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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全生産标準化等級得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7 07:22:17

企業安全生産标準化等級得分(企業安全生産标準化定級申請流程全知道)1

企業安全生産标準化建設定級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促進企業開展安全生産标準化(以下簡稱标準化)建設,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産管理體系,全面管控生産經營活動各環節的安全生産工作,不斷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全國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石油開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标準等要求,加強标準化建設,可以依據本辦法自願申請标準化定級。

第四條 企業标準化等級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企業标準化定級标準由應急管理部按照行業分别制定。應急管理部未制定行業标準化定級标準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參照《企業安全生産标準化基本規範》(GB/T33000)配套的定級标準,在本行政區域内開展二級、三級企業建設工作。

第五條 企業标準化定級實行分級負責。

應急管理部為一級企業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級企業的定級部門。省級和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分别為本行政區域内二級、三級企業的定級部門。

第六條 标準化定級工作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各級定級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确定從事安全生産相關工作的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作為标準化定級組織單位(以下簡稱組織單位),委托其負責受理和審核企業自評報告(格式見附件1)、監督現場評審過程和質量等具體工作,并向社會公布組織單位名單。

各級定級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從事安全生産相關工作的單位負責現場評審工作,并向社會公布名單。

第七條 企業标準化定級按照自評、申請、評審、公示、公告的程序進行。

(一)自評。企業應當自主開展标準化建設,成立由其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有員工代表參加的工作組,按照生産流程和風險情況,對照所屬行業标準化定級标準,将本企業标準和規範融入安全生産管理體系,做到全員參與,實現安全管理系統化、崗位操作行為規範化、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化、作業環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自評工作,并形成書面自評報告,在企業内部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持續改進安全績效。

(二)申請。申請定級的企業,依拟申請的等級向相應組織單位提交自評報告,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組織單位收到企業自評報告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别作出處理:

1.自評報告内容存在錯誤、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内一次書面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評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2.自評報告内容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企業按照要求補正全部内容後,對自評報告逐項進行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将審核意見和企業自評報告一并報送定級部門,并書面告知企業;對不符合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審核、報送和告知工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内完成。

(三)評審。定級部門對組織單位報送的審核意見和企業自評報告進行确認後,由組織單位通知負責現場評審的單位成立現場評審組在20個工作日内完成現場評審,将現場評審情況及不符合項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格式見附件2),初步确定企業是否達到拟申請的等級,并書面告知企業。

企業收到現場評審報告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項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況報告現場評審組。特殊情況下,經組織單位批準,整改期限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現場評審組應當指導企業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業整改情況報告後10個工作日内采取書面檢查或者現場複核的方式,确認整改是否合格,書面告知企業,并由負責現場評審的單位書面告知組織單位。

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視為整改不合格。

(四)公示。組織單位将确認整改合格、符合相應定級标準的企業名單定期報送相應定級部門;定級部門确認後,應當在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收到企業存在不符合定級标準以及其他相關要求問題反映的,定級部門應當組織核實。

(五)公告。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不存在所反映問題的企業,定級部門應當确認其等級,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工會組織,以及相應銀行保險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對未予公告的企業,由定級部門書面告知其未通過定級,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申請定級的企業應當在自評報告中,由其主要負責人承諾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應當具備的證照齊全有效;

(二)依法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依法持證上崗;

(四)申請定級之日前1年内,未發生死亡、總計3人及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計100萬元及以上的生産安全事故;

(五)未發生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産失信懲戒名單;

(七)前次申請定級被告知未通過之日起滿1年;

(八)被撤銷标準化等級之日起滿1年;

(九)全面開展隐患排查治理,發現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申請一級企業的,還應當承諾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未發生過特别重大生産安全事故,且申請定級之日前5年内未發生過重大生産安全事故、前2年内未發生過生産安全死亡事故;

(二)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标準》(GB/T15499),統計分析年度事故起數、傷亡人數、損失工作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傷率、傷害頻率、傷害嚴重率等,并自前次取得标準化等級以來逐年下降或者持平;

(三)曾被定級為一級,或者被定級為二級、三級并有效運行3年以上。

發現企業存在承諾不實的,定級相關工作即行終止,3年内不再受理該企業标準化定級申請。

第九條 企業标準化等級有效期為3年。

第十條 已經取得标準化等級的企業,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再次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定級。

對再次申請原等級的企業,在标準化等級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條件的,經定級部門确認後,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發生生産安全死亡事故;

(二)一級企業未發生總計重傷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計100萬元及以上的生産安全事故,二級、三級企業未發生總計重傷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計500萬元及以上的生産安全事故;

(三)未發生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事件;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标準及所屬行業定級相關标準未作重大修訂;

(五)生産工藝、設備、産品、原輔材料等無重大變化,無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六)按照規定開展自評并提交自評報告。

第十一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執法工作中,發現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級部門撤銷其等級。原定級部門應當予以公告并同時抄送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工會組織,以及相應銀行保險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一)發生生産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連續12個月内發生總計重傷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計100萬元及以上的生産安全事故的;

(三)發生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事件的;

(四)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生産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産失信懲戒名單的;

(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标準化等級的;

(七)行政許可證照注銷、吊銷、撤銷的,或者不再從事相關行業生産經營活動的;

(八)存在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規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準化管理體系持續、有效運行,情節嚴重的。

第十二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激勵措施,支持和鼓勵企業開展标準化建設。

(一)将企業标準化建設情況作為分類分級監管的重要依據,對不同等級的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對一級企業,以執法抽查為主,減少執法檢查頻次;

(二)因安全生産政策性原因對相關企業實施區域限産、停産措施的,原則上一級企業不納入範圍;

(三)停産後複産驗收時,原則上優先對一級企業進行複産驗收;

(四)标準化等級企業符合工傷保險費率下浮條件的,按規定下浮其工傷保險費率;

(五)标準化等級企業的安全生産責任保險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支持;

(六)将企業标準化等級作為信貸信用等級評定的重要依據之一。支持鼓勵金融信貸機構向符合條件的标準化等級企業優先提供信貸服務;

(七)标準化等級企業申報國家和地方質量獎勵、優秀品牌等資格和榮譽的,予以優先支持或者推薦;

(八)對符合評選推薦條件的标準化等級企業,優先推薦其參加所屬地區、行業及領域的先進單位(集體)、安全文化示範企業等評選。

第十三條 組織單位和負責現場評審的單位及其人員不得參與被評審企業的标準化培訓、咨詢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定級部門應當加強對組織單位和負責現場評審的單位及其人員的監督管理,對标準化相關材料進行抽查,發現存在審核把關不嚴、現場評審結論失實、報告抄襲雷同或有明顯錯誤等問題的,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發現組織單位和負責現場評審的單位及其人員參與被評審企業的标準化培訓、咨詢相關工作,或存在收取企業費用、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的,取消有關單位資格,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企業标準化定級各環節相關工作通過應急管理部企業安全生産标準化信息管理系統進行。

第十六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區實際制定二級、三級企業定級實施辦法,并送應急管理部安全執法和工貿監管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應急管理部負責解釋,自2021年11月 1日起施行,《企業安全生産标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安監總辦〔2014〕49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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