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代理民事訴訟案件過程中,曾遇到不少案件的文書證據存在筆迹形成時間的争議。筆迹形成時間,或稱書寫形成時間,在民事訴訟中,可能會對案件事實認定造成根本性的影響,比如,文書内容事後被擅自添寫、案件事實本末倒置、當事人虛假陳述以及證據僞造等等。
因此,為盡舉證責任,不少當事人都會将筆迹形成時間鑒定作為訴訟舉證的一個重要舉措。
然而,筆迹形成時間的鑒定結果可以做到完全準确嗎?鑒定意見是否一定會被法院采納?鑒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面臨這一程序時,應當如何應對?鑒定意見是否一定會被法院采納?
接下來,筆者就以上疑問與大家分享一些個人的拙見(為提高準确性,本文僅讨論手寫筆迹形成時間的鑒定問題,文件形成時間、印文形成時間不在本文讨論範圍之列,這兩者的外延更廣)。
一、筆迹形成時間的鑒定結果可以做到完全準确嗎?
答案是,很難保證準确!
1.筆迹形成時間鑒定技術目前尚未突破。
鑒定機構目前對筆迹形成時間的鑒定,采用的是相對鑒定方法。即,由當事人提供檢材上的落款時間、對檢材形成的懷疑時間段前後,使用同種類的筆墨書寫形成的筆迹文件,作為比對樣本。使用化學試劑等方式比對檢材和樣本的筆迹形成時間是否具有一緻性,以此作為判斷依據。那麼,當事人在鑒定時需要面臨以下問題:
(1) 必須具備比對樣本,沒有比對樣本,鑒定無從進行。
(2) 比對樣本,很難獲取。首先,檢材落款時間、懷疑時間,這兩個時間點的文件,比如雙方同時間段簽訂的合同或者其他書面材料,或者最好是某第三方具備公信力的機構保管的文件,比如法院、工商部門存檔的原件等,否則極有可能被對方當事人存疑。其次,樣本會被根本損毀,一般保管的有價值的文件無法進行鑒定。最後,樣本上的筆迹最好是與檢材同種類的筆墨書寫完成。
(3) 即便找到符合條件的樣本,樣本和檢材的紙張、墨水、油墨、保存環境等方面的不同都會對鑒定結果産生決定性影響。即便當事人經過質證一緻認定的比對樣本,本身也可能存在着當事人認知範圍之外的因素而影響鑒定結果。
換言之,比對樣本,可能本身就不具備比對的價值。
說到比對樣本,有個細節應當注意,在同一張紙張上的兩段以上不同手寫筆迹,在筆油種類一緻的情況下,做出不同筆迹之間的形成時間先後鑒定具有較大可能性,因為樣本與檢材的載體具有一緻性。
2.可能有些細心的人會注意到,司法部網站上關于文書鑒定業務範圍中,涉及形成時間鑒定的業務範圍有:
(8) 印章印文的蓋印時間,印章與文字形成的先後順序鑒定;
(9) 複印、打印、傳真文件等機制文件及其它文件的制作時間鑒定。
另外,依據福建省物價局和司法廳聯合頒發的《福建省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标準表》,所有鑒定項目裡面并沒有關于筆迹形成時間這一鑒定項目,也沒有相應的收費标準。
這時候可能有人會提出疑問,既然技術局限,為何還會有一些司法鑒定機構承接這一業務呢?筆者認為,更大因素是市場供需導緻。當然,該項鑒定費用也受市場主導。
二、鑒定意見是否一定會被審判人員采納?
不一定!
鑒于技術的局限性,筆迹形成時間的鑒定意見就不具有必然的确定性,在質證階段容易被對方當事人質疑,并且鑒定機構在鑒定意見中往往會有一些後撤性的适用前提或者保留意見,也會讓審判人員無法做到内心确信。并且不同的鑒定機構,對于同一鑒定事項、同一樣本,會有不同的鑒定結果。因而在訴訟中,多會出現申請重新鑒定的情況。另外關于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質詢的規定,也往往會讓很多鑒定意見最終流于無效。
實踐中,為了保障當事人享有充分的程序性訴訟權利,大部分審判人員都會受理關于筆迹形成時間的鑒定申請(也有部分法院是直接告知申請人鑒定技術受限而不受理或不移交司鑒處),也存在一些鑒定機構在受理委托之後,直接以技術受限為由退回。最終否采納鑒定意見,也取決于審判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實踐經驗。
現實中也确有部分審判人員将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筆者認為,以技術尚不完善的鑒定手段做出的鑒定意見,審判人員應當保持謹慎态度。
最後,筆迹形成時間鑒定的結果不一定具有絕對的可靠性,換言之,申請人内心确信的事實不一定會被鑒定意見所印證,甚至可能完全相反,而且鑒定意見結果不一定會被法庭采納。
因此,當事人在申請鑒定時,應當保持理性心态,畢竟,筆迹形成時間鑒定的收費沒有政府指導價,隻有市場指導價。
按目前廈門市的收費标準,筆迹形成時間每一項鑒定收費在一萬元起,所以,在鑒定意見不理想、不被采納的情況下,申請人還要承擔巨額的鑒定費成本。
最後,期待科技驅動革新吧!
文 | 黃豔娜律師 (以上僅代表筆者個人觀點,如理解有誤,歡迎指正。轉載請注明出處。)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