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作為方便大衆出行的一種全新方式,從誕生之日起便始終處于一種“命途多舛”的狀态,此前的蓄意破壞、趁機騙财已經讓其背後的運營方蒙受了不小的損失,而最近悄然流行起來的一種“共享單車私有化”則顯得更加的龌龊,并且它也如同“照妖鏡”一般,照出了國民素質當中種種陰暗面。
“買”輛單車 花費很小
最近不少别有用心之人打起了将共享單車“據為己有”的念頭,而正所謂“有需求就有供給”,在某些萬能的電商平台上,竟然已經出現了衆多大神,傳授買家解鎖單車的方法,而它的價錢也十分便宜,隻需要幾十塊錢,你就可以将原本安裝在共享單車之上的專用鎖頭卸下,讓它成為你的“私家車”。
使用過OFO的小夥伴應該都知道,想要解鎖“小黃車”,我們必須要在官方App上輸入車牌号,然後通過接收到的密碼來解鎖車輛。但根據某電商平台的“探子”來報,他們在與一家售賣“共享單車密碼鎖”的店家溝通時發現實際上這種機械鎖是非常容易解開的,隻要用一把六角梅花螺絲刀按照店家的提示将對應的幾顆螺絲擰掉就可以搞定整個車鎖,而在搞定之後,我們可以再從店主那裡購買一把同樣的鎖,由于每一個鎖都會對應一個固定的若幹位數密碼,因此換了鎖之後的密碼實際上隻有買家自己知道,而這輛共享單車實際上也就成了買家獨享的了。
當然相比起換鎖這種相對“溫柔”的方法,不少人的做法貌似簡單很多,他們通常會簡單粗暴地直接将共享單車的前後車牌撤掉或者刮花,讓别人無法獲取密碼進行解鎖。由于夜班的關系,小編經常會在淩晨回家的時候發現住宅區電梯兩側停靠着不少的共享單車,而這些車輛除了已經裝配好的鎖頭之外,往往還會被人為再加上一把鎖,既擠占了住戶的公共空間,同時也将原本為我們提供便利的共享單車據為己有。
技術落後?或許真相更為殘忍
很多朋友們将共享單車的失竊與強占歸結于仍然使用“密碼鎖”這種落後的技術上。要知道,如今遭遇強占最多的就是我們所熟悉的“小黃車”,而其背後的平台OFO也是至今仍然使用密碼鎖的僅存幾個平台之一。其他像摩拜、小藍、小鳴等品牌都已經使用上了GPS定位的電子鎖。鑒于目前這種情況,OFO公關負責人對外表示,3月30日,首批OFO Curve單車已經在深圳投入使用,新一代的單車使用的是電子鎖,而“過去版本的OFO單車正逐步升級更換成電子鎖”。
但遺憾的是,即便是更換了更為保險的電子鎖,從目前的情況上來看我們也很難阻止“私占”共享單車的行為。二維碼被塗黑、車身顔色被塗改、成批被上鎖等情況屢見不鮮。前段時間更有網帖爆出二手轉讓平台上有人叫賣“二手”共享單車“2000塊錢就能買到價值4000塊錢的摩拜單車”,而這些平台上共享單車的來源不得而知。
易觀智庫汽車與交通出行研究中心分析師王晨曦指出,共享單車、共享汽車等共享經濟下新事物的出現,對公民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明用車需要用戶、企業和政府三方共同解決,其中起到主要引導作用的還是企業本身。
法律準繩 能夠奏效?
盡管各地對于共享單車的“私占”、“毀壞”行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措施,但平心而論,其效果均不怎麼好,而這種情況歸根結底,是缺乏相應的法律懲治措施。不過好在如今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地區意識到法律在懲治此類現象當中所發揮的強大威力。
目前北京、廣州、深圳等地已經查處了多起針對共享單車的違法案件,相關責任人員均已經得到了應有的懲罰,而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更是判定盜竊共享單車行為觸犯了刑法,将會遭到拘役的制裁。
廣東傑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柳德表示:實際上在我們租用共享單車的過程中,已經就相當于與共享單車平台之間簽訂了一個合同,從用戶支付費用并使用共享單車開始,雙方之間的租賃關系便正式結成。因此,從《物權法》的角度來看,這部單車物權是屬于共享平台的,任何針對單車的破壞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而如果有人對車輛進行破壞,這就有很大的可能會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根據其第49條的規定顯示:故意損毀公私财物行為”。破壞更加嚴重者,宜根據《刑法》第275條的“故意毀壞公私财物罪”予以定性,至于具體構成哪種犯罪,要根據法律規定的具體法條定罪量刑。
具體到我們今天的主角“共享單車”上,如今不少人為了将共享單車“據為己有”而采用的塗抹二維碼、強拆鎖頭等行為,實際上就已經相當于非法将車輛所有權變為私有占有,如果多次盜竊,刑法上可構成盜竊罪。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财物的行為。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共享單車在為我們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時,也承受着本不應該屬于它的“磨難”,如今不少人希望以微小的代價将它們據為己有,這本身就是一種十分道德的行為,實際上當這群人騎着私自塗改、換鎖的共享單車出行時,他們的臉上本身就已經被刻上了“偷盜者”三個字,我們相信整個社會都處于一種良性發展、穩步向上的環境,但對于部分漏網之魚,希望法律的懲罰是他們最後的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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