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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争議處理辦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9 04:46:31

養老保險争議處理辦法?本講涉及的問題包括:養老保險争議如何處理?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如何一步步建立起來的?不同時期和不同情形下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發?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如何建立?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時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轉移接續?因病、非因工緻殘全喪失勞動能力、死亡時可享受哪些待遇及基本養老保險如何處理?企業年金如何建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養老保險如何處理?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養老保險争議處理辦法?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養老保險争議處理辦法(養老保險涉及的法律問題及相應法律法規和司法實務意見)1

養老保險争議處理辦法

本講涉及的問題包括:養老保險争議如何處理?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如何一步步建立起來的?不同時期和不同情形下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發?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如何建立?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時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轉移接續?因病、非因工緻殘全喪失勞動能力、死亡時可享受哪些待遇及基本養老保險如何處理?企業年金如何建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養老保險如何處理?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

第一,養老保險争議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号)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争議,當事人不服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争議案件法律适用問題研讨會會議紀要(2009)

一、關于勞動争議案件的受理範圍問題

1、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審判實踐,對于社會保險争議的受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3)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予受理。

35、因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賠償數額的确定可參照《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京勞險發[1999]99号)和《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養發[2001]125号)的規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争議案件法律适用問題研讨會會議紀要(二)(2014年)

47、《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在該法實施前,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的,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際無法辦理補繳手續,仲裁委、法院可以判令用人單位以金錢方式賠償農民工未繳養老保險損失。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施行後已允許農民工補繳養老保險,農民工要求用人單位給付2011年7月1日後養老保險賠償的訴訟請求是否還予以支持?

仲裁委、法院對于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的,可判決賠償損失,對于2011年7月1日後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原則上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決賠償損失。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法律适用問題的解答(2017年4月24日)

23.勞動者先後曾在幾家用人單位工作,其中的一家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過養老保險,但是勞動者在其他單位的累計繳費年限已經符合辦理退休的條件。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被告知無法補繳養老保險,勞動者起訴要求賠償養老金差額能否支持?

由于勞動者符合辦理退休的條件,隻是因其中的一家或幾家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養老保險影響了其養老金水平,不屬于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應裁定駁回勞動者的起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法律适用問題的解答》的政策解讀(2017年)

第23條,法院不予受理針對養老金差額賠償。對于僅影響了養老金水平,而不屬于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情形的,可通過行政方式救濟,法院不予直接處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勞動争議案件審理指南(2010)

第二章 勞動争議案件的審判程序

第一節 勞動争議案件受案範圍

三、審判實踐中關于勞動争議案件受理範圍的幾個疑難問題

1、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社會保險争議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勞動争議司法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緻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争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社會保險争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争議案件的範圍,但應告知勞動者向社會保險機構或相關行政部門申請解決:

(1)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保險關系,但根據政策規定可以補辦,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辦的,不予受理。

(2)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建立了社會保險關系,但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要求予以補繳的,不予受理。

(3)對于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可按照蘇勞社[2000]15号《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參保人員應繳或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到達退休年齡時有關問題的通知》,在補繳基本保險費和依法繳納滞納金之後,再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不屬于勞動争議。

(4)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增加社會保險險種、補足繳費基數、變更參保地的,不予受理。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發生的争議,不予受理。

五、其他社會保險争議的實務問題

(一)養老保險争議的處理

1、勞動者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辦理養老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緻其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主張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區分兩種情況處理:

(1)勞動者退休時,用人單位能夠繳費而未繳費年限達到或超過勞動者按月領取退休金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勞動者自退休起至人均預期壽命的養老金,具體數額可以委托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測算。勞動者要求定期給付的,應當定期給付;勞動者要求一次性給付的,可視具體情況一次性給付或定期給付。

(2)勞動者退休時,用人單位能夠繳費而未繳費年限未達到或超過勞動者按月領取退休金條件的,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瑕疵繳費行為所導緻的損失為其按照相關規定所能夠一次性領取的養老金待遇,具體數額可以委托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測算。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争議案件若幹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2〕284号)

2、勞動者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年限、繳納數額不足為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不作為勞動争議處理。

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237号)的規定,可納入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不作為勞動争議處理,勞動人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告知勞動者向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尋求解決。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緻其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明确答複不能補辦;

