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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計報告和司法會計鑒定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9 04:21:53

司法審計報告和司法會計鑒定區别?在經濟犯罪中,尤其是職務侵占案件中,往往被害單位會自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制作審計報告,作為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提交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審計報告是否等同于司法會計鑒定,二者的實質差别是什麼?,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司法審計報告和司法會計鑒定區别?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司法審計報告和司法會計鑒定區别(審計報告不等同于司法會計鑒定)1

司法審計報告和司法會計鑒定區别

在經濟犯罪中,尤其是職務侵占案件中,往往被害單位會自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制作審計報告,作為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提交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審計報告是否等同于司法會計鑒定,二者的實質差别是什麼?

有人認為:司法會計鑒定比審計要求更為嚴格,因為它關系到被告人罪與非罪、罪責輕重,所以審計報告并不等同于司法會計鑒定,在審計工作中,中介審計機構需要委托審計師或注冊會計師進行,涉及到訴訟時,隻是作為一般證人;司法會計鑒定人員則由司法機關委派或聘請具有司法會計知識并取得鑒定資格的技術人員擔任,通常不需要鑒定事項涉及單位的委托或認可,享有特定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承擔與實施鑒定有關的訴訟責任。

筆者認為:審計報告與司法會計鑒定報告性質不同,審計報告屬于鑒證業務。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規定,鑒證業務是指注冊會計師對鑒證對象信息提出結論,以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信息信任程度的業務。鑒證作用主要是判斷鑒證對象是否符合标準,一般隻作為參考報告之用。

司法會計鑒定屬于鑒定業務,是指在訴訟活動中,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對案件中涉及的财務會計資料及相關資料進行檢驗,對需要解決的财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别判斷,并提供意見的一項活動。其作用是通過對會計證據資料的檢查、驗證、鑒别、判斷從而證明案件事實,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二者之間在法律依據、針對的對象、獲取證據的方法、資質要求及證據要求和種類上的要求都不相同。

對此,

(一)因為審計報告與司法會計鑒定不屬于可比較的概念。審計報告是指一種書面文件,而司法會計鑒定是一種訴訟活動,如果将兩者進行比較,無法得出結論。咨詢者的問題可能是:審計報告是否等同于司法會計鑒定文書。審計報告與司法會計鑒定文書同屬于結論性意見文書,因而兩者具有可比性。

(二)是因為“在經濟犯罪中,尤其是職務侵占案件中,往往被害單位會自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制作審計報告,作為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提交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咨詢者所提問題的關鍵是在于這類情形中,審計報告的證據意義(即能否取代司法會計鑒定文書)。咨詢者所列現象,其實有兩種情形:

一是,受害單位在日常管理中發現有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或騙取、竊取)單位資産的線索,進而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确認存在職務侵占事實後,在舉報職務犯罪時将審計報告作為證據提供給偵查機關。

二是,受害單位舉報職務侵占犯罪後,根據偵查機關的明示(甚至很多都是以偵查機關的名義),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将審計結果作為證據提交給偵查機關(或由偵查機關直接獲取審計報告作為證據)

上述“審計”并未是注冊會計師的一般鑒證業務,而是由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針對财會舞弊線索實施的舞弊審計(或稱舞弊調查)活動。

舞弊審計形成的《審計報告》,本質上屬于舞弊調查活動的結論性文書,這類意見文書通常不是按照司法鑒定程序形成的,因而在刑事訴訟中隻能作為書證使用。這裡需要重複強調的是:在刑事訴訟中,這類書證中的意見證據是不能作為鑒定意見采信的,或者說“審計報告通常不能等同于司法會計鑒定文書”。

我們反複強調過,偵查機關在偵查中組織審計(含專項審計、“司法審計”、舞弊審計等)活動,不僅缺乏法律依據,也是違反訴訟法理的——因為兩者都屬于專門調查活動,審計主體如果按照審計規則完成針對案件事實的調查并形成正規的審計報告,勢必要行使“偵查權”,這也必然會違反訴訟法律關于偵查權行使的相關規定(如:審計中需要詢證,在刑事偵查中表現為訊問、詢問的偵查權)。

(三)有人認為:“司法會計鑒定比審計要求更為嚴格,因為它關系到被告人罪與非罪、罪責輕重,所以審計報告并不等同于司法會計鑒定”,且司法會計鑒定人員由取得鑒定資格的技術人員擔任。

事實上,1)兩者有着不同的操作規則,并不存在誰比誰“要求更為嚴格”的問題——這顯然不能作為“審計報告不能等同于司法會計鑒定”的理由;2)按照目前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審計師、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司法機關的聘請,都可以擔任司法會計鑒定人,并不需要“取得鑒定資格”(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内部司法會計技術人員需要“取得鑒定資格”才能擔任鑒定人的規定,并不适用于會計師、審計師、注冊會計師等其他職業人員)

“審計報告與司法會計鑒定報告性質不同”,但其内容卻是回答“鑒證業務與司法會計鑒定活動的性質不同”。分别借用了《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和高檢院《司法會計工作細則》中的鑒證業務與司法會計鑒定概念,以說明兩者的“作用不同”,但并沒有直接回答問題。

這裡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文件規定,司法會計鑒定屬于注冊會計師的鑒證業務(其他鑒證業務類),換句話說,中注協文件認為,司法會計鑒定也是鑒證業務。

在表述審計報告與司法會計鑒定報告的不同證據作用時,出現了可能會導緻讀者誤解的瑕疵。即:審計報告“一般隻作為參考報告之用”,而司法會計鑒定報告“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事實上,審計報告在刑事訴訟中作為書證使用,同樣也“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目前由于中注協尚未發布有關注冊會計師執行司法會計鑒定業務的規則,因而多數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司法會計鑒定業務時,也是按照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其他鑒證業務)規則執行。

這類“司法會計鑒定報告”往往隻是将“審計報告”改稱司法會計鑒定報告,其所表述的意見并非是司法會計鑒定結果,司法機關同樣不應當作為鑒定意見采信。這一點,應當引起偵查、檢察、審判人員的重視。

(四)“審計報告與司法會計鑒定文書”是不同性質社會活動的産物。

總之,審計與司法會計鑒定的本質差别在于:前者是經濟管理活動,後者是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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