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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鹿原的故事全文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4 11:14:40

白鹿原的故事全文?原文:凡鄉之約四: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規,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衆推有齒①德者一人為都約正,有學行者二人副之約中月輪一人為直②月都副正不與置③三籍,凡願入約者,書于一籍;德業可勸者,書于一籍;過失可規者,書于一籍直月掌之,月終則以告于約正,而授于其次,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白鹿原的故事全文?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白鹿原的故事全文(白鹿原中的鄉約原文以及譯文)1

白鹿原的故事全文

原文:

凡鄉之約四: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規,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衆推有齒①德者一人為都約正,有學行者二人副之。約中月輪一人為直②月。都副正不與。置③三籍,凡願入約者,書于一籍;德業可勸者,書于一籍;過失可規者,書于一籍。直月掌之,月終則以告于約正,而授于其次。

注釋:

①有齒,有一定年齡的人。

②直,此作當值,輪值。

③置,此作設立,設置。

德業相勸

德,謂見善必行,聞過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禦①僮仆,能肅政教;能事長上,能睦親故。能擇交遊,能守廉介②;能廣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難。能導人為善,能規人過失;能為人謀事,能為衆集事;能解鬥争,能決是非。能興利除害,能居官舉職。

業,謂居家則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則事長上,接明友,教後生,禦僮仆。至于讀書治田,營家濟物,畏法令,謹租賦,如禮樂射禦書數③之類,皆可為之。非此之類,皆為無益。

右件④德業,同約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會集之日,相與推舉其能者,書于籍,以警勵其不能者。

注釋:

①禦,此作統領、管束、使用。

②廉介,廉潔在懷。

③禮樂射禦書數,為儒家六藝,即禮法、樂舞、射箭、駕車、書法和算術。

④右件,古人豎寫,由右向左,其意指以上各件。

過失相規

過失,謂犯義之過六,犯約之過四,不修之過五。

犯義之過,一曰酗博鬥訟(酗謂恃酒諠競①;博謂博賭财物;鬥謂鬥毆罵詈②;訟謂告人罪慝③,意在害人,誣賴争訴,得已不已者。若事幹負累,及為人侵損而訴之者,非),二曰行止逾違(逾禮、違法衆惡皆是),三曰行不恭遜(侮慢齒德者,持人短長者,恃強淩人者,知過不改、聞谏愈甚者),四曰言不忠信(或為人謀事,陷人于惡;或與人要約,退即背之;或妄說事端,熒惑衆聽者),五曰造言誣毀(誣人過惡,以無為有,以小為大;或作嘲詠匿名文書,及發揚人之私隐,及喜談人之舊過者),六曰營私太甚(與人交易,傷于掊克④者;專務進取,不恤餘事者;無故而好幹求假貸⑤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約之過,一曰德業不相勵,二曰過失不相規,三曰禮俗不相成,四曰患難不相恤。

不修之過,一曰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但兇惡及遊惰無行,衆所不齒者。不得已而暫往還者,非)二曰遊戲怠惰(遊謂無故出入,及谒見人止務閑适者;戲謂戲笑無度,及意在侵侮,或馳馬擊鞠⑥而不賭财物者;怠惰謂不修事業,及家事不治,門庭不潔者),三曰動作無儀(謂進退太疏野及不恭者,不當言而進言及當言而不言者,衣冠太華飾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而入街市者),四曰臨事不恪(正事廢忘,期會後時,臨事怠惰者),五曰用度不節。 右件過失,同約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規戒,小則密規之,大則衆戒之。不聽,則會集之日,值月以告于約正,約正以義理誨谕之。謝過請改,則書于籍以俟。其争辯不服與終不能改者,皆聽其出約。

注釋:

①諠競,諠同喧,意即喧鬧争勝。

②罵詈,即辱罵詛咒。

③罪慝,即罪惡。

④掊克,指聚斂、收刮民財。

⑤假貸,即借貸。

⑥鞠,古時遊戲用皮球,或雲馬球。

禮俗相交

禮俗之交,一曰尊幼輩行,二曰造請①拜揖,三曰請召送迎,四曰慶吊贈遺。

尊幼輩行,凡五等。

曰尊者(謂長于己二十歲以上,在父行者),曰長者(謂長于己十歲以上,在兄行者),曰敵者②(謂年上下不滿十歲者,長者為稍長,少者為稍少),曰少者(謂少于己十歲以下者),曰幼者(謂少于己二十歲以下者)。