(三)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綜述(穗中法發〔2001〕67号)

十、關于用人單位繳交社會保險費起始時間的計算問題。

(1)用人單位繳交社會保險費的起點原則上應從用人單位被地級市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納入社會保險範圍之時起開始計算。

(2)鑒于廣州市在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繳納方面的改革試點起步較早,全國各地做法不一緻,沒有統一的法律加以規範,在1998年7月1日國務院明确規定建立統一的養老金儲蓄個人賬戶前,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交社會保險費的現象很普遍,且當時并未實行強制繳交,從個人賬戶設立後才開始強制繳交,而1998年7月1日前,是否足額繳交社會保險費對勞動者個人領取養老金影響不大。據此,以1998年7月1日作為強制用人單位足額繳交社保費的起始時間。1998年7月1日前,用人單位僅是未足額繳交社會保險費的,不再判決補繳未足額部分。

(3)1998年7月1日前,用人單位已參加社會保險,但未給個别勞動者(包括具有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繳交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在法定期限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應判決用人單位按當時政策規定補繳社會保險費。

第二,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如何一步步建立起來的?

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号)

二、随着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

四、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别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在稅前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滞納金。滞納金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調整工資的基礎上逐步實行,繳費标準開始時可不超過本人标準工資的3%,以後随着經濟的發展和職工工資的調整再逐步提高。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

五、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動用。銀行應按規定提取“應付未付利息”;對存入銀行的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積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購買國家債券。

地方各級政府要設立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實施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委員會由政府主管領導任主任,勞動、财政、計劃、審計、銀行、工會等部門的負責同志參加,辦公室設在勞動部門。

十一、本決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可以參照執行;對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城鎮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負責,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号)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在理順分配關系,加快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币化進程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提高個人繳費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職工工資增長等情況确定。為适應各地區的不同情況,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提出兩個實施辦法(見附件),由地、市(不含縣級市)提出選擇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直轄市由市人民政府選擇,均報勞動部備案,各地區還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兩個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附件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一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一)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

個人繳費的比例。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職工按不低于個人繳費工資基數3%的比例繳費,以後一般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個人帳戶養老保險費的50%。已離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的基數,并由個人按20%左右的費率繳費,其中4%左右進入社會統籌基金,16%左右進入個人帳戶。

(二)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

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為度過本地區人口老齡化高峰,各地應按照部分積累制的籌資模式,測定長期的統籌費率。目前可先按當地現行的統籌費率繳納養老保險費,通過提高收繳率和擴大覆蓋面等措施,力求統籌費率穩定在測定的标準上并有所下降,以逐步減輕企業負擔。

(三)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财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一)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号碼(國家标準GB11643─89)或居民身份證号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職工工資收入16%左右的費率記入,包括:

1、職工本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

2、從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劃轉記入的部分。

上述兩項合計為11%左右。随着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從企業劃轉記入的比例相應降低。

3、從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左右劃轉記入的部分。

(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養老基金保值率”計算利息。“養老基金保值率”根據銀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參考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确定。

(四)職工在同一地區範圍内調動工作,不變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由于各種原因中斷工作,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後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以累積計算,不間斷計息。

(五)職工在不同地區之間調動工作,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由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轉,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隻能用于職工本人離退休後按月支付養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七)職工在離退休前或者離退休後死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其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照規定發給職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從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記入的部分,歸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離退休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已領取完畢時,由社會統籌基金按規定标準繼續支付,直至其死亡。

(八)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一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基金。原有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改革時已有一定工齡的職工離退休後的部分養老金、壽命長和收入低的職工的部分養老金,以及根據在職職工工資增長調整養老金水平所需資金,按規定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

附件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二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一)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工資基數)。企業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稱為“繳費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三)企業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繳費,并在稅前列支。

職工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繳費。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繳費比例随着職工工資收入的增長而逐步提高。具體比例由當地政府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和職工承受能力确定。已離退休人員不繳納養老保險費。

(四)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當地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不超過當地企業繳費比例與個人繳費比例之和,具體比例由當地政府規定。繳費年限自開始繳費始,至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止。

(五)社會統籌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财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一)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号碼(國家标準GB11643─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企業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逐月計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和個人帳戶。手冊和個人帳戶由所在企業填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審核,職工本人保管。職工離退休時,按照手冊中記載的繳費工資和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為其計發養老金。

