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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工程建設管理費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8 20:09:10

關于工程建設管理費?來源: 審判研究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内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号觀點,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關于工程建設管理費?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關于工程建設管理費(建設工程領域措施項目費的調整問題)1

關于工程建設管理費

來源: 審判研究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内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号觀點。



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中,措施項目費問題往往會成為當事人争議的焦點問題之一。就相關領域的制度要求和實際發展而言,施項目費的提出有一個發展過程,從住建部、财政部發布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中可見大概。

1993年,建标〔1993〕894号文規定,建築安裝工程費由直接工程費、間接費、計劃利潤、稅金等四個部分組成,其中施工措施項目的費用屬于直接工程費中的其他直接費或者現場經費。2003年,建标[2003]206号文規定,建築安裝工程費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組成,将原其他直接費和臨時設施費以及原直接費中屬于工程非實體消耗的費用合并為措施費,但仍屬于直接費的範圍。2013年,建标[2013]44号文規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按費用構成要素組成劃分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按工程造價形成順序劃分為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同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規定在工程量清單中要編制措施項目,措施項目費成為工程造價中的單列費用之一

問題一:措施項目費與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的異同

工程量清單将措施項目單列,發承包雙方往往将措施項目費理解為與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完全不同的概念,從而在結算時是否可以調整、如何調整發生争議。确實,措施項目費與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有不同,但也有許多相同的地方,措施項目費并非适用與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完全不同的計價、調整方法。

1 . 措施項目費不是具有獨特組成要素的工程費用

從承包人的角度講,組織施工需要承擔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還有企業日常管理所需要的費用,最終從中賺取利潤。措施項目費相比于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沒有特别之處,它也是由這些具體費用組成的。措施項目費是按造價形成順序劃分出來的,簡單說,一是工程計價先計算分部分項工程量及價格,然後再計算措施項目所需要的費用,因為許多措施項目費是以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中的人工費、機械費等費用作為計費基礎的。二是措施項目需要根據施工條件、工程内容等,結合施工技術、施工組織而确定,因此應先确定實體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條件,承包人才能拟定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從而确定措施項目及費用。

措施項目在工程量清單中單列,是招投标競争的需要。投标人可以在措施項目及費用上進行競争,以比較承包人在施工技術和施工組織方面的能力。随着建築水平的不斷發展,新的施工技術不斷出現,優秀的承包人可以通過施工技術創新降低施工成本,從而在競争中勝出。

在《13清單計價規範》中,措施項目分為總價項目和單價項目,第5.2.3條規定:措施項目中的單價項目應根據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單項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關要求确定綜合單價計算;第5.2.4條規定:措施項目中的總價項目應根據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規施工方案按本規範3.1.4條和3.1.5條的規定計價。而第3.1.4條是強制性規定,工程量清單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因此,措施項目費不論是總價項目,還是單價項目,均是由人工費、材料和工程設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利潤以及一定範圍内的風險費用組成,符合綜合單價的構成要求

2 . 措施項目多且複雜,難以計量

以《房屋建築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規範》(GB50854-2013)為例,措施項目費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夜間施工增加費、非夜間施工照明費、二次搬運費、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地上地下設施建築物的臨時保護設施費、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腳手架費、混凝土模闆及支架(撐)費、垂直運輸費、超高施工增加費、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拆費、施工排水降水費、其他。各省的清單計價規範中,另有不同。如《安徽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DBJ34/T-206-2005)将措施費分為施工技術措施費和施工組織措施費。《安徽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2018版)在措施項目費之外單列不可競争費,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工程排污費等。這些列出的項目僅是通用的措施項目。

措施項目在施工前往往無法依據設計圖紙準确計量,随着工程逐漸完工,措施項目會被拆除,事後亦無法計量。因此,措施項目費用是依據施工組織設計确定的,可以認為是一個估算費用,難以準确預測。相同的工程,選擇不同的施工方案,措施項目和費用亦不同。因此,措施項目的變化和調整更複雜,加之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經常忽略這方面的約定,或者簡單約定包幹使用,最終導緻糾紛發生。

3 . 措施項目可以由承包人自行确定

工程量清單中,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為閉口清單,發包人承擔項目缺、漏及數量變化的風險,而措施項目清單為開口清單,可由承包人自行增補。《13清單計價規範》中,在規定措施項目清單必須根據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範的規定編制的同時,亦規定應根據拟建工程的實際情況列項。

承包人對工程量清單進行報價,會被認為已經包括了所有必要的措施項目和費用。對于招标文件措施項目清單沒有且承包人報價時未增加的措施項目、招标文件措施項目清單已有但承包人報價時減掉的措施項目、承包人已經報出總價費用的措施項目,如果實際施工之中因為種種原因發生了,或者費用增加了,承包人提出調整和索賠時,發包人一般會主張措施項目由承包人自行确定并報價,應當承擔與實際不符的風險,承包人則主張是因為工程變更,發生了與招投标時不同的變化,從而導緻了措施項目的變化,應當予以調整。

4 . 計費方式有多樣

施工合同價格形式有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對于一個合同,不一定隻會有一種計價方式,比如,雙方簽訂單價合同,但對于其中某個工程項目,采用固定價格包幹形式,或者不确定因素較多的,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都是可以的。

