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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商鋪招牌特别醜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8-23 05:42:14

為什麼商鋪招牌特别醜(成都商鋪招牌改拼音版背後)1

“統一店招”的做法再次深陷輿論旋渦。

6月24日,抖音賬号“錦江區朱大頭幾兩豌雜面小吃店”的面館商家發視頻吐槽稱,去年,成都市錦江區牛市口街道辦事處以配合成都大運會為由,把沿街店鋪的店招由中文改為拼音大寫字母。整改後的店鋪特征不明顯,影響面館生意,引起面館商家不滿。視頻發布後随即引發熱議,街道辦主動聯系商家,目前已給涉事的7個商家換上臨時的中文招牌。關于費用問題,商家在抖音評論區回複,費用均由政府承擔。

28日下午,銀柿财經記者撥通了街道辦的電話,工作人員稱,“街道辦已采取臨時處理措施,其他事項暫時沒法回答,具體等上級公告。”記者還聯系了涉事店家,店員回複已提交店招設計方案。“視頻火了之後,我們每天忙着處理這些瑣事,接下來我們隻想安心做生意。”

“統一店招”在各地都有上演。原本是出于安全性和美觀性考慮的“統一”,近年來,執行過程中卻頻頻“變味”。

店鋪需要怎樣的店招?

店鋪招牌是一家店鋪的門面。“統一店招”,簡而言之,就是對街道沿街商鋪門頭牌匾進行統一規劃、設計、更換,其中最重要的一環就是采用統一底色、尺寸、字體、字号的方式開展門頭牌匾改造。

店鋪突然被換招牌的事并非第一次出現,此前多地曾出現招牌被換成黑白版的情況。據澎湃新聞報道,2021年4月,湖北十堰蘇州路一條街的門店被統一設計招牌風格,所有門店招牌均為黑底鎏金大字,牆壁則是灰白粉刷,被市民吐槽像公墓。

為什麼商鋪招牌特别醜(成都商鋪招牌改拼音版背後)2

對此,北京國樽律師事務所律師袁盛楠接受銀柿财經記者采訪時分析稱,首先,“統一店招”确實有利于規範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城市品位,也能避免一些安全隐患;但另一方面,因在整頓過程中出現“一刀切”等嚴重問題,不但抹殺了企業的個性,也扼制城市商業的活力。“統一設計不等于單一設計。”

記者注意到,早在2021年,北京市就已對“千店一面”說“不”。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2021年8月26日召開發布會介紹,北京市戶外廣告牌匾标識設置應與城市區域功能和風貌相适應。

同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标識和标語宣傳品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還規定:“商業街區的固定式牌匾标識設置指引,應當符合街區功能定位,突出文化特征與地方特色,體現商業街區活力,為經營者自主設計牌匾标識提供創意空間,避免樣式、色彩、字體等同質化。”

在這次的成都店招事件中,用拼音代替漢字的做法合法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共服務行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國文字并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城市治理應避免“一刀切”

早在2020年,華東師範大學廣告學系部分師生就全國“統一店招”的現象向參加兩會的代表委員發出呼籲,希望國家層面重視城市治理中“一刀切”的形式主義傾向導緻的“統一店招”現象。

根據我國《憲法》第107條第1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内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從規範角度分析,區、縣政府有權發布決定。但要遵守一個前提,即‘法律規定的權限’,這是對政府權力的限制。”袁盛楠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政府強制統一更換商鋪招牌的行為屬于典型的行政決策,是對轄區城市建設、市容事務的管理,是對社會事務作出的重大決定,并非針對某個特定的主體,影響的是公共利益。牛市口街道辦事處發布通知整改牌匾屬于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行政法強調對公權力的制約——“法無授權即禁止”,因此該地若要作出行政行為必須取得相應的法律授權。

袁盛楠補充說道,根據《國務院關于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的要求,作出重大決策前,要廣泛聽取、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适當形式反饋或者公布。

此外,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全市城鄉規劃實行公衆參與制度。城鄉規劃的公衆參與包括公衆對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的參與。”

由此可見,政府強制更換商鋪招牌必須在法律授予的權限内行使,遵循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信息公開、公衆參與和專家參與,符合行政決策的實質合法性要求。成都某地發生強制商家更換招牌是否已經履行了相關程序我們不得而知,如果符合程序的話,那該舉動是經過人民群衆認可的如果部分商家存在異議可以在公示階段向有關部門提出。

袁盛楠認為,由于行政決策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衡量行政決策合法性除依據行政法律法規外,還應該把法律原則也作為衡量行政決策合法性的依據。“比例原則”是拘束行政權力違法的最有效的原則,就像民法領域的“誠信原則”的地位一樣。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時應保護公衆利益,盡量減少不利影響,把達到行政目标和對公衆不利影響控制在适度的比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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