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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受罰新規定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1-29 07:54:23

來源:【鬥門區融媒體中心】

家有電動車的看過來!

今年7月1日起

新修訂的《廣東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将正式施行!

其中明确攜帶電動車及電池進入室内充電和進入電梯轎廂的,被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單位将被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個人将被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電動自行車進樓入戶

将承擔法律責任

《實施辦法》

進一步聚焦電動車消防安全

并提出相應要求

《實施辦法》規定了禁止在建築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内場所停放電動車,或者為其充電

《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攜帶電動車及電池進入室内充電和進入電梯轎廂的,被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單位将被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個人将被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針對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區、

住宅建築和人員密集場所

《實施辦法》明确,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配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既有建築場所的産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标準,設置或者改造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無法設置或者改造的,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電動車受罰新規定(電動車車主注意)1

明确房東消防安全責任

《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明确細化建築物或者場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應當确保出租的建築物或者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并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确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未以書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等進行統一管理,承租人對承租的建築物或者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

也就是說,租客可以對房東進行監督,可根據《實施辦法》追責。

多産權建築實施統一管理

《實施辦法》

還進一步明确了

房屋出租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場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應當确保出租的建築物或者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并且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确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未以書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等進行統一管理,承租人對承租的建築物或者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屬于多産權建築的,相關的産權人、使用人應當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統一管理單位對消防安全實施統一管理。

《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确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設置影響疏散的分隔設施。

物業未履行消防責任最高罰5萬元

樓道堆放大量雜物、滅火器破損

消防車通道被私家車占用

電動自行車或電池進樓入戶了

……

向物業投訴的時候

得到“管不了”的無奈答複?

7月1日後

物業的消防義務被明确

“撒手不管”的很可能會被處罰

《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明确了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責任,要及時勸阻、制止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擅自改變建築物消防安全條件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時,應當及時報告政府及街道相關機關依法處理。同時,明确了非居民住宅區委托物業服務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的也應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補充規定了物業服務人發生變更的,原物業服務人與新物業服務人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交接、配合要求。

《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針對物業服務人在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避難設施、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管理;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停放、充電管理以及建築物消防安全條件保持等方面未履行勸阻和制止等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的,明确了相應的處罰。針對屬于單位的物業服務人,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五萬元的罰款。

此外,《實施辦法》還增加規定公民應當掌握必要的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和燃放煙花爆竹等消防安全常識。

新規下個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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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受罰新規定(電動車車主注意)2

來源:中國廣州發布、南方網、廣東省消防救援總隊

編輯:譚古楠

本文來自【鬥門區融媒體中心】,僅代表作者觀點。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發布傳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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