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假賣假怎麼判?近日,崇州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徐某等7名涉嫌假冒注冊商标、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在崇州市法院進行了公開宣判,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買假賣假怎麼判?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近日,崇州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徐某等7名涉嫌假冒注冊商标、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在崇州市法院進行了公開宣判。
2016年1月起,被告人徐某、李某夫婦雇傭林某、陳某通過阿裡巴巴1688網站的兩賬号,銷售經巴寶莉、古馳、阿迪、匡威、萬斯、耐克、彪馬、MLB帽子、加拿大鵝注冊商标所有權人認定假冒注冊商标的15款商品金額共計200餘萬元和未銷售12款商品價值29萬餘元。2017年6月起,被告人徐某夫婦還分别夥同文某某和張某某夫婦根據其提供的童鞋樣圖生産假冒古馳四款、巴寶莉一款商标的童鞋,商品總金額22萬餘元,形成了産、供、銷一條龍的制假售假鍊條。
對此,崇州市檢察院依法提起指控。最終,被告人徐某以假冒注冊商标、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32萬元,被告人文某某和張某某分别以假冒注冊商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15日和1年1個月,并分别處罰金10000元和25000元。其餘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8個月期間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緩刑,并分别被判處5000至23萬元不等的罰金。司法機關通過辦理此類案件,依法打擊了生産、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的行為,既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又保護知識産權所有人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是對消費者權益的有力保障。
檢察官在此提醒,商标是個專門的法律術語。品牌或品牌的一部份在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注冊後,成為“商标”。商标受法律保護,注冊者有專有權。經管理部門核準的注冊商标,代表的是一種無形資産,是消費者選擇産品和服務的依據。(記者 劉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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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款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注冊商标罪 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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