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孩子被認定非法營運?鄰裡互助接送學生上下學,法院撤銷“非法營運”罰款決定據微信公衆号“安康鐵路運輸法院”6月6日消息,陝西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已發出《關于王某不服某交通運輸局罰款處罰提起行政訴訟一案的案情通報》,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接孩子被認定非法營運?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鄰裡互助接送學生上下學,法院撤銷“非法營運”罰款決定。據微信公衆号“安康鐵路運輸法院”6月6日消息,陝西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已發出《關于王某不服某交通運輸局罰款處罰提起行政訴訟一案的案情通報》。
近年來,随着“有償拼車”、“網約車”等新生事物的興起,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如何正确認定“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即通常所稱的“非法營運”)的難度日益增大。
為了充分發揮法律的教育、引導、規範作用,助推道路運輸管理部門依法行政,引導社會公衆自覺維護道路運輸管理秩序,弘揚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辦案的政治、法律、社會“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就本院審理的原告王某訴被告某交通運輸局罰款一案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案件事實及裁判結果
王某受親友鄰裡所托,自2021年10月下旬開始,每周末駕駛自家車輛接送親友鄰裡孩子往返學校和家中。同年12月31日,某交通運輸局現場檢查時發現王某駕駛的面包車拉載六名未成年學生,因其未取道路運輸證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執法人員當場将前述人員帶往當地疫情防控卡點進行調查詢問。2022年1月5日,某交通運輸局立案受理王某涉嫌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一案,并于同年1月10日作出《案件處理意見書》,拟對王某給予罰款三萬元的行政處罰,1月30日該局制作了《違法行為通知書》,但未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依法向王某送達。2022年3月4日,某交通運輸局對王某作出罰款三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當日向其送達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王某不服訴至法院。安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某交通運輸局對王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主要證據不足、适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判決予以撤銷。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二、本案相關裁判觀點說明
1.法律法規對“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行為如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對于如何界定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沒有明确規定。參照交通運輸部制定的《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三條關于“道路客運經營是指使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衆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的規定内容,道路運輸經營具有服務性、商業性特征,在實踐中一般表現為以道路運輸為業或者以賺取利潤為目的,通過為不特定對象提供運輸服務獲取相應對價的市場經營行為。因此,在道路交通行政執法中,對于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的認定,不能将是否收取費用作為單一評判标準,而應綜合運送目的、運送周期、費用标準、人員關系等因素予以判定。
2.本案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本案中,王某此前并無因擅自從事道路運輸被查處的記錄,并非以道路旅客運輸為業或長期從事旅客運輸,其運送行為發生于陝西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公共交通不便的特殊時期,在親友鄰裡無法親自接送孩子上下學時,王某受托駕駛自家車輛接送,起初王某并未收取費用,後親友鄰裡考慮其成本支出實際,主動提出支付相應費用作為補償,在扣除燃油、高速通行費、車輛折舊費、孩子零食文具等支出外,幾乎沒有利潤空間,可見原告并沒有将追求物質利益作為運送行為的主要目的。同時,王某運送的對象僅限于親友鄰裡的未成年子女,沒有向社會其他不特定對象提供運送服務,沒有擾亂運輸經營秩序。某交通運輸局将王某這種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運送行為定性為“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進而予以處罰,據此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主要證據不足、适用法律錯誤。
3.本案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拟作出的行政處罰内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第六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拟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一)較大數額罰款......。”本案中,某交通運輸局提交的證據無法證實其在作出案涉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王某送達了《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和《違法行為通知書》,剝奪了王某行政處罰程序中依法應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由此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
4.本案如何将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貫徹到司法審判中?
友善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本案中,從社會公衆常情常理看,王某的運送行為屬于親友鄰裡之間的互幫互助行為,其行為的正當性、合理性符合社會一般認知範圍。司法實踐中,“好意同乘”、“有償拼車”等行為本質上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範疇,公權力機關應當尊重私法自治原則,給予私權利必要空間,方便人民生活。如果在行政執法中對此類行為不加區分,簡單适用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會産生法、理、情的沖突,也會對公民道德觀念和行為方式産生不良導向作用。本案自覺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審判工作,既說法理,也講情理,充分彰顯了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對營造和諧友愛的鄰裡關系、鼓勵人民群衆善意助人具有積極意義。
三、案件啟示
弘揚真善美是司法引領社會風尚的應有之義。本案中,法院對行政執法部門的罰款決定予以撤銷實質上就是對親友鄰裡互助的友善價值觀的肯定,鼓勵引導公衆在生産生活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雖然從法律角度講王某的運送行為不構成“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但是這種個人之間的互助、互惠行為也并非沒有風險。近年來,随着機動車保有量的大幅增加,受油價上漲、機動車尾号限行等因素影響,“有償拼車”作為一種低碳環保、經濟節約的出行方式,受到衆多社會公衆追捧,但由此引發的法律糾紛亦屢見不鮮。因為拼車車輛并非營運車輛,駕駛員并無從事客運活動的相應資質,一般也不會投保車上人員類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一方面駕駛員可能會承擔因車上乘客受傷而産生的賠償責任,另一方面乘客也可能需要為自己搭乘非運營車輛而導緻的損害結果承擔責任。故對于拼車出行的群衆,法院建議謹慎選擇“拼友”,認真了解車輛現況和車輛的投保情況,避免由此帶來的出行安全隐患和法律風險。
來源: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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