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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食品包裝規範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6 09:13:10

有機産品,是指生産、加工和銷售符合中國有機産品國家标準的供人類消費、動物食用的産品。針對有機食品标簽的要求,除需要符合GB 7718、GB 28050等食品标簽的通用要求外,有機産品認證管理的主要依據《有機産品認證管理辦法》中也有對有機食品标識的要求,并且GB/T 19630有機産品系列标準對有機産品的标識及銷售也有明确的規定。因此有機産品的标簽标識不僅要遵循GB 7718、GB 28050的規定,同時還要符合《有機産品認證管理辦法》和GB/T 19630系列标準等的相關規定。

對此食品夥伴網對其中具體的内容作了整理,與關注有機食品的企業及網友一起分享,供大家參考。

 一、《有機産品認證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要求

《有機産品認證管理辦法》對食品标注“有機”字樣的條件、标注的位置和内容以及不得标注“有機”相關的文字表述和圖案的情形等進行了規定,具體如下:

第十五條 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産品,應當在獲得有機産品認證後,方可在産品或者産品包裝及标簽上标注“有機”字樣,加施有機産品認證标志。

第三十四條 獲證産品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獲證産品或者産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産品認證标志、有機碼和認證機構名稱。

獲證産品标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國有機産品認證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産品、産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标簽上标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衆認為該産品為有機産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

(一)未獲得有機産品認證的;

(二)獲證産品在認證證書标明的生産、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

二、《有機産品認證實施規則》中的相關要求

《有機産品認證實施規則》中對僅獲得有機轉換認證證書的食品的标注内容作了禁止性規定:

8.7.1 獲得有機轉換認證證書的産品隻能按常規産品銷售,不得使用中國有機産品認證标志以及标注“有機”、“ORGANIC”等字樣和圖案。

三、GB/T 19630系列标準中的相關要求

《有機産品 第3部分:标識與銷售》(GB/T 19630.3-2011)規定了有機産品标識的通用規範及要求,強調不得使用間接暗示為有機産品的字樣、圖案、符号等,不得誤導消費者将常規産品作為有機轉換産品或者将有機轉換産品作為有機産品。

同時,GB/T 19630.3-2011國家标準第1号修改單中取消含有機配料加工産品未獲得有機産品認證的标識規定,将5.2條修改為“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有機配料含量高于或者等于95%但未獲得有機産品認證的産品,不得在産品、産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标簽上标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衆認為該産品為有機産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

四、進口有機産品的标簽标示要求

《有機産品認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向中國出口有機産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機産品認證體系與中國有機産品認證體系等效的,國家認監委可以與其主管部門簽署相關備忘錄。

第十九條規定,未與國家認監委就有機産品認證體系等效性方面簽署相關備忘錄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産品,拟作為有機産品向中國出口時,應當符合中國有機産品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有機産品國家标準的要求。

所以進口食品拟作為有機食品向我國出口時,如出口國的有機食品認證體系未與我國認監委互認,則需先通過我國的有機産品認證,方可進行相應标注。目前我國與新西蘭簽訂了有機産品國際互認協議,從新西蘭進口的有機食品可不用重新申請我國的有機食品認證,但需加施中國有機認證标志和有機碼。

針對進口有機産品的标簽要求,《進口有機産品入境驗證工作指南》(試行)(國認注〔2014〕21号)作了明确規定。其中,第四部分查驗:證書标識信息驗證中的第2條和第3條規定,産品最小銷售包裝上應有中國有機産品認證标志、認證機構名稱,二者缺一不可;最小銷售包裝上應有(或加貼的)17位數的有機碼。

此外,第四部分查驗:進口有機産品的标簽驗證中明确進口有機産品的标簽應符合以下要求:

1、進口有機産品包裝的中文标簽上應有該産品的有機碼和中國有機認證标志。

2、獲得中國有機産品認證、原标簽上有國外有機認證标志及文字描述的産品,在産品标識符合《有機産品認證管理辦法》要求的同時,可以在産品或産品包裝及标簽上标注出口國有機認證标志及文字描述。

3、未獲得中國有機産品認證、僅獲得國外有機産品認證的,不得在産品、産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标簽上标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衆認為該産品為有機産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包括國外的有機認證标志、标識。如有,則必須要覆蓋相關描述。

4、未獲得有機産品認證,但産品商标、生産企業名稱中帶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的,如能提供其注冊商标、生産企業注冊、核準權威證明文件的,其企業名稱、商标圖案可繼續使用,除此之外不得在産品包裝、标簽、産品說明、宣傳資料中使用“有機”、“ORGANIC”等字樣和圖案。

五、其他關于有機産品标簽的要求

《關于有機産品認證标志标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認注[2005]41号)要求,未獲得有機産品認證的産品,不得在産品或者産品包裝及标簽上标注“有機産品”、“有機轉換産品”。

生産、銷售有機食品的企業可通過以上要求,在食品标簽中按照規定标注需要标識的内容,同時避免可能會誤導消費者的表述。針對有機食品标簽的要求的相關标準法規動态,食品夥伴網會持續關注,以期幫助關注有機食品标簽的企業及網友。

來源 食品夥伴網

有機食品包裝規範(有機食品的标簽标識要求彙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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