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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檢查什麼内容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0 23: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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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章中對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内容進行了規定。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

第六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衆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衆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營業前檢查

第八條 公衆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複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衆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内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産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标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衆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内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标準;

(二)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标準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内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标準;

(七)外牆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消防監督抽查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内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衆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确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組織維修保養,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産、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内;

(九)生産、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标準;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内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内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标準、外牆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監督抽查

第十一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内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三)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确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确定。

大型活動前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二條 在大型群衆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動使用的建築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衆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責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五)活動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動現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七)活動現場的疏散指示标志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标準并完好有效。

人員密集場所&特殊工程

施工現場消防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明确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設置人員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等場所;

(三)是否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臨時消防應急照明,是否配備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并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施工現場人員宿舍、辦公用房的建築構件燃燒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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