造請拜揖,凡三條。

曰凡少者、幼者于尊者、長者,歲首、冬至、四孟③月朔辭見賀謝,皆為禮見(皆具門狀,用襥頭④、公服、腰帶、靴、笏⑤。無官,具名紙,用襥頭、襕衫⑥、腰帶、系鞋。唯四孟通用帽子、皂衫⑦、腰帶。凡當行禮而有恙故,皆先使人白之。或遇雨雪,則尊長先使人谕止來者)。此外,候問起居,質疑白事,及赴約請召,皆為燕見⑧(深衣⑨、涼衫⑩皆可,尊長令免即去之)。尊者受谒不報(歲首、冬至,具己名牓子⑪,令子弟報之,如其服)長者歲首、冬至具牓子報之,如其服。餘令子弟以己名牓子代行。凡敵者,歲首、冬至辭見賀謝,相往還(門狀、名紙同,唯止服帽子)。凡尊者、長者無事而至少者、幼者之家,唯所服(深衣、涼衫、道服⑫、背子⑬可也。敵者燕見亦然)。

曰凡見尊者長者,門外下馬,俟于外,次乃通名。(凡往見人,入門必問主人食否,有他客否,有他幹否。度無所妨,乃命展刺⑭。有妨,則少候,或且退。後皆放此)。主人使将命者,先出迎客,客趨入,至庑間。主人出降階,客趨進,主人揖之。升堂禮見,四拜而坐。燕見不拜(旅見則旅拜,少者、幼者自為一列。幼者拜則跪而扶之,少者拜則跪扶而答半。若尊者、長者齒德殊絕,則少者、幼者堅請納拜,尊者許則立而受之,長者許則跪而扶之。拜訖,則揖而退。主人命之坐,則緻謝訖,揖而坐)。退(凡相見,主人語終不更端,則告退。或主人有倦色,或方幹事而有所俟者,皆告退可也),則主人送于庑⑮下。若命之上馬,則三辭。許,則揖而退,出大門乃上馬;不許,則從其命。凡見敵者,門外下馬,使人通名,俟于庑下或廳側。禮見則再拜(稍少者先拜,旅見則特拜)。退,則主人請就階上馬(徒行則主人送于門外)。凡少者以下,則先遣人通名。主人具衣冠以俟,客入門下馬,則趨出迎。揖,升堂。來報禮,則再拜謝(客止之,則止)。退,則就階上馬(客徒行,則迎于大門之外。送亦如之,仍随其行數步,揖之則止,望其行遠乃入)。

曰凡遇尊長于道,皆徒行,則趨進,揖。尊長與之言則對,否則立于道側以俟。尊長已過,乃揖而行。或皆乘馬,于尊者則回避之;于長者則立馬道側揖之,俟過乃揖而行。若己徒行而尊長乘馬,則回避之(凡徒行遇所識乘馬者,皆放此)。若己乘馬而尊長徒行,望見則下馬,前揖,己避亦然。過既遠,乃上馬。若尊長令上馬,則固辭。遇敵者,皆乘馬,則分道相揖而過。彼徒行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過則上馬。遇少者以下,皆乘馬,彼不及避,則揖之而過。彼徒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于幼者則不必下可也)。

請召送迎,凡四條。

曰凡請尊長飲食,親往投書(禮薄則不必書,專召他客則不可兼召尊長)。既來赴,明日親往謝之。召敵者以書柬,明日交使相謝。召少者用客目,明日客親往謝。

曰凡聚會皆鄉人,則坐以齒(非士類則不)。若有親,則必序。若有他客,有爵者則坐以爵(不相妨者坐以齒)。若有異爵者,雖鄉人亦不以齒(異爵謂命士大夫以上,今陞朝官是)。若特請召,或迎勞出餞,皆以專召者為上客。如婚禮,則姻家為上客,皆不以齒爵為序。

