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時間受到事故傷害,算工傷嗎?
“上下班途中”指的是什麼?
這篇給您講明白
01
問
我是一名搬運工人,前幾天我和工友在倉庫搬貨時,不小心被高處掉落的紙箱壓到手,骨折了!
認定要點: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工”(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中最核心的“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必要條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輔助證明工作原因,起補充的作用。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02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問
昨天下班途中,我開車被追尾了,導緻額頭撞出血,交警認定這次事故我不承擔任何責任,這算工傷嗎?
認定要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包括:
(一)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内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
1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到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适當延長。
2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來源: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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