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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人力資源市場培育
第三章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四章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促進就業創業,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内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适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市場,是指人力資源的供給方與需求方通過市場機制實現人力資源交流配置,以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供需雙方提供相關服務行為的總稱。
第三條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将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統一規範、公平競争、充分開放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激發人力資源市場活力,提升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财政、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教育、公安、農業農村、商務、稅務、網信、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合作,完善人力資源服務京津冀區域協同地方标準,推動人力資源政策協調、信息共享、機構等級互認、從業資質通用、服務标準統一,促進京津冀區域人力資源市場協同發展。
第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對會員的人力資源服務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公平競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人力資源市場培育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人力資源市場,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争、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資源開發機制,運用區域、産業、财政、教育、土地、科技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圍繞京津冀協同發展、河北雄安新區建設發展等重大戰略,發展專業性、行業性、多層次、多元化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繁榮發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統籌使用财政資金,扶持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
鼓勵和引導各類社會資本進入人力資源服務領域,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信息化建設,建立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做好人力資源信息采集、歸類、分析和發布工作,為求職者就業、用人單位招聘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流動、配置、使用和激勵機制,激發人力資源創新創造活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鼓勵和支持人才向優先發展的行業、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任何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圍繞國家和本省重大戰略和重大工程,統籌做好重點産業、重要領域和戰略性新興産業技術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完善相關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人才供求對接服務,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引進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或者急需緊缺人才的,可以根據引進人才的層次、數量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六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根據本地經濟發展和産業轉型需要,制定人力資源服務産業園的發展規劃,引導資本、技術、人力資源等要素集聚,推動建設符合市場需求的人力資源服務産業園。對入駐産業園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通過租金減免、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扶持。被認定為國家、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産業園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培育和發展為家政、醫療護理、養老、托育等提供服務的人力資源市場。
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針對共享用工等靈活就業新形式創新服務模式,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求職招聘、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專業化服務,精準、高效匹配人力資源。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标準化建設,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标準在行業引導、服務規範、機構自律、市場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範引領作用。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力資源服務業領軍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行業領軍人才培養和引進,建設高水平領軍人才隊伍和創新團隊。
第二十條 鼓勵開展人力資源區域合作與交流,搭建招才引智、交流展示和人力資源服務創新發展平台,提升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第三章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提供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的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将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服務場所、信息網絡體系建設納入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按照規定标準和規範安排服務場地、配備服務設施和人員,推進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均等化、信息化。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将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财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培訓等信息發布;
(二)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
(三)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法規咨詢;
(四)就業服務專項活動;
(五)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六)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七)辦理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接收手續;
(八)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務。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前款第八項服務時,對接收的檔案應當保證其真實、準确、完整、規範,不得拒絕接收符合存放條件的流動人員檔案,不得為不符合規定的人員新建、重建檔案,不得裝入和出具虛假的證明材料。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數字檔案資源庫。
第二十五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完善服務功能,規範服務内容,統一服務流程,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并在許可範圍内開展活動。
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下列業務,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一)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
(二)就業創業指導;
(三)人力資源管理咨詢;
(四)人力資源測評;
(五)人力資源培訓;
(六)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人力資源服務。
第二十八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執行國家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市場主體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内,書面報告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并自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内,書面報告登記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有關信息,及時更新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或者完成備案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有關信息,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兼并、收購、重組、聯盟等方式擴大規模,完善服務。
鼓勵和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注冊和使用自主商标,開展自主品牌建設,培育具有核心競争力和地方特色的區域服務品牌。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選服務業重點企業名錄和高新技術企業名錄,并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 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标準、模式、技術等方面的研發和應用,利用人工智能、區塊鍊、大數據、雲計算等新技術,開展高級人才尋訪、人力資源測評和人力資源管理咨詢等服務,推進人力資源服務業創新發展。
第四章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
第三十五條 個人求職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曆等情況。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可以自主招用或者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招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供政策咨詢等服務。
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工作崗位、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工作内容、工作地點、用工類型、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聯系方式等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内容。
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流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服務期、從業限制、保密、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招聘簡章、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用人單位的委托證明,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現場招聘會的實施方案、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核實參加招聘會的招聘單位及其招聘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會信息向社會公布,并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
舉辦大型現場招聘會,應當符合《大型群衆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互聯網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規定,加強網絡安全管理,采取技術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招聘服務網絡、信息系統和用戶信息安全。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對網絡招聘服務用戶信息保護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查,對不真實、不合法的信息及時進行核實,依法采取删除等措施,并保存相關記錄。
第四十二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系,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服務項目、收費标準、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還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應當依法在其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鍊接标識。
第四十四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内部制度建設,健全财務管理制度,建立服務台賬,如實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信息。服務台賬應當保存二年以上。
第四十五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發布虛假求職和招聘信息,或者發布的信息包含歧視性内容;
(二)超出核準的業務範圍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活動;
(三)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人力資源服務;
(四)僞造、塗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五)介紹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六)介紹用人單位或者求職者從事違法活動;
(七)以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進行人力資源服務活動,或者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
(八)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九)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求職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押金;
(十)違反規定收取服務費;
(十一)洩露或者違法使用業務活動中收集或者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體系,完善監督管理協調制度,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支持誠信合規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營造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的信息共享。通過信息共享可以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重複提供。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采取随機抽取檢查對象、随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情況和查處結果。
第四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暢通對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五十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導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公示年度報告的有關内容。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對其報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領域誠信典型選樹和失信行為曝光機制,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對從業人員開展職業道德、職業技能、誠信服務和相關法律、法規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專業化、職業化水平。
第五十三條 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中,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并開展活動,加強對流動黨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為中國共産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人力資源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在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備案、實施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或者發布的信息包含歧視性内容的,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明示有關事項、未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未保存服務台賬、未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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