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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轄的适用順序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24 03:07:37

管轄問題可以在簽合同時确定哪家法院來管

為什麼簽了管轄條款但是法院不予認可?

什麼樣的管轄協議是有效的?

今天聊聊管轄那些事兒

案情簡介

2004年11月,甯靜(化名)入職大康公司(化名)。2015年的時候,大康公司的老闆緻遠(化名)設立的一家有限合夥企業——小康公司(化名),緻遠作為小康公司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公司員工可以投資到小康公司,由小康公司代持大康公司股份。甯靜與緻遠簽署了《合夥協議》,按照約定向小康公司投入相應款項,甯靜在小康公司合夥的持股比例為1.67%。2019年,甯靜提出辭職後,要求小康公司及緻遠給付對應的投資款未果,甯靜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雖然《合夥協議》中約定了管轄條款,但約定的是小康公司的住所地。小康公司的設立目的是為了投資大康公司,該合同的主要義務應為投資标的公司的行為,雙方所約定的糾紛管轄地點為标的公司住所地,并不符合法律對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本案管轄應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移送至有管轄的人民法院處理。

合同管轄的适用順序(合同協議管轄的4個要點)1

法官釋法

一、什麼是協議管轄?

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糾紛發生後至起訴前協商确定糾紛管轄法院的協議或者條款。

常見的管轄條款比如“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應當友好協商處理,處理無果的,可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訴訟。”XXX可以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與争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

二、什麼樣的協議管轄不發生效力?

常見的不發生效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超出合同糾紛或者财産糾紛範圍,如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不能通過協議管轄的方式确定管轄法院;

2、雖然約定協議管轄,但在起訴時不能确定管轄法院,如約定北京法院管轄,但在起訴時不能确定是哪家法院管轄;

3、協議管轄所約定的地點并非與案件事實存在實際聯系地點,如約定案外人住所地管轄;

4、違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應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約定由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處理;又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應當由不動産所在地法院管轄,但約定其他法院管轄。

三、如果協議管轄不發生效力,該怎麼辦?

協商确定管轄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與争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若約定的管轄連接點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若屬于合同糾紛,則應當以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遇到合同糾紛,應當如何确定管轄法院?

首先,看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管轄協議,若存在有效的管轄協議,則應當到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處理糾紛;

其次,看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協議管轄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有管轄協議,若存在有效的管轄條款或者管轄協議的,則應當按照約定的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再次,當事人之間并未約定協議管轄或者協議管轄違反法律規定,則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處理,即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處理。(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來源:北京海澱法院、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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