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誤餐補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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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貴公司向個人支付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是因公出差,按照規定的标準以内取得的,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但是,屬于人人有份,福利性質的,以誤餐補助名義發放的,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号)
二、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内容和征稅範圍作了明确規定,應嚴格按照法規進行征稅。對于補貼、津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範圍問題,按下述情況掌握執行:
(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2、《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範圍确定問題的通知》(财稅字[1995]82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号)下發後,一些地區的稅務部門和納稅人對其中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理解不一緻,現明确如下:
國稅發[1994]89号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财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确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标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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