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子高燒數日不就醫,隻喝如新g3果汁排毒,幾天後因肺部嚴重感染死亡”的消息引發社會關注。
南都記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了解到,在2014年,北京同樣有一名女消費者狀告如新(中國)公司,稱服用該公司系列飲料後出現大量脫發、慢性腎髒病急性加重等情況,2014年,北京朝陽區法院一審判決如新公司補償消費者胡某經濟損失2萬。2016年9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如新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事發:女子稱患腎炎仍被誘導買如新産品,服用後病情加重
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2013年10月,北京市民胡女士經銷售人員介紹,購買了如新公司的一款TR90TM的減肥産品。
胡某稱,在購買該産品時曾告知銷售人員盛某自己有腎髒疾病,詢問是否能使用該減肥産品。在被告知沒有問題後,胡女士花費8000餘元購買了該産品。但在服用2個月後,胡女士開始出現間斷頭痛、胸悶、喘憋等不良反應,她随後前往朝陽醫院接受治療,與此同時面部開始出現紅色皮疹、頭發大量脫落、腿部水腫、長期嗜睡等現象。
2014年1月,因為症狀加重,胡女士在北大第一醫院被診斷被患有慢性腎小球腎炎、局竈增生性腎病伴惡性高血壓病腎損傷、慢性腎髒病急性加重、腎性高血壓、心律失常等疾病。通過住院治療,胡女士病情平穩并出院,但仍需長期服用藥物和複查。
胡女士稱,事後得知如新公司生産的該減肥産品腎病患者不能使用,但如新北京分公司刻意隐瞞該情況,且該産品鉻超标,導緻其服用後腎功能損害加重,給其身心造成嚴重損害,因此上訴至北京朝陽法院,要求判賠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購買該減肥産品費用等合計39萬。
庭審:如新稱當事人自身“未盡審慎注意義務”
在庭審期間,如新公司答辯稱不同意胡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如新公司稱,胡女士的病情均屬于其自身慢性腎小球腎炎疾病的加重和反複,與其體質狀況和不注意護理有必然聯系。
如新公司方面稱,如胡女士需在飲食結構、習慣和服用減肥産品有一定禁忌,其自身應該最清楚,胡女士事後才得知腎病患者不能服用減肥産品,系其自身未盡審慎合理的注意義務。
胡女士則表示,自己此前患有慢性腎小球腎炎,經北京中醫醫院治療後病情已穩定,但在服用如新産品後腎病加重,再度入院治療。
庭審期間,胡女士要求鑒定其腎病加重與服用如新減肥産品有直接關聯。随後,北京天平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書顯示,現有材料不能認定胡女士服用如新的膠囊、飲料等與其慢性腎小球腎炎、惡性高血壓病腎損傷、慢性腎髒病急性加重等疾病存在因果關系。針對胡女士提出如新該産品鉻超标,經檢驗鑒定,如新的該款勻緻膠囊鉻含量為2.3070mg/100g,略低于其企業标準。
如新公司表示認可該鑒定,胡女士稱不認可,但在與鑒定人庭審現場質詢後,沒有申請再次補充鑒定。
判決:判決如新賠償2萬,駁回消費者全部訴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胡女士于2013年9月購買了如新TR90TM計劃減肥産品,包括多款固體飲料及多瓶膠囊,銀行流水記錄顯示,胡女士通過銀行轉賬給銷售人員盛某8888元。
朝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産品責任糾紛案件中,胡女士應就缺陷産品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根據鑒定意見,現有鑒定材料不能認定被鑒定人胡文慧服用如新公司膠囊、飲料與其慢性腎小球腎炎、腎性高血壓等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由于如新公司未能證明胡女士在購買、服用該公司的減肥産品過程中存在過錯,考慮到原告胡女士的損害後果,從公平責任角度出發,如新公司應給予胡文慧一定的經濟補償,法院判決如新公司支付胡女士補償款二萬元,由如新公司承擔司法鑒定費用8萬餘元,同時駁回胡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如新公司不服判決并上訴。2016年9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如新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采寫:南都記者 黃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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