曰凡燕集,初坐别設桌子于兩楹間,置大杯于其上。主人降席立于桌東,西向;上客亦降席立于桌西,東向。主人取杯親洗,上客辭。主人置杯桌子上,親執酒斟之,以器授執事者,遂執杯以獻上客。上客受之,複置桌子上。主人西向再拜,上客東向再拜。興取酒,東向跪祭,遂飲,以杯授贊者。遂拜,主人答拜(若少者以下為客,飲畢而拜,則主人跪受如常)。上客酢主人如前儀,主人乃獻衆賓如前儀,唯獻酒不拜(若衆賓中有齒爵者,則特獻如上客之儀,不酢)。若婚會,姻家為上客,則雖少亦答其拜。

曰凡有遠出遠歸者,則迎送之。少者、幼者不過五裡,敵者不過三裡。各期會于一處,拜揖如禮,有飲食則就飲食之。少者以下,俟其既歸,又至其家省之。

慶吊贈遺,凡四條。

曰凡同約有吉事,則慶之(冠子、生子、預薦、登第、進官之屬,皆可賀。婚禮雖曰不賀,然禮亦曰賀娶妻者,蓋但以物助其賓客之費而已)。有兇事則吊之(喪葬、水火之類)。每家隻家長一人,與同約者俱往,其書問亦如之。若家長有故,或與所慶吊者不相接,則其次者當之。

曰凡慶禮如常儀,有贈物(用币帛、酒食、果實之屬,衆議量力定數,多不過三五千,少至一二百。如情分厚薄不同,則從其厚薄)。或其家力有不足,則同約為之借助器用,及為營幹。凡吊禮,聞其初喪,為易服(聞葬同),則率同約者深衣而往,哭吊之(凡吊尊者,則為首者緻辭而禮拜。敵以下則不拜。主人拜則答之。少者以下則扶之。不識生者則不吊,不識死者則不哭)。且助其凡百經營之事。主人既成服,則相率素襥頭、素襕衫、素帶(皆以白生紗絹為之),具酒果食物而往奠之(死者是敵以上,則拜而奠,以下則奠而不拜。主人不易服,則亦不易服。主人不哭,則亦不哭。情重則雖主人不變不哭,亦變而哭之。赙禮用錢帛,衆議其數,如慶禮)。及葬,又相率緻赗⑯,俟發引則素服而送之(赗如赙禮,或以酒食犒其役夫,及為之幹事)。及卒哭及小祥及大祥,皆常服吊之。

曰凡喪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待吊客,吊客亦不可受。

曰凡聞知之喪,或遠不能往,則遣使緻奠,就外次衣吊服,再拜,哭而送之(惟至親笃友為然)。過期年,則不可。情重,則哭其墓。

右禮俗相交事,直月主之。有期日者,為之期日,當糾集者,督其違慢。凡不如約者,以告于約正而诘之,且書于籍。

注釋:

①造請,即前往問候、拜見。

②敵者,此作年齡相近者。

③四孟,即孟春、孟夏、孟秋、孟冬,皆為四季之第一個月。

④襥頭,襥古同襆,亦稱幞,此為古時男子一種頭巾。

⑤笏,此指古時拜谒用手闆,上可記事。

⑥襕衫,無袖長衫。

⑦皂衫,黑色短袖單衣。

⑧燕見,此指公餘會見。

⑨深衣,唐宋時上衣與下裳相連的長衣。

⑩涼衫,唐宋便服或薄衫。

⑪牓子,此指帖子,用于拜謁人時,寫上姓名、頭銜,托守門者通報,以求引見。

⑫道服,道家長袍。

⑬背子,古代朝服上所加無袖長衣。

⑭展刺,此作開始拜訪。

⑮庑,堂下周邊廊屋或門屋。

⑯緻赗,置辦喪事财物。

患難相恤

患難之事七。

一曰水火(小則遣人救之,甚則親往,多率人救,且吊之),二曰盜賊(近者同力捕之,有力者為告之官司,其家貧則為之助出募賞①),三曰疾病(小則遣人問之,甚則為訪醫藥,貧則助其養疾之資),四曰死喪(阙人則助其幹辦,乏财則贈赙②借貸),五曰孤弱(孤遺無依者,若能自贍,則為之區處,稽其出内。或聞于官司,或擇人教之,及為求婚姻。貧者,協力濟之,無令失所。若有侵欺之者,衆人力為之辦理。若稍長而放逸不檢,亦防察約束之,無令陷于不義),六曰誣枉(有為人誣枉過惡不能自伸者,勢可以聞于官府,則為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則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衆共以财濟之),七曰貧乏(有安貧守分而生計大不足者,衆以财濟之,或為之假貸置産,以歲月償之)。

右患難相恤之事,凡有當救恤者,其家告于約正,急則同約之近者為之告。約正命值月遍告之,且為之糾集而繩督③之。凡同約者,财物、器用、車馬、人仆皆有,無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則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還,及損壞借物者,論如犯約之過,書于籍。鄰裡或有緩急,雖非同約而先聞知者,亦當救助。或不能救助,則為之告于同約而謀之。有能如此,則亦書其善于籍,以告鄉人。

注釋:

①募賞,即募集資金懸賞緝拿。

②贈赙,即贈送财物以助喪事。

③繩督,即督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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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一切鄉間之約可概括為四部:一是德業相勸,二是過失相規,三是禮俗相交,四是患難相恤。參與鄉約的衆人,可推有一定年齡與德行者一人為統領約正,有學問與品行者二人為其副職。鄉約之中每月輪流一人為值月,統領約正和其副職均不參與。同時,設置三籍,凡願入約者,書于一籍;德業可勸者,書于一籍;過失可規者,書于一籍。由值月執掌,月終則将情況報告約正,然後轉交下一值月。

德業相勸

德,就是見善必行,聞過必改。能修身養性,能治理家事;能服侍父兄,能教誨子弟;能管束僮仆,能肅清政教;能侍奉尊長,能和睦親朋。能擇友交遊,能守心廉潔;能廣施恩惠,能受命寄托,能救人患難;能導人為

為善,能規人過失;能為人謀事,能為衆成事;能化解争鬥,能決斷是非;能興利除害,能居官盡職。

業,是說在家則侍奉父兄,教授子弟,善待妻妾;在外則侍奉尊長,接待明友(對有地位者的尊稱),教育後生,約束僮仆。至于讀書種田,治家濟世,敬服法令,謹慎租賦(田租賦稅),其它如禮、樂、射、禦、書、數之類,皆可習學,不是此類,均為無益。

以上德業,同約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聚會之日,相互推舉,其能為大者,書寫于籍中,以便警示與鼓勵少能為者。

過失相規

過失包括違背道義六類,觸犯鄉約四類,不注重修身五類。

所謂違背道義之過,一是酗酒、賭博、鬥毆、誣訟(如恃酒喧鬧;賭博财物;鬥毆辱罵;暗地告人,坑害無辜,又誣賴争訴,糾纏不已。若因事涉及,幹願受累,以及為人侵害、遭遇損毀,起而訴訟,則不在此列),二是行為舉止逾違(如逾越禮儀、違犯法律等諸種惡行),三是待人不恭少遜(如輕慢欺淩年長有德,常揭人長短,恃強淩弱,或知過不改,勸谏愈甚),四是做事言不忠信(如為人謀事,陷人惡境;與人立約,遂即背離;妄說事端,熒惑衆聽),五是與人造謠誣毀(如誣人過失罪惡,無中生有,以小為大;作嘲笑吟詠之匿名文書,擅揚别人隐私,喜談别人舊過),六是為人營私太甚(與人交易,謀利斂财;專務攫取,不顧後果;無緣無故,偏好放貸;受人寄托,卻行欺詐)。