(二)個人帳戶包括:

1.職工個人繳費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記入個人帳戶;

2.企業繳費中,職工繳費工資基數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00%以上至300%的部分,可以全部或者一部分記入個人帳戶;

3.上述儲存額的利息。

個人帳戶中還應當記錄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工資基數以及繳費比例。

(三)個人帳戶中儲存額的利息,按照養老保險基金營運的實際收益計算。

(四)職工在同一地區内調動工作,不變換個人帳戶。職工由于各種原因停止工作或失業而間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後繳費年限可以累積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職工在不同地區之間調動工作,個人帳戶及其儲存額應随同轉移。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号)

三、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确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的,應報勞動部、财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前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适當加快。

四、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随着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隻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全部随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号)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單位,包括通過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轉制以後的企業和職工,以及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人員,都應按規定繼續參加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妥善管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二、職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應按規定保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協議期滿出中心時,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年齡偏大且接近企業内部退養條件、再就業确有困難的,經與企業協商一緻,可由企業和職工雙方協議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方式、繳費期限、資金來源、擔保條件及具體人員範圍等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新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自謀職業者及采取靈活方式再就業人員應繼續參加養老保險,有關辦法執行省級政府的規定。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在其參加養老保險後,按照省級政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般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折算。上述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四、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帳戶并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将其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五、破産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按有關規定在資産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清償欠費确有困難的企業,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包括長期挂帳的欠費,除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帳戶部分外,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财政部門複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核銷。職工按規定的個人繳費比例補足個人帳戶資金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及時記錄,職工的繳費年限予以承認。

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号)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3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号)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标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标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确定。

國發[1997]26号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并報勞動保障部、财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适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調整方案,報勞動保障部、财政部審批後實施。

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别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三,不同時期和不同情形下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發?

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号)

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不作變動,今後可結合工資制度改革,通過增加标準工資在工資總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養老金的數額。

國家根據城鎮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增長情況,參照在職職工工資增長情況對基本養老金進行适當調整,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号)

四、為了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地區應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基本養老金可按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具體辦法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

附件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一

三、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

職工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凡個人繳費累計滿15年,或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人員,均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養老金。

為确保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又能體現本人在職期間的貢獻大小和個人繳費多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金與個人繳費的年限和數額挂鈎。相應的計發辦法是,以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按離退休後的預期平均餘命按月計發。

鑒于在職職工以前沒有實行個人繳費,有些職工實行個人繳費後不久即将離退休,因此分别不同對象,采用不同的計發辦法,以使新老養老保險制度有機銜接,平穩過渡。

(一)凡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時,一律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二)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原來的辦法計發養老金,同時享受改革後的養老金調整待遇。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3年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的職工,在按改革前原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同時,再按繳費期個人帳戶累計額存額的一定比例增發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按改革前原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增發比例

确定增發比例的原則是,使同一工資水平的職工,後離退休的養老金比先離退休的略有增加,但差距不宜太大。

(三)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3年後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的職工,其在本辦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以職工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系數÷120

設置系數是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以及合理調整過渡期間不同人員的養老金待遇。系數根據工齡和繳費年限制定。

少數職工按第(三)條計發的養老金如果低于按第(二)條計發的金額,可改按第(二)條計發。

(四)職工的離退休年齡,按現行規定不變。對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離退休的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仍可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執行,離退休時按本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五)本辦法實施後,職工獲得勞動模範等稱号時,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由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離退休時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标準。對本辦法實施前獲得國家規定可享受養老保險優惠待遇的勞動模範等稱号的職工,離退休時仍保留優惠待遇。

(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最低标準,由地方政府制定。凡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達不到最低标準的,可補足到規定的養老金最低标準。

(七)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不滿10年,或者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不滿15年,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八)符合離休條件的人員,其離休待遇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附件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二

三、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

(一)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按以下辦法計發養老金:

1.社會性養老金: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20~25%計發,具體比例由當地政府确定。

2.繳費性養老金:個人及企業繳費每滿1年,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0%~1.4%計發,具體系數由當地政府确定。

