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覆水難收
因未履行生效判決
一旦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是不是往後就要行動受限
寸步難行?
先别急着下結論,看看這個故事再說。
小葉和小雲是好閨蜜,小雲畢業後為創業向小葉借了25萬元。誰知遇到新冠肺炎疫情,小雲的事業受到打擊,眼瞅着到了還款期限,卻拿不出一分錢。
在小葉的申請下,法院對小雲采取了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小雲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小雲的人生是不是将要一片灰暗?
的确,被執行人一旦被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費,想要解除可沒那麼容易,但也不是完全沒有希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9條: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确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内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這一規定,既是給執迷不悟的人應有的懲罰,也是給情有可原的人一次機會。
本案中,執行法官考慮到小雲并非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為了推動小雲還款,便把兩人湊到了一起。
法官:你倆是好閨蜜,這麼多年的感情基礎,互相還不了解嗎?小雲的公司很有發展前景,隻是一時陷入困境,不如暫時解除對小雲的限制消費措施。
小葉:我同意法官的和解建議。
小雲:謝謝你們!我會努力經營公司,盡快還錢。
恢複“自由身”的小雲每天往來各地拓展事業,終于在約定期内還清了欠款。
這段“法内開恩”的故事看似簡單,但在具體實施中,法律規定一點不含糊。
最高人民法院專門明确幾類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情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17條規定:
(1)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因私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财産從事消費行為,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2)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确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并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并對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3)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并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
讓敗訴方無路可走并非法院最終目的,保障判決有效地執行才是皆大歡喜。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