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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9 18:17:47

為什麼會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稽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關鍵方法:稽查是否符合三流(四流)一緻,而什麼是三流一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相關規定,物流、資金流、票流是否一緻,是判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标準,具體而言是指不僅收款方、開票方和貨物或勞務銷售方必須是同一個經濟民事主體,而且付款方、貨物或勞務采購方必須是同一個經濟民事主體要杜絕虛開發票的行為,必須保證有真實交易情況下的資金流、物流(勞務流)和票流的三流一緻,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為什麼會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為什麼會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三流一緻也不一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1

為什麼會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稽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關鍵方法:稽查是否符合三流(四流)一緻,而什麼是三流一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相關規定,物流、資金流、票流是否一緻,是判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标準,具體而言是指不僅收款方、開票方和貨物或勞務銷售方必須是同一個經濟民事主體,而且付款方、貨物或勞務采購方必須是同一個經濟民事主體。要杜絕虛開發票的行為,必須保證有真實交易情況下的資金流、物流(勞務流)和票流的三流一緻。

綜合起來,根據《公告》的規定,如果一項銷售貨物、銷售勞務行為同時滿足,貨物或應稅服務銷售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方、款項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體,或者說是,滿足“勞務流(物流)、資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緻”或滿足“合同流、勞務流(物流)、資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緻”(因為物流或勞務流中隐含了合同流)的采購行為,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否則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一、虛開增值稅發票與四流(三流)一緻的内在關系  

根據以上政策分析可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堅持“三流或四流一緻”的原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與“三流或四流一緻”的關系體現為如下:第一,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定不符合“三流或四流一緻”;第二,符合“三流或四流一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定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第三,形式上不符合“三流或四流一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一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不符合“三流(四流)一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非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在實踐中存在三種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統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情況:  

一是存在委托第三方付款的情況,導緻了資金流與票流、物流(或勞務流)不一緻。  

二是存在貿易商委托與其有長期合作供應關系的生産廠家直接發貨給其客戶(購買方),導緻物流與資金流與票流不一緻。  

三是委托代購行為中,受托方替委托方向供應商支付采購款或墊采購款的行為,導緻資金流與票流和物流的不一緻。  

針對以上三種不符合“三流(四流)統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必須根據以下情況分類判斷。  

第一種判斷标準:當出現第一種不符合“三流或四流一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隻要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符合一定的條件(該條件是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構成債權債務關系),可以通過三方委托付款或收款協議,在該協議下,這種不符合“三流或四流一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形式上不符合“三流或四流一緻”,實質上是符合“三流或四流一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是虛開增值稅的行為,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第二種判斷标準:當出現第二種不符合“三流或四流一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增值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在貿易商與其客戶(采購方)簽訂的銷售合同中約定“發貨人條款”。該條款特别約定:發往采購方(貿易商的客戶)貨物的發貨方是與貿易商簽訂采購合同的銷售方。(2)在貿易商與銷售方簽訂采購合同中約定“收貨人條款”。該條款約定:貿易商是收貨方,代收貨方是與貿易商簽訂采購合同的采購方(貿易商的客戶),同時約定“收貨地點”是與貿易商簽訂采購合同的采購方(貿易商的客戶)指定的地點。  

第三種判斷标準:當出現第三種不符合“三流或四流一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不影響受托方從銷售方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幹政策規定的通知》(财稅【1994】26号)第五條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2)銷貨方将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3)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例如,客戶向甲4S店訂購一台車輛價款21萬元,該店無現車,答應可從乙4S店調劑,客戶交納定金1萬元,甲4S店将車款21萬元墊付給乙4S店,幾天後車到甲4S店,發票由乙4S店直接開具給客戶,客戶将餘款20萬元,交給了甲4S店提車。甲4S店不符合“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須按自銷交納增值稅2.42萬元(21÷1.13×0.13)。  基于以上政策規定,有真實的交易行為,票、款和物(貨物名稱、金額、數量均與實際交貨一緻)一緻的代購行為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不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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