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性公文是以強制力推行的用以規範各種行為規範的文件。
二、規範性公文的結構(一)總體結構
規範性公文一般均包括:文件标題、發布或通過或批準的日期、章題(必要時還有節題)、正文。
1.文件标題一般由事由(問題)、文種兩部分組成。事由應确切而概括地反映文件的主要内容,指明被規範的對象,如《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必要時還應在事由前面加上介詞“關于”“對”等,如《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文種應直接接續在事由後面标出,必要時在其前後加限定詞“暫行”“試行”“實施”“補充”“若幹”等,如其加在文種之後,應寫作“××部公文處理辦法(試行)”。在特别需要表明和強調文件權威性的情況下,标題中也可标明作者,如《國務院關于省、市、自治區排列順序的規定》。
2.發布或通過或批準的日期即公文經權威性機構或組織審議通過或批準生效的時間,需将這一時間标注在标題之下并用圓括号括入,可标作“(××××年×月×日)”“(××××<機關名稱>××××年×月X日發布)”或“(× ××大會×××年×月×日通過)”等。
3.章題即文件需劃分為若幹章表述時,每一章的标題、章題必須确切概括反映章内的内容。
4.正文即文件的主體部分,規範的具體内容均在此表達。
(二)正文的結構
規範性公文的正文一般均有:制定目的、制定依據、适用範圍、有關定義、主管部門、具體規範、獎懲辦法、施行日期、施行程序與方式、有關說明等。
1.制定目的。就是指制發文件者的動機及所要實現的結果。
2.制定依據。就是指制發文件的前提條件與根據。
3.适用範圍。就是對文件有效适用對象範圍的規定,表明文件對何種人及事物具備有效的約束力。
4.有關定義。就是指對文件中根據實際需要而創設或使用的有關名詞術語含義的規定。
5.主管部門。即對文件的執行或監督執行負有直接和主要責任的機構或組織。
6.具體規範。即文件的主體内容,明确規定支持、保持、發展什麼,限制、禁止和取締什麼,規定機關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與有關人員的作為和不作為。
7.獎懲辦法。即有關獎勵與懲罰的具體方式、程序、措施的規定,必要時還包括對申訴程序和機構作出的規定。
三、規範性公文的寫作要求
1.維護文件的高度一緻性
規範性公文的内容與形式必須與法律、其他法規、規章以及黨的方針政策、上級機關與同級機關
的有關規定保持一緻;與自己制定的并尚有執行效用的其他有關規定保持促進一緻;與制定機關的職
權相一緻;本文件的上下文之間,對同一概念的表述詞語相互一緻。
2.維護文件的高度嚴密性
嚴密性指文件結構與語言表達具有周密嚴謹有效的特點。
3.維護文件的條理性
規範性公文的層次分明、理序順暢、分類合理、主題突出、排列合理有序,隻有維護條理性,才能保持各部分内容的系統性與連貫性,避免出現脫節現象。
4.維護文件的簡明性
規範性公文必須明确周詳,便于理解、記憶和執行。以說明的表達方式為主,不作詳盡的列舉和解釋。文字盡量簡潔精确、高度概括、言簡意明。
5.維護文件的穩定性
規範性公文一經公布生效就應在一定時期内都具有可行性,不能朝令夕改,變化無常,為維護這種穩定性,在寫作前應作充分的調查研究,發揚民主,廣泛吸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6.維護文件的連續性
規範性公文之間具有必要的連續關系,為維護這種連續性應在新文件中廣泛收集與查閱有關文件并認真進行分析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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