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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把人撞死了要承擔哪些責任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7-20 09:21:40

開車把人撞死了要承擔哪些責任?司機都知道,開車上路, 一怕追尾,二怕溜車說到溜車,信宜的司機楊師傅把車停在斜坡,他怎也沒想到下車後,竟被發生溜車的車輛将自己撞死那麼,被自己的車撞死,這責任該由誰來承擔?一起來看看信宜法院如何處理……,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開車把人撞死了要承擔哪些責任?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開車把人撞死了要承擔哪些責任(司機被自己的車撞死)1

開車把人撞死了要承擔哪些責任

司機都知道,開車上路, 一怕追尾,二怕溜車。說到溜車,信宜的司機楊師傅把車停在斜坡,他怎也沒想到下車後,竟被發生溜車的車輛将自己撞死!那麼,被自己的車撞死,這責任該由誰來承擔?一起來看看信宜法院如何處理……

案情回放

2020年3月24日,楊師傅駕駛一輛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運輸混凝土,将車停在信宜市一沙磚廠路段的斜坡上卸載混凝土後,便下車檢查卸載情況。不料,車輛突然向下滑行碰撞了楊師傅,造成楊當場死亡。

事發後,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為楊師傅駕駛機動車停在斜坡路段下車作業時發生事故,是屬于意外原因造成的,無過錯,并認定該交通事故屬于意外事故,楊師傅無責任。

此後,楊師傅的家人将保險公司訴至信宜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範圍内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交強險有關條款的規定,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險人即投保人及駕駛員。事故發生時楊師傅為涉案車輛的司機,即楊師傅屬于被保險人,不符合條款中關于受害者的定義,不屬于交強險的賠付範圍。根據商業險有關條款的規定,保險合同的第三者并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的車上人員以及被保險人。楊師傅是肇事車輛的駕駛員,應屬車上人員,而非保險合同的第三者,不屬于商業險的賠付範圍。

法院判決

信宜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作為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故涉案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是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即“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相互轉化。判斷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第三者”還是屬于“車上人員”,應以該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外即為“第三者”。事發前,楊師傅确系操控涉案保險車輛的駕駛員,但事故發生時,楊師傅已經完成對機動車輛駕駛使用過程,其是在進行其他作業的過程中,發生了本案交通事故,其已經在時間和空間上轉換為第三者,不再屬于車上人員。涉案車輛是在楊師傅正确操作停車并下車作業後,向下滑行導緻楊師傅死亡于車外,相對于涉案車輛而言其已屬于第三者。涉案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險,因涉案車輛緻使第三者産生的損失,應屬于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險的賠付範圍。最終,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付95萬多元給楊師傅的家人。

法官提醒

這起案件提醒廣大駕駛員,除了要有安全駕駛的意識外,還要有安全停車的意識。停車時應當盡量避免在斜坡停車,特殊情況确需在斜坡停車也請務必拉好手刹,并做好相關安全防範措施,如在車輪下放置磚頭等障礙物,利用增大摩擦力的方法防止車輛意外溜車。切莫因一時大意,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文中插圖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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