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按月計發。

3.個人帳戶養老金: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職工符合離退休條件離退休後,可以由本人選擇一次或者多次或者按月領取。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個人帳戶儲存額的結餘部分一次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職工未達到規定離退休條件但遇到非常特殊的困難時,經過申請、審查和批準,可以在個人帳戶中提前支取一部分費用,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4.随着個人帳戶養老金逐年增加,逐步沖減基本養老金中保留的各種補貼,以至繳費性養老金。逐步将基本養老金調整到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适應的合理水平。

(二)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按繳費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兩個月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養老金,一次付清。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計發,一次付清。

(三)職工的離退休年齡和離退休後其他待遇,暫不作變動。

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仍可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執行,離退休時按本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四)本辦法實施後,職工獲得勞動模範等稱号時,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由本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離退休時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标準。對本辦法實施前獲得國家規定可享受養老保險優惠待遇的勞動模範等稱号的職工,離退休時仍保留原規定的優惠待遇。

(五)符合離休條件的人員,其離休待遇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号)

五、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标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标準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确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具體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并指導實施。

九、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盡快将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積極創造條件将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礎建設,改進和完善服務與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号)

八、加強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要将特殊工種崗位、人員及其變動情況,定期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告登記,并建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實行群衆監督。地市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規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特殊工種人員檔案和數據庫,防止發生弄虛作假騙取特殊工種身份和冒領基本養老金問題,一經發現,要立即糾正并收回冒領的養老金。

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号)

第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第五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财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号)執行。

第六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确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将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餘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第四,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如何建立?

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号)

八、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所需費用從企業自有資金中的獎勵、福利基金内提取。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根據個人收入情況自願參加。國家提倡、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并在政策上給予指導。同時,允許試行将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挂鈎的辦法。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号碼(國家标準GB11643-89)記入職工個人帳戶。

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号)

五、國家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鼓勵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以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自主選擇經辦機構。

第五,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時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轉移接續?

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号)

七、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搬遷,應按規定辦理企業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在職職工個人帳戶記帳額度全部轉移,資金隻轉移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地社保機構應按個人帳戶記帳額度全額記帳。企業轉出地和轉入地社會保險機構,要認真做好搬遷企業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帳戶的轉移、接續工作,按時足額發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如搬遷企業在轉出地欠繳養老保險費,應在養老保險關系轉出之前還清全部欠費。

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随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财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号)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随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将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确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将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将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号)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内,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内,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内辦結有關手續,并将确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 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并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并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 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并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内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幹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号)

一、關于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地問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按照《暫行辦法》第六條和第十二條執行,即,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将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将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的累計繳費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計算在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其中,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為當時工作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在多地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分别計算為各地的視同繳費年限。

二、關于繳費信息曆史遺留問題的處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個人賬戶時間不一緻等客觀原因,參保人員在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出地無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無法在轉入地計發待遇的,轉入地應根據轉出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結合檔案記載将相應年度計為視同繳費年限。

三、關于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管理。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地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繳納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前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費的,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性質不予改變,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按照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規定全額轉移。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系。

四、關于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轉移。跨省流動就業人員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對于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

五、關于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确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六、關于退役軍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安置地後,安置地應為其辦理登記手續并接續養老保險關系,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年限計算為安置地的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退役軍人跨省流動就業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間的退役養老保險補助,轉出地應按11%計算轉移資金,并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所需資金從統籌基金中列支。

七、關于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轉移,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在省級政府主導下的規模以上企業成建制轉移,可根據兩省協商,妥善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八、關于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歸集責任。跨省流動就業人員未在戶籍地參保,但按國家規定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待遇領取地為戶籍地的,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辦理登記手續并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将各地的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戶籍地,并核發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九、本通知從印發之日起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号)、《關于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幹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13〕250号)與本通知不一緻的,以本通知為準。參保人員已經按照原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再予以調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6年11月28日

第六,因病、非因工緻殘全喪失勞動能力、死亡時可享受哪些待遇及基本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号)

六、對于因病、非因工緻殘,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由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地級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以辦理退職領取退職生活費。退職生活費标準根據職工繳費年限和繳費工資水平确定,具體辦法和标準按省級政府規定執行。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粵勞薪〔1997〕115号)

十、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的标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供應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标準:6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恤金标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标準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第七,企業年金如何建立?

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号)

九、發展企業年金。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增強企業的人才競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采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要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範運作,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第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号)

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确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将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财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号)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确定繼續繳費地後,按照本規定第二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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