所謂觸犯鄉約之過,一是德業不相互勉勵,二是過失不相互規勸,三是禮俗不相互成就,四是患難不相互體恤。

所謂不注重修身之過,一是交往不慎(所交不限士庶範圍,但有兇頑惡劣及遊惰無業之徒,或為衆人所不齒者。屬不得已而暫有往還,則除外)。二是遊戲怠惰(遊為無故出入,至谒見人處,止談閑适;戲為戲笑無度,且意在侵侮,或馳馬擊鞠,不交賭物;怠惰為懈怠懶惰,不專務事業,以及家事疏管,門庭不潔)。三是動作無儀(即做事鄙陋,進退失據,為人粗野,多有不恭;與人交往,不當言而進言,當言而又不言;在公衆場合,衣冠太過華飾,即使備全也不完整,甚或不着衣冠而入街市)。四是臨事不恪(即辦事失敬,遇事不慎,正事廢忘,約會遲到,臨事怠慢,處事懶惰)。五是用度不節(即家庭用度,不夠節制,或自不量力,或鋪張侈靡)。 以上過失,同約之人各自反省詳察,互相規戒,小則隐密規勸,大則衆人戒勉。若有不聽,則在聚會之日,由值月告于約正。請約正出面,對其明以義理,教誨曉喻。然後謝過請改,即寫入籍中以觀後效。若其争辯不服,或始終不能改正,均聽任其退出鄉約。

禮俗相交

禮俗之交,一是尊幼輩行,二是造請拜揖,三是請召送迎,四是慶吊贈遺。

尊幼輩行,分為五等。

包括尊者(指長于自己二十歲以上,在父輩排行者)、長者(指長于自己十歲以上,在兄排行者)、敵者(指與自己上下不過十歲者,長者為稍長,少者為稍少)、少者(指小于自己十歲以下者)、幼者(指小于自己二十歲以下者)。

造請拜揖,共三條。

凡是少者、幼者對于尊者、長者,應在歲首(春節)、冬至、四孟(四季首月)月朔(初一)上門祝賀與拜謝,且皆為以禮拜見(均投上門文書,穿戴使用襥頭、公服、腰帶、靴子、笏闆。無官,則上具名紙,穿戴使用襥頭、襕衫、腰帶、系鞋。唯在四孟時節,通用帽子、皂衫、腰帶。當行禮時遇有疾病,即事先讓人禀告。如遇雨雪,則尊長先使人通知,阻止來者)。此外,問候起居,質疑白事,及赴約召請,皆為公餘會見(身着深衣、涼衫皆可,如尊長着令免除即可取消)。尊者接受谒見,不用通報(歲首、冬至,持己名帖,令子弟傳報,穿着按其服飾)。長者歲首、冬至,以名帖傳報,穿着按其服飾。其餘,可令子弟以己名帖代行。與己年齡相近者,歲首、冬至以祝辭賀謝,相與往還(門帖、名紙相同,唯有衣帽不一)。凡尊者、長者無事而到少者、幼者之家,唯有服飾不同(可着深衣、涼衫、道服、背子。與己年齡相近者公餘會見亦同)。

凡見尊者、長者,于門外下馬,等在外面,報上姓名(凡是前往見人,入門必先問主人,吃過飯沒有,有沒其他客人,有無他事要幹。估量無所妨礙,方才決定拜訪。若有妨礙,則少候片刻,或暫且告退。往後皆效仿此例)。主人遣使領命,先出迎客。客人進門,到達門屋,主人出堂下階。客人向前,主人拱手作揖。登上廳堂,以禮相見,行四拜後入坐。公餘會見不拜(遠客會見則按客旅禮拜方式,少者、幼者各排為一列。幼者拜時下跪扶起,少者拜時跪扶并作揖為半答禮。若是尊者、長者,年紀與德行特異超絕,而少者、幼者又堅持請求納拜,尊者應許可立而接受,長者應許則跪而扶起。拜畢,作揖而退。主人命坐,則予緻謝,作揖而坐)。退(凡是相見,主人言語終了,不再開話題事端,客則要告退。若主人有倦怠神色,或正在幹事而有所等待時,都要及時告退),則主人送客于門屋下。若命客上馬,客人則要三辭。得到應許,即作揖而退,出大門方才上馬;不許,則從其命。凡見年齡相近者,到門外下馬,使人通報姓名,等在門屋下或廳堂側。相互禮見再拜(稍少者先拜,客旅見面則要特拜)。退,則主人請客在台階上馬(若客人徒步而行,則主人送到門外)。凡是少者以下登門,則先遣人通報姓名。主人整理衣冠以待,客入門下馬,則向前出迎,作揖行禮,步入廳堂。客人來報禮,則再拜謝(客若制止,則停止)。退,則在台階上馬(客人徒步而行,則迎于大門之外。送時亦如此,随客前行數步,作揖告别,望客走遠方才入門)。

