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職場博主“王落北”消息,B站武漢AI審核組組長因過年期間被要求加班,在高強度的壓力之下于2月5号淩晨腦出血猝死。
對此,B站于2月7号發布内部文件回應,聲稱2月4日内容安全圖文審核部的“暮色木心”于家中突發身體不适,當晚因大面積腦出血不幸去世。對于網傳他因加班猝死一事,B站表示經内部考勤核查,他按照工作計劃正常上下班,工作時間為9:30~18:30,做五休二,在事發前一周内未存在加班等情況。
對此,疑似猝死員工家屬聲稱:“我看到有人爆料公司注銷了我哥的企業微信,試圖各種方式壓下來這件事情。出事之後公司态度惡劣,拒絕協商,還說是我們打電話找他們賴着協商。”
目前,B站已成立專項小組,正配合警方和家屬處理後續事宜,全力以赴做好親屬安撫及相關善後工作。
對此引發了一個問題,加班猝死算是工傷嗎?答案是肯定的。
如果單位在員工下班之後安排繼續工作,在此期間員工突發疾病死亡的,很有可能會被認定屬于工傷。因為此時該員工本應是處于休息的時間,但被安排了工作任務。是處于工間休息的狀态,或者叫做屬于“處于待命狀态的非生産工作時間”,這種情況亦屬于“工作時間”的概念。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猝死應當是突發性疾病,應當屬于工傷。
若是本案的員工是自願加班,而不是被強迫加班,算是工傷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由上可以看出,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可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如果勞動者是在下班後,未在單位安排工作中或時間(加班),猝死,按規定不構成工傷。
在此種情形下不構成工傷,但是,單位根據情況可能要對員工的死亡負責并索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即使加班系自願行為,如果加班的原因與企業的生産經營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對員工的加班行為知情且同意,法院在事件的判斷上,會認為企業仍舊有一定的責任,并會支出家屬要求賠償的。
所以,勞動者在下班後猝死,雖構不成工傷,若用人單位存在侵權行為導緻勞動者猝死的,家屬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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