對于措施項目來說,其計費方式相對更多樣,有以單價方式,針對可以計量的措施項目,确定其單位工程量的綜合單價,與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并無區别,因此也稱為單價措施項目;有總價方式,即措施項目無法計量,投标人直接填報總價,也叫總價措施項目;有費率方式,即約定計費基礎和費率,兩者相乘即為該項措施項目費;有據實計價方式,即按施工時實際發生的費用确定。許多發包人主張措施項目費包幹使用,其實包幹是指包含的工程範圍和風險,并不具有絕對固定不變的意思。而且與合同價格形式一樣,在同一工程中,不同的措施項目會有不同的計費方式,比如安全文明施工費一般是固定費率,不可競争,而其他措施項目,一般會以單價形式或總價形式體現。

5 . 措施項目并不随實體工程進度而平均發生

措施項目多數不會形成工程實體。實體工程随着進度,工程量不斷增加,而措施項目有的發生于工程之前,如施工排水和降水;有的随實體工程而進行,如模闆;有的發生在實體工程之後,如臨時保護措施。有的屬于一次性投入,如大型機械進退場及安拆、臨時設施等;有的可以發生在工程的任何階段,如夜間施工、環境保護等,有的工期有關,如腳手架;有的與材料使用量有關,如二次搬運。

因此,措施項目費的使用并無共同的規律,這一點對于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有意義。比如安全文明施工費中,臨時設施費是開工一次性投入,安全施工費又是随實體工程的進展而發生的。開工後如果工程變更,實體工程量減少,安全文明施工費需要調減時,臨時設施費因為已經投入,故不應調減,其他部分可以調減。

問題二:措施項目費的調整原則

措施項目是保證實體工程項目進行而實施的,道理上講,實體工程不論是發生項目變化,還是數量的變化,都有可能導緻措施項目或者數量變化。但這既不是充分條件也不是必要條件,關鍵看是否導緻施工措施的改變,包括内容的改變或者數量的改變,如果這種改變達到一定程度,那麼将會産生費用變化的結果。

1 . 措施項目費調整的條件

《13清單計價規範》中規定了工程變更、工程量清單缺項、工程量偏差,導緻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均可以調整措施項目費。這其中需要注意兩點:

一是措施項目費調整的前提是施工方案的改變,承包人因為非承包人原因而必須改變施工技術或者施工組織時,應将新的施工方案提交發包人确認,作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基礎,如果事先未将新的施工方案提交發包人确認,則應視為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者承包人自願承擔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措施項目的變化一般是因為實體工程變化導緻,發包人下發變更指令一般也是針對實體工程,所以承包人必須向發包人主動提出措施項目變化的方案,這與發包人主動提出變更是不同的。當然也可能會發生實體工程未變化,但措施項目應當變化的情形,一般是施工條件出現了招投标時未預料到的問題,這時承包人更應當先提出變化後的施工方案,然後再進行施工。

二是正确理解包幹的含義。包幹并非無條件的。其實任何一項分部分項工程項目,都可以理解成包幹,投标人所報的綜合單價就是針對該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單位數量的施工費用的包幹。綜合單價具有約束力,即便事後投标人發現因為自己的原因報價錯誤,也是不允許更改的。但是投标人作出某個綜合單價的報價,是以招标文件為條件的,是有條件的綜合單價,不是無條件固定不變的綜合單價。當項目數量、項目特征等決定施工成本的條件發生了變化,投标人有理由要求重新确定綜合單價。措施項目費中的包幹也是如此,需要注意包幹的表面和隐含條件。

例如,當工程發生較大變更時,導緻承包人配合工程施工所必須進行的措施項目内容有較大變化,這時如果再強調承包人的包幹,不予調整是不公平的,而且也是沒有合同依據的,因為承包人作出包幹承諾是基于對合同工程的合理預期,發包人作出的具體變更指令是承包人事先無法預見的。《13清單計價規範》第9.6.3規定,當工程量出現偏差超過15%,且該變化引起相關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時,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調減。再例如,合同工程以圖紙包幹形式計價,投标人自行根據施工圖編制工程量清單,那麼之後如果編制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和措施項目清單與施工圖不符,投标人是不能要求調整的。

2 . 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方式

單價措施項目的調整。模闆工程、腳手架等措施項目可以精确計量,有統一計量規則,可以采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式,标明綜合單價。因單價措施項目計價與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相同,其調整情形亦類似,實踐中争議亦沒有其他措施項目費用多。

總價措施項目的調整。這是較容易發生争議的部分,此類項目在現行國家計量規範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以總價形式包幹,按“項”為計量單位進行編制,所以會被認為不用考慮實際發生中數量的變化。

總價包幹項目中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按一定費率計算所确定的總價,如安全文明施工費,包括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費、臨時設施費,一般以人工費加機械費為計費基礎,固定費率且不可競争。其最大的特點就是按實結算,不用考慮報價浮動率。對于此類措施項目費,計費基礎變化,措施項目費亦應當調整。另一類是投标人所報的單一總價,許多情況下承包人也是簡單的按照一定費率計算出該措施項目的投标報價,中标後,屬于總價措施項目。前文已述不可計量的措施項目,其總價亦是綜合單價,如果實體工程數量或者項目發生變化,導緻措施項目變化的,應當按比例調整措施項目費。

措施項目種類多,計價方式不一,調整的規則較為複雜,總的原則是依據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例如招标時投标人所報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某個措施項目,但承包人未報價,一般認為已包括在其他項目中,事後不能再要求發包人結算該項價款。如果原施工方案沒有這個項目,或者有這個項目,投标人填報了價格,事後因為變更或不可抗力增加了新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或者增加了原有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的工程量,從而改變施工時間和順序、調整了施工方案,就可以要求新增措施項目或者增加措施項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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