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編 人格權
隐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自然人享有隐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權。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甯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甯;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号碼、生物識别信息、住址、電話号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關隐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适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内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确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複制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及時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信息處理者不得洩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别特定個人且不能複原的除外。
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洩露、篡改、丢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洩露、篡改、丢失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寫在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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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劉壘 編輯/孔麥
來源/ 每天學點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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