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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分錄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3-04 01:32:46

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分錄(企業集團内無償資金往來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1

來源:财稅評論公衆号,本文僅供參考,以當地最新解釋為準

23号财政部發布兩個文件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7号已明确,2019年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内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2010年:

财稅[2008]121号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内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内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其中所說的企業的實際稅負是怎麼算的?是指當年度納稅調整并已扣除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後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25%)計算的實際應繳納的所得稅額除以營業收入這樣一個稅負率?還是未扣除利息支出的應納所得稅額除以營業收入?或者實際稅負具體又指的什麼?

回複意見:

首先關聯企業之間融資利息,必須符合稅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

其次,實際稅負的比較,是指同期關聯企業雙方稅收負擔的比較。由于當前我國企業所得稅設定了許多地區優惠稅率,定期減免稅等,為防止關聯企業借融資轉移利潤,減少稅負。所以,121号文件做出了限定。

北京稅務局:

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續了企業集團内單位之間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政策,那麼借貸雙方所得稅方面如何處理?一方是否按獨立交易原則主動調整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另一方相應調增利息支出?如果需要如此處理,利息支出調增的一方,需要獲得發票方可扣除麼?

12366北京中心答複:

您好,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第四十一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請參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别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條 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内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隻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緻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别納稅調整。”

企業集團内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應遵循上述規定處理。

浙江國稅2011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問題解答:

我省部分大中型集團公司,為提高資金整體使用效率,對集團資金進行統一調度和使用,相應收取資金占用費或無償使用,請問:所得稅應如何進行調整?

答:省内集團公司與子公司應提供集團公司資金占用費收取的相關規定、子公司具體名單,以及母子公司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年度會計報表等資料,于每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凡能證明雙方适用稅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稅優惠,資金占用費收取符合合理的商業目的,依照國家稅務總局《特别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号)的文件精神,其應納稅所得額可不再進行調整。

省内關聯企業之間收取資金占用費或無償使用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甬地稅一函[2013]18号

如果是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内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隻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緻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實際稅負相同主要指關聯方之間适用稅率相同,而且沒有一方享受減免稅、發生虧損彌補等情形,其應納稅所得額承擔了相同的稅收負擔。)

河北省稅務局:

問題内容:集團内無償資金往來是否免征增值稅和所得稅

答複時間:2020-12-17

答複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複如下:

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确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财稅〔2019〕20号)規定: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内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号)規定:

​第四十一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集團内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應遵循上述規定處理。

天津市稅務局:

我公司屬企業集團,下屬子公司為法人獨資企業。我公司集團資金管理模式為資金池模式,即:資金統一上劃集團,項目子公司根據集團母公司指令,與集團公司、企業集團發生資金往來。資金往來均通過“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進行核算,均未計息,屬于無償往來款行為。現向上級稅務局領導咨詢: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對所得稅收入的确定,其中利息收入并不包含集團内公司間往來款無償資金使用行為。是否無需做納稅調整,此類無償資金往來行為是否不産生所得稅。

2、根據财稅(2019)20号文件,第三條,第五條規定,我公司在2019年之前産生的無償往來款是否免征增值稅?

回複:

按照《關于明确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财稅〔2019〕20号,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内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通知》規定執行。故你公司在2019年之前産生的符合《通知》規定的借貸行為,已繳納增值稅的,不再享受免稅政策;尚未處理的事項,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币形式和非貨币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币性資産交換,以及将貨物、财産、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财産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按照法人納稅,不是按照集團納稅,因此企業集團内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借貸行為,應确認利息收入,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江蘇省稅務局:

财稅[2019]20号第三條明确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内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現在整個國家減稅降費的背景下,對企業集團内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是否也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稅負相同)?

答複時間:2019-04-24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号 )規定:“第三十六條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内設立的從事生産、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号)規定:“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号 )規定:“第五十四條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财産、提供财産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39号)

一、取消《企業集團登記證》核發,強化企業信息公示。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決定》要求,不再單獨登記企業集團,不再核發《企業集團登記證》,并認真做好以下銜接工作。一是放寬名稱使用條件。企業法人可以在名稱中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該企業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企業集團名稱應與母公司名稱的行政區劃、字号、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保持一緻。需要使用企業集團名稱和簡稱的,母公司應當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時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記載。母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經母公司授權的參股公司可以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數量不做審查。

二、是強化企業集團信息公示。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後,集團母公司應當将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取得《企業集團登記證》的,可以不再公示。

三、依法加強對企業集團的監督管理。綜合運用各種監管手段,依法對轄區内企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進行動态監測和核查,形成長效監管機制。發現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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