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遷主體:
拆遷方(征收方):指已經取得房屋拆遷許可的單位,即市、縣級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征地拆遷中,征收主體,隻能是政府,不能是開發商、村委會等其他組織或個人。
被拆遷方(被征收方):指房屋的所有權人、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
二、哪些是國有土地,哪些是集體土地?
明确土地性質,則在征地拆遷中,可恰當确定補償的參考标準和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中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發生如下改變的原集體土地,也屬于國有土地:法律規定的城市郊區和農村國有土地;農民集體全部移民安置;農轉非或者撤銷建制的農村土地;鐵路和公路沿線已被征收的土地;已被征收的集體土地;鄉(鎮)村集體被國有企業或城市集體企業兼并後。
集體土地,是屬于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管理與經營。已分别屬于村内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内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管理和經營。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經營。
對于集體土地的分配,村民具有參與權、知情權。
三、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
征地告知→土地現狀調查确認→征詢村民意見→征地文件上報審批→征收土地公告→拟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辦理土地補償登記→補償安置費用的支付和土地交付。
(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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