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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國家标準最新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7 17:16:36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6月5日起施行

在公園廣場産生高分貝噪音違法

石家莊市五部門聯合推出“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網絡普法宣傳活動

噪聲國家标準最新(新噪聲法6月5日起施行)1

  (資料圖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今年6月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同時廢止。近年來,廣場舞音樂、高音喇叭促銷等社會生活産生的噪聲擾民問題日漸突出。為了宣傳好即将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增強公衆噪聲污染防治意識,為全市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推動文明城市創建,石家莊市委網信辦、市文明辦、市公安局、市生态環境局、市園林局将聯合推出“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網絡普法宣傳活動。今天首先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相關内容。

  □本報首席記者 杜慧

  社會生活噪聲擾民嚴重

  據悉,在各類噪聲污染中,社會生活噪聲擾民最為嚴重。據生态環境部不完全統計,2020年,全國省轄縣級市和地級及以上城市的生态環境、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合計受理環境噪聲投訴舉報約201.8萬件,其中社會生活噪聲投訴占比超50%。

  那麼,針對廣大居民較為關心的社會生活噪聲問題,即将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主要作了哪些規定呢?

  據介紹,與即将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新界定噪聲污染内涵,針對有些産生噪聲的領域沒有噪聲排放标準的情況,在“超标 擾民”基礎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産生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界定為噪聲污染。

  将“環境”二字去掉,更加明确法律規範對象僅限于人為噪聲。因為噪聲産生的原因有很多,将“環境”去除,主要是為了規避産生噪聲原因的不可抗力性,例如雷聲、雨聲、風聲,一切人為難以産生甚至難以解決的環境噪聲不被作為規範對象。

  第六十條還規定,全社會應當增強噪聲污染防治意識,自覺減少社會生活噪聲排放,積極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活動,形成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受益的良好噪聲污染防治氛圍,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和諧安甯。

  給産生噪聲的社會活動立規矩

  一直以來,廣場舞音樂、室内裝修等社會生活噪聲令很多市民深受其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着眼于人民群衆普遍關心的社會生活噪聲領域的突出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比如,高音喇叭播放商業廣告被禁止。第六十三條規定,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複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産生的其他噪聲,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再比如,第六十四條規定,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緊急情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那麼,何為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标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标準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用地現狀,劃定本行政區域各類聲環境質量标準的适用區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的建築物為主的區域,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加強噪聲污染防治。聲環境質量标準适用區域範圍和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範圍應當向社會公布。

  公園内娛樂不得超60分貝

  在公園内跳舞、健身、唱歌等,是很多市民的休閑娛樂和健身方式。但是,過高的分貝數,也會讓周邊居民和正在遊園的市民心生煩躁。

  為此,第六十四條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産生過大音量。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可以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

  在這方面,具體到石家莊市,已經有了明确的規定。

  石家莊市園林局有關人員介紹,按照《石家莊市公園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公園内使用擴音器、樂器、音響等器材,聲音不得高于六十分貝。易産生噪聲污染的各類活動時間,必須嚴格控制在7:00-11:00和15:00-21:00之間。違反這一規定,将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等處罰。

  我們經常說,千金買房,萬金買鄰。即将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增加了針對個人産生噪聲行為的約束性說法,諸如涉及到的寵物狗噪聲、樓上樓下噪聲以及在家演奏樂器噪聲等。這就是要告訴大衆,個人在公共場合或日常活動中制造噪聲都是違法行為,每個人對維護聲環境質量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加大懲處力度 優化處罰措施

  即将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進一步加大了懲處力度,同時優化了處罰措施。比如,規定對一些社會生活噪聲違法行為,先進行說服教育,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其中,第七十條規定,對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接到報告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八十一條明确,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一)超過噪聲排放标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複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

  (三)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産生的其他噪聲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第八十二條明确,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産生過大音量的;

  (三)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築物進行室内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内進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

  另外,第三十一條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造成噪聲污染的行為。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衆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舉報人要求答複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的,處理舉報事項的部門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

來源:燕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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