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沒有清償能力而又不能履行債務的事實存在時,即使債權未屆清償期,債權人仍可行使留置權。使用範圍:破産、喪失支付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擔保法解釋》第112條規定:“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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