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日,《今日資訊》從江蘇省南京市栖霞區人民法院獲悉,南京一賣淫團夥覆滅。據悉,該團夥窩點位于某酒店房間,案發時當場抓獲失足女8名。我們一起來看詳細情況:
被告人簡介
被告人汪猛猛,男,1990年5月15日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安徽省鳳陽縣。因吸毒,2016年5月12日被安徽省鳳陽縣公安局洪武路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2月16日被安徽省鳳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1日被安徽省鳳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強制戒毒兩年。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逮捕。現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周杭,男,1995年7月12日生,漢族,大專文化,無業,住安徽省濉溪縣。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8年2月10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安徽省鳳陽縣。
案情簡介
2020年5月,被告人汪猛猛、周杭在他人的指使下,在本市栖霞區某某大道XXX号某某大酒店内登記房間組織賣淫活動,通過統一規定賣淫價格、統一安排賣淫場所、統一接送嫖客、統一收取嫖資、統一分配非法獲利等手段招募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
被告人汪猛猛主要負責收取嫖資、管理賣淫女及向上級彙報團隊整體運營情況;被告人周杭負責對外招募賣淫女,與營銷人員進行對接、招攬嫖客,向賣淫女發放工資等管理工作;二人亦通過微信群等對賣淫活動進行管理。
被告人陳某甲負責按指令接送嫖客至指定地點。
2020年5月19日,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公安民警在某某大酒店1002房間内将被告人汪猛猛、周杭、陳某甲和8名賣淫女抓獲。經查,該團夥自2020年5月15日至19日期間,共計非法獲利人民币41574元。
到案後,三被告人如實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實。
另查明,民警在涉案現場裝有犯罪工具的行李箱内查獲現金人民币2500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汪猛猛、周杭為牟取非法利益,組織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陳某甲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汪猛猛、周杭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陳某甲犯協助組織賣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汪猛猛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三萬元。
被告人周杭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三萬元。
被告人陳某甲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元。
二、扣押在案的一次性毛巾等作案工具及現金人民币2500元,均予以沒收;剩餘違法所得人民币39074元,依法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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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明盛融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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