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逼上梁山的人? 朱仝雖然是“天星地煞之屬”,卻并不願意上梁山落草為寇那麼,他是如何上了梁山的呢?話說七月十五,孟蘭盆大齋之夜,朱仝帶小衙内上街看河燈,不料宋江派來吳用、雷橫等人,使出了一招令人作嘔的奸計……,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水浒逼上梁山的人?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朱仝雖然是“天星地煞之屬”,卻并不願意上梁山落草為寇。那麼,他是如何上了梁山的呢?話說七月十五,孟蘭盆大齋之夜,朱仝帶小衙内上街看河燈,不料宋江派來吳用、雷橫等人,使出了一招令人作嘔的奸計……
“逼上梁山”已經成了一個成語,表示被迫起來反抗,或者不得已而去做某件事。這個成語的來源,正是《水浒傳》。
《水浒傳》中的英雄好漢,很多是被逼上梁山的,其中最典型的是林沖。林沖是東京八十萬禁軍教頭,其妻去廟裡燒香,不幸撞見了高俅的養子高衙内。高衙内是個花花公子兼潑皮無賴,明知是林沖之妻,仍要強占。高衙内先是夥同林沖的好友陸謙設計意圖騙開林沖,欲玷污其妻,敗露後又設計騙林沖帶刀進入高俅商讨軍機的地方,一番“理直氣壯”的訓斥,将之押至開封府,刺配滄州。這還不算完,高俅路上欲殺害林沖不成,又派人去滄州謀害之,以緻林沖“火燒草料場”。既然無生路可行,林沖隻好一反了之。
法律是圍繞法律行為展開的,逼上梁山亦是一種“行為”,我們可以對此作一番法律上的攀附解釋。為了突出讨論的問題,我們不考慮主體适格性和内容違法性的問題,單從意思表示的角度分析。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因素,是“向外部作出意欲發生某種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為”。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須具備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這種意思表示是受脅迫或者受欺詐或者因重大誤解等而作出的,則當然不能認定為真實的意思表示,因該意思表示系非自願的意思表示,故而法律允許其撤銷之。
那麼林沖被逼上梁山是不是一種被脅迫的法律行為呢?一方當事人脅迫另一方當事人作出某種意思表示,是為了達到己方的某種目的,比如你不願意出售自己所有的祖産房屋,有人為了得到該房屋脅迫你作出出售的意思表示。但是,在林沖上梁山的故事中,高俅父子設計陷害林沖的目的,是要害死林沖以霸占其妻,而完全不是為了将林沖逼上梁山,撐起替天行道的大旗與自己為敵。
逼上梁山,對林沖而言,是高俅父子的陷害行為使其産生了上梁山的動機。動機是産生意思表示之前的内心活動,比如因家庭居住條件簡陋,為了改善居住環境而産生了購買房屋的内心意思,或者因房地産價格持續上行,為了投資獲利而産生了購買房屋的内心意思,都隻不過是動機而已,動機一般情況下并不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所以,林沖的“逼上梁山”并不是受脅迫的法律行為。如果這麼說還不能理解的話,我們可以換一種假設,如果林沖迫于高俅父子的淫威,作出将其妻獻于高衙内的意思表示,才是一種受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
那麼,《水浒傳》裡有沒有受脅迫而上梁山的故事呢?當然有。我們可以舉兩個小例子來體會一下。一個例子是玉麒麟盧俊義上山的故事。盧俊義是北京城裡的大員外,在家豐衣足食,安居樂業,有一身好武藝,棍棒天下無雙。盧俊義并不願意加盟梁山,甚至于對宋江等梁山好漢的行為頗為不屑。為了能得此人為梁山所用,宋江派出軍師吳用,化裝成一個算命先生,在盧俊義府内牆上題下“蘆花叢裡一扁舟,俊傑俄從此地遊;義士若能知此理,反躬逃難可無憂”的藏頭反詩。接着,又設計将盧俊義捉上梁山,一面殺雞宰牛假意挽留,一面鼓動盧俊義的管家和渾家報官。要知道,不管在哪個朝代,謀反都是誅滅九族的“十惡”之罪,如此一來,盧俊義成了一個十惡不赦的朝廷命犯,除了反上梁山,已經無路可走了。
另一個例子是朱仝上山的故事。朱仝和宋江都是郓城縣的衙役,曾有恩于宋江。朱仝的同事雷橫打死了新任知縣的相好白秀英,被打入囚牢。朱仝替他上下打點,最終,雷橫被解赴濟州,由朱仝押解。朱仝在途中将雷橫放走,而後回縣衙自首,被郓城知縣“斷了二十脊杖,刺配滄州牢城”。滄州知府看朱仝儀表非俗,貌如重棗,美髯過腹,非常喜歡,知府的小衙内也非常喜歡纏着朱仝玩耍。
朱仝雖然是“天星地煞之屬”,卻并不願意上梁山落草為寇。為了能使朱仝加盟梁山,宋江用的是什麼手段呢?話說七月十五,孟蘭盆大齋之夜,朱仝帶小衙内上街看河燈,不料宋江派來吳用、雷橫等人,使出了一招令人作嘔的奸計。一邊,雷橫、吳用将陪着小衙内看燈的朱仝騙開,巧言令色勸其落草;另一邊,黑旋風李逵已将小衙内掠走。等到朱仝嚴詞拒絕雷橫、吳用之邀,回頭尋找小衙内時,小衙内已經被李逵劈成兩半了。
要知道,滄州知府對朱仝有知遇之恩,并将愛子交由其照看,如今知府之子慘死,于公,朱仝私通強盜為不忠;于私,朱仝辜負所托為不義。陷于不忠不義的朱仝,别無選擇,隻有加盟梁山,落草為寇。
在盧俊義和朱仝的故事中,宋江等人的目的是拉攏盧俊義和朱仝上山,但盧俊義對梁山好漢的所作所為頗有些不以為然,朱仝雖然與梁山好漢們交好,但也不願意與之為伍。宋江等使用邪惡的方式,使兩人陷入無路可走的境地,最終作出宋江等所期望的意思表示——上梁山。因此,不同于林沖,盧俊義和朱仝才是真正的“逼上梁山”。
如上所述,當事人因被脅迫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一種非自願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出于非自願,故法律允許當事人撤銷之。因此盧俊義和朱仝可以主張其受到脅迫并以此為由,請求撤銷其上梁山的法律行為。
睢曉鵬
來源:檢察日報
聲明:本号轉載稿件僅供交流學習,所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來源标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私信告知,我們将于第一時間删除!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