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界定巡遊出租汽車“兩權合一”問題?
答:巡遊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和所有權統一為同一人。
2.巴彥淖爾市巡遊出租汽車是否存在“兩權合一”不明确的問題?答:目前,臨河地區3家巡遊出租車企業(挂靠經營模式)與938台巡遊出租車車主簽訂的《公司化運輸經營服務合同》中明确約定:“車輛産權、經營權歸車主所有,公司有對車主管理、指揮、組織生産的權利”。按照合同約定的事宜,車輛經營權和所有權已明确屬于車主個人。
因此,巴彥淖爾市巡遊出租車不存在“兩權合一”不明确的問題。
3.為什麼巡遊出租車不能實行單車單戶經營?答:根據2016年8月交通運輸部修改發布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五條:國家鼓勵巡遊出租汽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根據《巴彥淖爾市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巴政辦發﹝2018﹞14号),鼓勵和引導出租汽車經營者,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通過兼并、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做大做強,實行公司化、集約化經營,全面履行和落實企業在安全生産、服務質量、駕駛員權益保障和行業穩定等方面的主體責任,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抗風險能力,打造具有先進管理理念、管理經驗和專業技能的出租汽車行業龍頭企業,促進行業整體轉型升級。
因此,巴彥淖爾市巡遊出租汽車挂靠經營模式符合國家政策和有關規定。
4.市民如何選擇出行方式?答:目前,臨河城區現有公交線路17條,公交車輛175台,特别是在早、中、晚上下班客流高峰期,已實現實時調度增加車輛密度和班次,提高發車頻次和車輛準點率,市民可優先選擇乘坐公交便捷出行。而且,臨河城區現有3家共享單車和1家市政公共自行車,市民可選擇騎行出行。因私家車的普及和使用,市民可選擇自駕出行,也可選擇網約車出行。
5.巡遊出租車為什麼不能擅自暫停、終止經營?答:根據交通運輸部《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巡遊出租車經營者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經營。需要暫停、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将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等交回原許可機關。
根據交通運輸部《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擅自暫停、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巡遊出租汽車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巡遊出租車經營權為什麼不能擅自買賣和炒賣?答:巡遊出租車經營權擅自買賣和炒賣危害極大,一是推高了出租汽車的經營成本,導緻巡遊出租車駕駛員負擔較重;二是受讓人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三是擾亂了正常的管理秩序,發生擅自買賣和炒賣行為,管理難以落實到位。
根據交通運輸部《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巡遊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如何确定出租汽車定位?答:由于城市道路交通資源和環境容量有限,随着社會經濟水平的快速發展和城市人口的不斷增加,城市交通建設和發展受到越來越大的約束和限制。出租汽車行業發展定位,要放在城市綜合交通體系中考量,關鍵是厘清與城市公共交通之間的關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衆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
8.為什麼改革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制度?答:根據《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 58号),推動改革經營權管理制度。對于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一律實行期限制和無償使用,并不得變更經營主體。對于現有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未明确具體經營期限或已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科學過渡方案,合理确定經營期限,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
9.為什麼要推動巡遊出租車行業轉型升級?答:根據《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 58号),推動行業轉型升級。鼓勵巡遊車經營者通過兼并、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實行公司化經營,實現新老業态融合發展。鼓勵巡遊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鼓勵巡遊車通過電信、互聯網等電召服務方式提供運營服務,拓展服務功能。鼓勵個體經營者共同組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實行組織化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強抗風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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