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
為了進一步提升廣大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嚴守法律法規,拒絕交通違法,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将适時曝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交通違法行為,減少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發生!
典型案例
事故現場△
簡要案情:2022年5月13日,在昆明市環湖東路與馬澄線交叉路口南口,發生一起兩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調查情況
事故現場△
2022年5月13日,曹某辰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雲A86XXX号“錢江”牌普通兩輪摩托車,車載陳某,由昆明市晉甯區下海埂濕地公園前往昆明市官渡區小闆橋。16時21分,其駕車沿昆明市環湖南路由南向北方向右側機動車道以76公裡每小時的速度行駛至環湖東路與馬澄線交叉路口南口時,所駕車車身右側與路旁綠化帶邊緣石碰擦後連人帶車與路旁的路燈杆相碰撞,随後又與綠化帶内行道樹相碰撞,緻曹某辰現場死亡(經鑒定:曹某辰符合交通事故緻顱腦損傷、胸腔髒器損傷死亡),陳某受傷。後陳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鑒定:陳某符合交通事故緻顱腦損傷、胸腹腔髒器損傷死亡),車輛、路燈杆、綠化帶内行道樹不同程度損壞,造成人員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現場△
此事故發生的原因是曹某辰交通安全意識淡薄,法律意識不強,主要表現為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超速行駛所緻。
曹某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确定曹某辰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
法律補給站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标志表明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标志的路口,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前車之覆 後車之鑒
車輛超速行駛時,視力降低、視野變窄、判斷能力變差,直接影響駕駛人的操作穩定性。如遇緊急情況,駕駛人往往措手不及,容易造成碰撞、翻車等交通事故。
昆明公安交警提醒:十起事故九次快,這是人們從無數次血的教訓中得出來的結論。希望廣大駕駛人以此為鑒,别用路上的超速,去換生命的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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