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分割對方名下的婚内财産的前提,是知道對方有哪些财産。但是在現實的婚姻生活中,兩個人走到離婚的地步,大概率雙方都不知道彼此還有哪些财産,本文重點講講怎麼找到對方名下的主要房産,哪些情況下可能找不到對方的房産。
對于對方名下的房産,如果是在境外,很顯然國内法院沒法查到相關的房産信息,更不可能進行分割。對于在國内的房産,法院也不一定百分百能查到——所以作為夫妻,掌握對方大額的财産流向非常非常有必要。
從實踐經驗來說,在訴訟後要求查法院查對方名下的房産,至少要有房産的基礎信息,比如房産證号、大概位置等等。在起訴時提交這方面的基礎信息要求進行分割,法院會先和被告核實是否有房産,如果被告否認,那麼原告就可以請求法院出具調令,律師可以持調令自行前往房管局、不動産交易管理中心查詢相關的房産信息。
如果當事人沒有任何關于對方任何的房産信息,至少要有基本的證據證明這套房子存在。比如每個月固定還貸的銀行流水,房屋水電繳費記錄,以及買房時的契稅發票,甚至協商離婚時對方承認自己有房的錄音、微信記錄等等。有這些證據,對方在法庭不承認自己有房産,也可以讓法院出具調令。
在秦嘉澤離婚律師團隊接觸的案件中,就有一位當事人,本來不知道對方名下都有哪些房産。但是在偶然發現對方婚外有了私生子決定離婚後,沒有直接找對方對峙而是先咨詢了律師,律師的意見就是結合父母、子女的壓力,以此為由讓對方寫下婚内财産協議或者遺囑,在其中列明相關的房産、财産信息,最後到法院時,法官也認可這種證據,男方見勝訴無望選擇了調解。
如果既沒有信息,也沒有任何證據,法院大概率不會出具相關的調查令。因為存在兩個難題:第一,萬一查出來對方名下沒有任何房産,那這種行為會造成很嚴重的司法資源浪費;第二,各個省市之間的房産信息是不聯網的,對方在北京、天津、河北、海南等不同地方有房,那麼法院就得去各個省市調房産信息,對于實踐來說太過繁瑣。
因此要再次重申的就是,夫妻婚内共同财産分割影響的是夫妻的利益劃分,在保護财産的問題上最應該上心的也是夫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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