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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統一文字貨币還有什麼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7 07:04:59

秦始皇統一文字貨币還有什麼?九年義務制教育告訴我們,秦朝統一後施行了“統一貨币”的制度,六國各式各樣的青銅鑄币被替換成了圓形方孔的“秦半兩”錢,這也是秦始皇的一大功績,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秦始皇統一文字貨币還有什麼?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秦始皇統一文字貨币還有什麼(秦始皇統一的隻是)1

秦始皇統一文字貨币還有什麼

九年義務制教育告訴我們,秦朝統一後施行了“統一貨币”的制度,六國各式各樣的青銅鑄币被替換成了圓形方孔的“秦半兩”錢,這也是秦始皇的一大功績。

這種結論當然是基于“史料”的總結,最重要的就是兩條:

及至秦中,一國之币為三等,黃金以溢名,為上币;銅錢識曰半兩,重如其文,為下币。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币。然各随時而輕重無常。(《史記·平準書》)

秦兼天下,币為二等:黃金以溢為名,上币;銅錢質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臧,不為币,然各随時而輕重無常。(《漢書·食貨志下》)

《史記·平準書》中的這段“太史公曰”,“一中國之币為(三)等”的“三”字,在中華書局點校本中依據《漢書·食貨志》改為“二”字,完美地照應了後文,因為後面隻提到了“上币”黃金和“下币”半兩錢,沒有“第三種”。

這種文本邏輯的“通暢”如果沒有出土簡牍的旁證,絕對無懈可擊,可偏偏在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的《金布律》中有如下規定:

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

錢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

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

翻譯過來就是:“行布”,也就是作為“流通貨币”的布,是有明确規格的,隻有長度八尺,橫寬二尺五寸的布,才能作為“行布”,布的質量差或長寬不符合标準的,不允許作為“行布”使用。

而每塊“長八尺、五寸”的“行布”稱為“一布”,兌換銅錢比例為1:11,官府出入銅錢抵兌黃金、行布,要按律執行兌換率。

在市場的“列”中,做買賣的“商人”與官府的“吏”,都不允許選擇性地收取“行錢”和“行布”,凡有拒絕挑選、拒絕“行錢”、“行布”者,市列伍長不告發、市吏沒有發覺,全都要治罪。

“行布”與“行錢”的并列存在,已經說明,至少在睡虎地秦墓竹簡書寫人“喜”卒年,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之前,秦朝仍舊将“布”作為法定流通貨币,而此時距離秦統一天下已近5年之久。

所以,學界有人認為《史記》和《漢書》此處記載有誤,秦統一之初,施行的是“行金”、“行布”、“行錢”的“三币制”,而非“上币”、“下币”的“二币制”,見羅運環《中國秦代漢初貨币制度發微——張家山漢簡與睡虎地秦簡對比研究》(《新聞與傳播評論》,2012年第6期):

曆來學者皆贊同二币制,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面世後,學者們又多認為秦代行三币制,這兩種傾向都不妥。本文認為:《史記·平準書》“及至秦中,一國之币為三等”之下,隻言上币和下币兩等,當是在表述秦朝前中期的三币制和後期改行二币制的情況中間有脫簡。《漢書·食貨志》改為二等當為班固或其父班彪的誤解,不合秦朝實際, 不足為據。其三,法定貨币由三币制改變為二币制時間當在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複行錢”之時。

這個問題看似迎刃而解,但更大的問題随之而來,那就是:

“黃金”在秦朝到底是不是貨币?更進一步地說,《史記》、《漢書》中“上币”、“下币”中的“币”等同于現代“法定貨币”的概念嗎?

先來說說“币”:

币,帛也。(《說文》)

四曰币貢。(《周禮·大宰》。司農注:“繡帛。”

币曰量币。(《禮記·曲禮》)

用圭璧更皮币。(《禮記·月令》)

事之以皮币。(《孟子》)

寡君是故使吉奉其皮币。(《左傳·襄公二十八年》)

請具車馬皮币。(《戰國策·齊策三》)

執币者。(《儀禮·十相見禮》。疏:“玉馬皮圭璧帛,皆稱币。”

