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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未按合同期限過戶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6 17:13:44

買方未按合同期限過戶?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賣房者收到購房款後卻拒不配合買方過戶,法院依法判決賣房者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買方未按合同期限過戶?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買方未按合同期限過戶(拒不配合買方過戶)1

買方未按合同期限過戶

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賣房者收到購房款後卻拒不配合買方過戶,法院依法判決賣房者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在某村房屋拆遷改造中,許某和村委會簽訂拆遷協議,将其名下的一套老房子置換為一套60平方米和兩套80平方米的樓房。樓房尚未建成交付時,許某将其中60平方米的房屋賣給了郭某。雙方簽訂的《買賣房屋協議》約定,乙方郭某一次性把購房款付給甲方許某,将來村裡分房時,甲方協助乙方抓阄、更名、辦理相關手續,費用由乙方負擔。簽訂協議當日,郭某将購房款全數付給了許某。

樓房建成後,許某将房屋交付給郭某居住,郭某應許某要求又支付了超出面積購房款、大修基金、物業費等各項費用2萬餘元。在村裡統一辦理房屋不動産權證時,涉案房屋登記在了許某、米某夫婦名下。此後郭某多次要求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但許某數次推脫,拒不配合。無奈之下,郭某将許某夫婦告上法庭,要求确認《買賣房屋協議》有效及兩人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并訴請許某夫婦支付違約金、承擔相關訴訟費用。起訴後,為防止被告轉移财産,原告向法院申請對涉案房産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支付了保全費。

庭審中,兩被告認可《買賣房屋協議》合法有效,但稱原告未及時交納涉案房屋物業費,影響了他們其他房屋應有的物業服務,提出原告賠償其8000元,便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路北區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郭某與被告許某簽訂的《買賣房屋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米某對該協議亦認可,兩被告應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因雙方未約定違約金,故對原告訴請的違約金不予支持,最終判決确認郭某與許某簽訂的《買賣房屋協議》有效,被告許某、米某于判決生效後10日内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負擔本案的訴訟費和保全費。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民法典明确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本案原告依約支付了房屋價款,被告應及時交付房屋并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在被告拒絕履行義務時,原告有權采取訴訟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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