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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玩密室逃脫被工作人員砍傷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1 04:15:42

來源|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

尋找蛛絲馬迹,找出兇手,破解謎題機關,逃出生天,恐怖、劇情、角色扮演……追求刺激的沉浸式體驗“密室”,已然成了當下許多年輕人休閑娛樂的“新寵”。然而,娛樂遊戲項目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危險,若真人版密室逃脫一旦出險應由誰擔責呢?

女子玩密室逃脫被工作人員砍傷(常德男子玩密室逃脫)1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0日,滕某與三位朋友一同在武陵區某遊戲室參與真人逃脫遊戲。遊戲過程中,因遊戲含有部分驚吓内容,滕某受驚後發生意外,在遊戲中跌倒,導緻受傷。受傷後滕某随即終止遊戲,離開遊戲室并報警,警方按照救助服務進行處置。随後由在場人員送至醫院就診,診斷為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2/1牙冠折。滕某共住院治療11天,共計花費醫療費8513.29元。

後滕某委托常德市澧州司法鑒定所對自己的傷情進行鑒定,鑒定意見認為“無依據認定《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标準殘,傷後全休60天,護理及營養各20天,修牙或鑲牙費2000元。”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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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應追加被告?

滕某認為系遊戲室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緻,遊戲室認為系滕某在遊戲過程中與同伴拉扯所緻。法院審理認為,滕某受傷的直接原因系在遊戲設施的台階處跌倒所緻,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存在其他具體侵權人,遊戲室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同時,派出所接警記錄也未明确存在他人的侵害行為,故本案遊戲室作為提供遊戲服務的商家為适格被告,本案不應再行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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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室是否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密室逃脫類遊戲中會人為設計緊張、刺激的環節,遊戲環境又密閉黑暗,故要求經營者有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滕某的受傷為意外事件,且受傷并不是因其他活動參與者的行為造成,故本案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自甘風險”規則,而應按照第二款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審查被告是否盡到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被告已經采取了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但仍存在安全保障義務履行不到位問題是導緻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滕某明知遊戲的危險性,在遊戲過程中亦有疏忽,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女子玩密室逃脫被工作人員砍傷(常德男子玩密室逃脫)2

經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武陵區某室内遊戲室向滕某支付各項損失共計10000元,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糾紛。

涉及法條

“自甘風險”原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自甘風險”,就是行為人自己甘願承擔某種風險。将自己甘願承擔風險的行為與法律後果制度化,就是要明确行為人在其自願參加具有某種風險的活動中因他人行為而造成損害時,不得追究他人的民事責任,而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害後果。

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安全保障義務是公衆場所或公共設施管理人的一種法定義務,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判斷是否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還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法規等規定,或者一般常人的理性判斷标準。通常以行為人是否盡到了同類情況下的注意義務作為衡量尺度,簡單概括為預防風險、排除風險和救助義務。

女子玩密室逃脫被工作人員砍傷(常德男子玩密室逃脫)3

這起發生在武陵區的密室逃脫遊戲造成的人身傷害案件,無疑給熱衷此類遊戲的玩家們和經營者敲了一擊安全警鐘。牢記安全第一,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确保經營場所、經營環境和經營過程的安全可靠,如玩家發生意外,要及時救助及處理。

來源: 潇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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