上述的文獻,虛點說上起西周,實則均為戰國末期至秦漢,乃至于東漢的文字,但其中的“币”字使用,無論是“帛”還是“繡帛”,或是更寬泛的“玉馬皮圭璧帛”,都隻是現代意義上的“财物”、“财富”的概念,而沒有涉及到現代意義上“貨币”最重要的标準——“交易媒介”。

也就是說,“币”不等于“貨币”,“貨币”卻一定是“币”。

詳見《管子·國蓄》:

玉起于禺氏,金起于汝漢,珠起于赤野,東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裡。水絕壤斷,舟車不能通。先王為其途之遠,其至之難,故托用于其重,以珠玉為上币,以黃金為中币,以刀布為下币。

三币握之則非有補于暖也,食之則非有補于飽也,先王以守财物,以禦民事,而平天下也。

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則财物之賈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則财物之賈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則财物之賈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則财物之賈什去九。

先王知其然,故不求于萬民而籍于号令也。

注意,一般認為《管子》一書作于戰國至秦漢之際,所以其表述的“經濟思想”與我們的讨論時代恰恰相符。

這段話,首先讨論了“币”的産生,恰恰由于其産地距離“周”非常遙遠,所以獲取困難,即“故托用其重”,這個“重”實為“價值高”、“數量少”之義。所以,用價值最高的“珠玉”作為“上币”,其次的“黃金”作為“中币”,以最容易獲得的“刀布”,也就是“青銅鑄币”和“實物”作為“下币”。

緊接着, 讨論的是“币”的功能,即“先王以守财物,以禦民事,而平天下也”,這一條非常重要,翻譯過來就是,先代聖王用“币”來“積蓄财富”,以為國用,也就是其價值是唯一的——“财政工具”。

再向下看,為什麼要用它呢?因為今天的人君,征收臨時的“貨币稅”,也就是十日、八日、五日、當日的索求對經濟的毀傷效果各有不同,越“急”則對社會經濟的毀損越大。

正因為“先代聖王”了解這個規律,所以,才不直接向百姓索求,而使用“貨币号令”(所謂“輕重之術”)作為手段。

說得直白點,就是在秦漢時代所有“貨币思想”的起點,都是為了“财政”服務,“貨币”的交易功能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國民經濟相關的影響,那都是“連帶考慮”,“小問題”。也正因為如此,建立在“交易”基礎上的“現代經濟學”中的“貨币”決不能和上文中的“币”畫等号。

故此,依據睡虎地秦墓竹簡《金布律》的記載,秦朝的“錢”、“金”、“布”确實是并列存在的概念——“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但是,同在《金布律》中,卻隻有“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也就是說,在市場交易中,不允許挑選、拒收“行錢”、“行布”。

隻見“行錢”、“行布”,卻無“行金”之語,難道不奇怪嗎?

反觀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中明确寫道:

金不青赤者,為行金。

也就是說,到西漢呂後二年時,“行金”和“行錢”的“雙币制”是确定的,并有明确的法律規定,如果對應秦律,就會發現,無論是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金布律》還是嶽麓書院藏秦簡中的《金布律》,都沒有提及“行金”,當然,也沒有專門的《錢律》篇目。

秦簡是不是因為罪行太小,所以寫漏了?

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益陽市文物處撰寫的《湖南益陽兔子山九号井遺址發掘簡報》(《文物》,2016年第5期),其中所發表的秦簡三二顯示:

十月已酉,劾曰女子尊擇不取行錢,問辭如劾,鞫審。已未,益陽守起、丞章、史完論刑(字為:左食,右外乃内又)尊市,即棄死市盈十日,令徒徙棄冢間。

十月已酉,查秦代朔閏表,應為秦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15年)歲首,起訴一位名為“尊”的女子“擇不取行錢”,也就是拒收“行錢”,問審及複審均事實無誤,當月,由益陽守,按益陽為縣,應為名為“起”的縣令,縣丞“章”,令史“完”定罪為“棄市”,将人殺死後,死屍在“市”暴屍十天,然後讓徒隸移“尊”的屍體到亂葬崗丢棄。

也就是說,“擇不取行錢”的刑罰是“棄市”死刑,遠比《二年律令》中的“罰金四兩”為重,當然不能算是“小罪”,而“金”又是和“布”并列的“财物”,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秦制之下,确實沒有“行金”,但“黃金”仍舊是“上币”。

通俗地解釋一下,“黃金”是“上币”,卻不是市場中流通的“貨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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