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入職表算簽勞動合同嗎?入職後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填寫入職表算簽勞動合同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入職後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但公司稱,
員工入職登記表、入職培訓注意事項
就是勞動合同。
這種說法成立嗎?
勞動合同就這麼重要嗎?
且看本期“焦點案荔”。
案情回顧
原某于2021年7月入職某互聯網公司,于2021年10月離職。後原某提起勞動仲裁,請求确認雙方在上述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某互聯網公司則認為,雙方有簽署《員工入職登記表》,表中明确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主要負責領導人姓名、原某作為勞動者的姓名及身份信息、入職的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工資、轉正工資,且登記表的背面有《入職培訓注意事項》,符合勞動合同應包含的條款,屬于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故公司無須向原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裁判結果
荔灣法院審理認為,合同訂立一般經過要約和承諾,根據交易習慣,合同一般由當事人在尾部蓋章或簽名确認合同的權利義務,某互聯網公司提供的《員工入職登記表》正面簽名蓋章以下的内容注明由領導填寫,并沒有原某的簽名,該表背面的《入職培訓注意事項》也沒有雙方的蓋章簽名,不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該《員工入職登記表》不具備勞動合同的效力。
該互聯網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原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遂判決确認某互聯網公司與原某在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公司需向原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6952.26元。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能明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到每一位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構建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确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二倍工資”顯然屬于懲罰性賠償,目的在于敦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從而有助于保障勞動者權益,規範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
本案中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而以入職登記表等資料來抗辯已簽訂了勞動合同,意圖對“簽訂”勞動合同作擴大解釋,從而規避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法院從合同訂立的形式、要件出發,依法嚴格審查用人單位稱所謂具備了勞動合同各項要件的入職登記表、入職培訓注意事項,認定并不具備勞動合同的效力,從而判令用人單位支付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法官同時建議,勞動者在入職時,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在簽訂任何文件時,注意文件的每一頁、每一條條款不要留有空白,并保留好每一份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文件。而用人單位也應規範完善用工制度,不必也不應對簽訂勞動合同抱存消極和抵觸心理,否則将可能得不償失。
(廣州荔灣法院)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