凡遇尊長于道,皆應徒步行進,走至近前,拱手作揖。尊長與其言則應對答,無言則立于道側等待。尊長已過,才作揖而行。若是皆乘馬,遇尊者則應回避;遇長者則立馬道側作揖,待過後再作揖而行。若己為徒步行進,而尊長乘馬,則應回避(凡是徒步而行,遇所識之乘馬者,均仿效此)。若己為乘馬,而尊長徒步而行,望見則應下馬,近前作揖,亦立道側避讓。待過去已遠,方才上馬。如尊長令上馬,則應再三推辭。但遇年齡相近者,若是皆乘馬,則分道相揖而過。對方徒步行走,來不及避讓,則下馬作揖,過後上馬。遇少者以下,若是皆乘馬,對方來不及避讓,則作揖而過。對方徒步行走,來不及避讓,則下馬作揖(遇幼者則不必下馬)。

請召送迎,共四條。

凡約請尊長飲酒吃飯,須親自前往投送文書(若禮薄則不必文書,專請他人作客不可兼請尊長)。尊長應約來赴,次日應親往答謝。召呼年齡相近者,可以書柬,次日交由使者相謝。召呼少者則用待客頭目,次日由代客頭目親往緻謝。

凡聚會皆為鄉人,則坐時以年齡排序(非士類則不按此)。若有親屬,則必排序。若有他人作客,有爵位者則按爵位排序(若不相妨礙,仍按年齡排序)。若有異常爵位者(異常爵位指官職為士大夫以上,今升為朝廷命官者均是),雖是鄉人亦不以年齡排序。若屬特别召請,如迎接、慰勞或出行餞别,皆以專門召請者為上客。如是婚禮,則結姻兩家為上客,均不以年齡與爵位排序。

凡宴飲聚會,迎客初坐均另設桌子在堂屋兩楹之間,并在上面放置大杯。主人離席立于桌東,面西;上客亦離席立于桌西,面東。主人取杯親自洗淨,上客推辭。主人将杯放桌子上,親自執酒斟好,把酒器交給執事,遂執酒杯敬獻上客。上客飲罷,又放桌子上。主人面西再拜,上客面東再拜。若興時取酒,面東跪祭,一飲而盡,将酒杯交給稱贊之人。遂即拜謝,主人答拜(若少者以下作客,飲畢拜謝,則主人跪受同平常一樣)。上客以酒回敬主人如前儀式,主人以酒敬獻衆賓亦如前儀式,唯獻酒時不拜(若衆賓中有年長或爵位者,則應特别敬獻,以上客之儀對待,不以酒回敬)。若是結婚宴會,以姻家為上客,即便年少也要答謝其拜。

凡有出門遠行或遠道歸來者,則應送行或迎接。少者、幼者迎送不超過五裡,年齡相近者不過三裡。各類期會聚在一處,拜揖按規定禮節,有飲食則一同飲食。對少者以下,待其歸後,又要至其家看視。

慶吊贈遺,共四條。

凡是同入鄉約,有吉慶喜事,則前往慶賀(如男子成年、喜生貴子、科舉應考、列榜登第、升官任職之類,皆在可賀範圍。婚禮雖說不用慶賀,然禮亦是恭賀娶妻之人,隻是用财物資助其宴請賓客而已)。有兇事則前往吊唁(如喪葬、水火之類)。每家隻去家長一人,與同約者一起前往,其中以書文慰問也是常理。若家長有緣故,或者與所慶賀者、吊唁者平常不相接觸,則可讓其家排行次者擔當此任。

