用在内的費用計入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2022年新增)

(6)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應交付經濟利益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或房屋買賣确定契稅适用稅率、計稅依據等。(2022年新增)

5.以不含增值稅的差價為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計稅依據為零;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不含增值稅)為計稅依據,由支付差額的一方繳納契稅。

(五)土地增值稅

1.交不交土地增值稅

經濟法基礎第5章第1節企業所得稅3(會計初會經濟法)5

2.交多少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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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怎麼交土地增值稅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①房地産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②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産開發項目的;

③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①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産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産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3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③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六)車船稅

1.征收範圍

車船稅的征稅範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屬于車船稅法所規定的應稅車輛和船舶。具體包括:

(1)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在單位内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2.減免稅車船(包括但不限于)

(1)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

(2)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免征車船稅。

(3)警用車船,免征車船稅。

(4)懸挂應急救援專用号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船舶,免征車船稅。

(5)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免征車船稅。

(6)對使用新能源車船 ,免征車船稅。

(7)對節約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船稅。

3.交多少車船稅

經濟法基礎第5章第1節企業所得稅3(會計初會經濟法)7

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以購買車船的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5.代收代繳車船稅

車船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屬于稅法規定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6.納稅申報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

7.年中過戶

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内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七)船舶噸稅

1.征稅範圍和納稅人

對自中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船舶噸稅,以應稅船舶負責人為納稅人。

2.免征噸稅的船舶

(1)應納稅額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權的初次進口到港的空載船舶;

(3)噸稅執照期滿後24小時内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4)非機動船舶(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5)捕撈、養殖漁船;

(6)避難、防疫隔離、修理、改造、終止運營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7)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船舶;

(10)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船舶。

3.稅率

噸稅設置優惠稅率和普通稅率,适用優惠稅率的船舶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應稅船舶;

(2)船籍國(地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船舶稅費最惠國待遇條款的條約或者協定的應稅船舶。

4.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應稅船舶淨噸位×适用稅率

(八)印花稅

1.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書立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也稱“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受讓方征收;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内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也稱“使用人”。

2.關于“立合同人”

(1)如果一份合同或應稅憑證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簽訂,簽訂合同或應稅憑證的各方都是納稅人,應各就其所持合同或應稅憑證的計稅金額履行納稅義務。

(2)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3)立合同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

3.稅目

經濟法基礎第5章第1節企業所得稅3(會計初會經濟法)8

4.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5.關于計稅依據的基本規定

(1)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合同中價款或者報酬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确定。

(2)應稅産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産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産權轉移書據中價款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确定。

(3)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4)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九)環境保護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标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2.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标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不超過規定排放标準的,暫免征收環境保護稅)。

3.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标準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4.應稅污染物

環境保護稅的征稅範圍是法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TIPS:

(1)應稅污染物不包括光污染、電磁輻射等。

(2)目前征收環境保護稅的噪聲限于工業噪聲,不包括生活噪聲、交通噪聲、建築噪聲等。

5.下列情形,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1)農業生産(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2)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3)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标準的;

(4)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标準的;

(5)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6.交多少環境保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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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資源稅

1.資源稅的應稅産品

經濟法基礎第5章第1節企業所得稅3(會計初會經濟法)10

2.資源稅的納稅環節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資源稅在開發銷售(包括國内銷售和出口銷售)時繳納,進口、批發、零售環節不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産應稅産品自用的,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于連續生産應稅産品的,不繳納資源稅。納稅人自用應稅産品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包括納稅人以應稅産品用于非貨币性資産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生産非應稅産品等。

3.由于資源稅實行一次課征制度,如果以外購的已稅原礦生産選礦,銷售選礦時不需要再繳納資源稅。

4.資源稅應納稅額計算的基本規定

(1)從價計征還是從量計征

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2)從價計征

①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産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适用稅率計算。

②銷售額确定的基本規則

A.應稅産品的銷售額,按照納稅人銷售應稅産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B.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産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随運銷産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即:

應納資源稅稅額=(不含增值稅的資源稅應稅産品銷售額-準予扣除的相關運雜費)×資源稅稅率

5.外購應稅産品混合銷售/加工的資源稅處理

經濟法基礎第5章第1節企業所得稅3(會計初會經濟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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