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房的過程中,
租客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租金,
如果不按時支付,
就構成違約。
近日桃源縣法院受理了一起
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租客不僅未支付3年的租金,
竟強占租賃的房屋拒不返還,
還獅子大開口……
案件簡介
羅先生想和朋友在桃源縣城進行夜宵經營,正好林先生有一塊待租土地在桃源縣城的黃金地段,二人一拍即合。
2016年4月17日,羅先生要求其前妻田女士與林先生簽訂《土地租賃協議》:林先生将房屋租賃給田女士,租用時間為1年,每年租金1.2萬元,若合同期滿,田女士一方享有優先續租權。在合同生效期間,若林先生需要提前建房,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田女士。
合同簽訂後,雙方第一年關系良好,羅先生也選擇續租,期間土地租金上漲至每年2萬元,2017年和2018年的租賃費用羅先生還按時交付,而自2019年5月1日開始,羅先生便不再交付租金。
林先生希望收回2019-2021三年間的6萬元租金,他覺得羅先生生意未有大的變故,這筆租金是有能力承擔的。于是在2022年1月14日,通過口頭通知的方式要求羅先生解除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并在2月15日前拆除搭建的鐵棚,然而羅先生并未理睬。
2月17日-3月26日,林先生多次發短信通知羅先生,但石沉大海。無計可施之下隻能向田女士發出“最後通牒”,書面通知雙方解除租賃合同。
但田女士和羅先生仍未理睬,無奈之下林先生便将二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二者之間的土地租賃合同,拆除土地上的鐵棚、恢複土地原狀,并支付拖欠的租金6萬元。
羅先生和田女士則提出:如果林先生解除合同,那林先生應賠償其搭建鐵棚費用28萬。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土地租賃協議》約定租賃期限一年,至2017年4月30日屆滿,其後,羅先生等人繼續使用租賃土地,林先生作為出租人未提出異議,原租賃關系繼續有效。
但自2017年5月1日起應認定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随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2022年1月14日,林先生口頭通知先生,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并清繳拖欠的租金;同年2月17日-3月26日,林先生就上述事項多次通過手機短信方式通知羅先生;2022年4月30日,林先生向田女士發出書面通知,主張雙方土地租賃合同于2022年5月6日解除,可以認定林先生解除土地租賃協議已在合理期限前通知羅先生、田女士。
收到上述解除通知後,羅先生及田女士均未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确認該解除行為的效力,該解除通知到達田女士時即産生法律效力,故法院确認涉案《土地租賃協議》于2022年5月6日解除。
林先生是否應該賠償那28萬元?
首先田女士、羅先生将租賃土地恢複原狀并交付出租人是其作為承租人的義務;其次,雙方《土地租賃協議》并未約定,租賃協議解除時土地上臨時搭建物或其他設施設備如何處理;再次,涉案鐵棚與租賃土地并未形成附合,承租人田女士、羅先生可自行拆除。因此,羅先生的該項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林先生希望收回6萬元租金是合理訴求,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因此,對林先生的要求予以支持。
綜上,田女士、羅先生将該租賃土地恢複原狀,将其交還給林先生,并支付土地租金6萬元。
案件簡介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了承租人違反支付租金義務的法律後果。
根據該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羅先生未支付租金在先,林先生多次通過手機短信方式通知羅先生,并向田女士發出書面通知。從法律層面上來說,該解除通知到達田女士時即産生法律效力,協議在林先生規定日期解除。
至于羅先生提出的賠償其搭建鐵棚費用28萬,在合同中并未規定,涉案鐵棚與租賃土地也并未形成附合,林先生不存在賠償義務,故不必賠償。
轉自:桃源縣人民法院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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