凡是喜慶賀禮,皆按常規,施有贈物(用币帛[作為實物貨币之絲織品]、酒食、果實之類,由衆人商議,量力定數,價值多不過三五千銅錢,少至一二百銅錢。如有情分厚薄不同,則聽從其厚薄施贈)。若其家中力量不足,則同約鄉鄰要為他們幫助借用器物,以及為之經辦做事。凡吊唁喪禮,聞知其初喪,要為之更換喪服(聞知與葬埋相同),并率同約者一起深衣前往,哭泣吊唁(凡吊唁尊者,先由為首者緻辭,而後禮拜。年齡相近者以下不拜。主人拜謝則予答禮。少者以下禮拜則要扶起。死者不識生者不用吊唁,生者不識死者則不必哭),并且幫助其經辦好百日之事。主人既着喪服,同約鄉鄰都要相繼前往,身穿素襥頭、素襕衫、素帶(均以白色新織紗絹為材料做成),備齊酒果食物前往祭奠(死者為年齡相近以上,行禮拜而祭奠,以下則祭奠而不禮拜。若主人不穿喪服,則亦不穿喪服。主人不哭,則亦不哭。如情深義重,雖主人不換服也不哭,亦要換服而哭。喪禮所用錢帛,由衆人議定其數,依照慶禮)。至埋葬時,又要相繼贈送助葬财物(如車馬束帛之類),待出發牽引時素服而送(赗如同赙禮一樣,或為以酒食犒勞其役夫,以及為之幹事者)。還有死後哭泣及過周年,吊喪均着平常服飾。

凡是有喪事家,不可置辦酒食衣服招待吊喪賓客,吊喪賓客亦不可接受。

凡是聞知喪事,或因路遠不能親往,則應派遣使者前去祭奠,就在外面穿上吊喪衣服,一拜再拜,哭而送别(唯至要親戚與笃誠朋友為是)。但過周年,則為不可。若情深義重,則到墳前哭墓。

以上禮俗相交之事,由值月主管。有約定時日,在為期之日,當作為召集人,督促違約與怠慢者。凡不能如約而至者,則告知約正,出面诘問,且要書記入籍。

患難相恤

患難之事分七類。

一曰水火之災(小則派人施救,大則親往救急,多率人解救,且給予慰問)。

二曰盜賊搶劫(臨近者可同心協力圍捕,有能力者可為之告于官府,若其家貧則為之援助拿出募賞資金)。

三曰感染疾病(小則遣人慰問,大則為之訪醫求藥,貧則資助其療養疾病花費)。

四曰死亡喪葬(缺少人力則幫助其幹事辦理,财力不足則贈送錢物或借貸)。

五曰幼失父母(失去父母之無依無靠者,若能生活自給,則為之統籌安排,考核其外出與否,或報告官府,或擇人教育,以及為其求婚結姻。凡貧困者,應協力救濟,不令其流離失所。若遭受侵害欺侮,衆人應合力為之經辦處理。若年齡稍長而生活放任,不夠檢點,亦須防範監察,予以約束,不能令其陷于不義)。

六曰遭遇誣枉(有被人誣謗冤枉,過惡不能自己伸張,其情勢可以告于官府者,則為之代言。有方法謀略可以救急解難,則為之排解。若其家因此而流離失所,衆人可共同以财物救濟)。

七曰貧困少财(有安于貧困、樂守本分,而生計大有不足者,衆人可以财物周濟,或者為其借貸置産,以後按年逐月償還)。

以上患難相恤之事,凡有應當救難怃恤者,其家可告于約正。若事急則由相近之同約者代為報告。約正再命值月普遍告知,且為之召集同約鄉鄰救助,并督促執行。凡是同約鄉鄰,财物、器用、車馬、人仆皆有,卻不相互借用。若屬不急用之物,以及出借有所妨事,則不必出借。而可借卻不借,以及逾期不還、損壞所借之物,則按犯約之過論處,書記于籍。鄰裡或有緩急之事,雖非同約而先聞知,亦應當救助。或無法救助,則告訴同約鄉鄰,衆人合謀救急。若有能如此者,則亦書記其善于籍,以告示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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