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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和ppp的區别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2 12:02:54

tot和ppp的區别(EOD與PPPBOTTOT的區别與聯系)1

PPP是EOD模式的三種落地方式之一。對于投資規模較大,包含一定量的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類占比(使用者付費),且當地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需要從财政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不超過10%,項目實施不是很緊迫的區域,EOD項目可采用PPP模式實施。

其實,EOD模式與PPP模式的關系無非有兩種:一種是把EOD模式界定為PPP模式的一種創新模式,另一種是把EOD模式界定為PPP模式的“戰略合作夥伴”。

但不管是何種界定,EOD模式都是在為PPP模式進行有效賦能。

1、PPP模式-公共與私營合作制

PPP通常是指公私之間為了基礎設施的建設,或者為了提供某種産品或服務,通過特許經營協議的簽訂,形成的一種合作夥伴關系。

在這種關系下,雙方擁有的權利及應盡的義務是通過特許經營合同的簽訂來維持的,最終的結果是在項目中合作方的建立比單獨行動更加有利。

根據項目的不同特點,可以采用不同的PPP運作模式,為項目提供多樣的合作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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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的運作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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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的主要運作方式

綜上所述,PPP的概念無論從廣義或狹義上講,範圍都要比BOT、TOT等要廣,BOT、BDOT、BOO、BTO、DBFO、DBO、BOOT、TOT、O&M、SOT、BBO等都可以看作是PPP模式的一種運行模式。

目前,我國政府發布的關于PPP的政策和指導意見大多與BOT及TOT模式有關,運用這兩種模式完成污水環保項目的經驗也較多,加上污水環保PPP項目自身的特點,我國污水環保項目多采用BOT或TOT模式。

2、BOT模式-建設-運營-移交

BOT是指國家或地方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社會資本方獲得污水環保項目的特許權,并在特許期内對項目的融資、建設、運營及維護等負責,通過運營收益将投資收回并賺取利潤,期滿後将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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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環保BOT項目運作框架

對于我國污水處理行業來說,運用BOT模式的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能夠有效籌集國内外資金,解決政府資金不足問題。

我國政府長期負擔着污水環保項目需要的高額資金,在政府有限的财力下導緻投入的資金不足。該模式可以将國内外的社會資本引入污水處理行業,避免了因政府缺乏資金投入制約污水處理行業發展的問題。

(2)有利于污水處理行業的市場化改革。

該模式是由社會資本方發起、籌資、組織實施和經營管理,因而可以避免出現政企不分、政府過多包攬的問題,還将市場機制的作用發揮出來。該模式可以将單一的投資主體發展為多元化的投資主體,吸引民營經濟實體及該行業國内外的大型企業參與進來。不但緩解了政府的财政壓力,還引入競争機制,加快制度創新改革的腳步,打破政府壟斷污水處理行業的局面。

(3)有利于引進我國或者國外對項目建設及管理的先進經驗,大大提高建設及運營的效率。

我國或者國外該類行業公司的管理經驗及先進技術可以提高污水處理的運營效率。

(4)有助于政府職能的轉變。

該模式不再需要政府在負責污水環保項目的建

設的同時還要對其進行經營,可以讓政府把精力主要投放在宏觀的監管上,利于

城市的整體規劃、管理。這不僅有助于政府轉變職能、提高監管水平,而且可以

減少政府在規劃決策時的盲目性。

BOT模式在我國污水環保領域的運用中也存在弊端:

(1)對政策長期穩定性的隐憂。

BOT模式的特許經營期一般超過二十年,人們對長時間内的國内外經濟環境、政府相關政策的變化預見有一定的局限性,這使得一些潛在投資者望而卻步。

(2)法律法規不健全問題。

該模式具有較長的周期、複雜的結構,需要嚴格的法律環境,但我國尚未成立BOT法,該類項目在運作過程中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

(3)固定回報率的弊端。

我國污水環保項目大多采用固定投資回報率。該方式不利于項目發揮較高的運作效率,因為項目公司在固定回報的情況下會缺乏對運營效率進行提高的動機,也缺少将運營成本降低的獎勵機制。

3、TOT模式-轉讓-運營-移交

TOT模式是在BOT模式的基礎之上發展而來的,它是為了克服BOT模式在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經營中的局限性而出現的一種方式,也是特許經營的一種方式。

TOT是指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社會資本方獲得已建成投産運營的污水環保項目的經營權,在特許期内對其進行經營,将該項目在未來若幹年的收益一次性的支付給政府,政府再将這筆資金用于新的污水環保項目建設。期滿後,再把該項目向政府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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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環保TOT項目運作框架

對于我國污水處理行業來說,運用TOT模式的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引資成功率高。

與BOT模式相比,該模式下社會資本方購買的是已經建成并且投入運營的污水環保項目的經營權,從而避免了在污水環保項目建設過程中面臨的各種風險和矛盾。該模式不轉讓資産的所有權,隻對經營權進行轉讓,所以不會發生産權的紛争,雙方更容易達成合作。

(2)減輕政府财政壓力。

采用該模式,政府可将未來收益變現,并用該資金新建污水環保項目或償還項目建設擔負的債務,并且在污水環保項目轉讓後,減少了财政補貼。

(3)引進競争機制,提高運營管理效率。

社會資本方通過與政府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獲得污水環保項目的經營權,可以将先進的管理經驗及技術引用進來,在将運營成本降低的同時将管理效率進行提高,使多方獲益。

TOT模式在我國污水環保領域的運用過程中也存在弊端:

(1)經營權順利轉讓麻煩多。

當政府向社會資本方移交污水環保項目的經營權時,一定要先将企業改制可能出現的問題解決好,包括人員安置、移交内容與協議不符或其它新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妥善解決才能保證污水環保項目的經營權順利轉讓。

(2)融資成本較高。

社會資本方在進行融資時必然要求一定的回報率,隻有同期貸款利率低于投資回報時才有意願進行投資,導緻出現較高的融資成本。

(3)投資回報率較低。

相對于社會資本方而言,采用TOT模式的投資回報率略低于BOT模式的投資回報率。

(4)項目的運作缺少良好的法律環境。

雖然相對BOT來說TOT的環節較少,但在利用外資時也需要完善的法律環境,我國缺少TOT模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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