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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增駕b2電子版駕駛證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7 05:07:43

c1增駕b2電子版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c1增駕b2電子版駕駛證?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c1增駕b2電子版駕駛證(駕證規定新舊比對表-2)1

c1增駕b2電子版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新舊條文對照表(4-2)

新規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共有4張表,此為表4-2:

公安部123号令公安部139号令
第三十三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第四十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十日後預約考試;(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三十四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三)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四十日後預約考試。第四十一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三)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四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三十五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或者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車輛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試。第四十二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或者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車輛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試。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因故不能按照預約時間參加考試的,應當提前一日申請取消預約。對申請人未按照預約考試時間參加考試的,判定該次考試不合格。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因故不能按照預約時間參加考試的,應當提前一日申請取消預約。對申請人未按照預約考試時間參加考試的,判定該次考試不合格。
第三十七條 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十日後預約。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在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第四十四條 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十日後預約。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在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139号令新增第四十五條 車輛管理所組織考試前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計算機系統當日随機選配考試員,随機安排考生分組,随機選取考試路線。(防止人為作弊)
第三十八條 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考試員證書。考試員應當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考試,接受社會監督。在考試前應當自我介紹,講解考試要求,核實申請人身份;考試中應當嚴格執行考試程序,按照考試項目和考試标準評定考試成績;考試後應當當場公布考試成績,講評考試不合格原因。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第四十六條 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車輛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選拔足夠數量的專職考試員,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民警、文職人員中配置兼職考試員。可以聘用運輸企業駕駛人、警風警紀監督員等人員承擔考試輔助評判和監督職責。考試員應當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考試,接受社會監督。在考試前應當自我介紹,講解考試要求,核實申請人身份;考試中應當嚴格執行考試程序,按照考試項目和考試标準評定考試成績;考試後應當當場公布考試成績,講評考試不合格原因。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明确考試員的種類,輔助人員)
第三十九條 考試員應當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不得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合格考試成績,不得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标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作弊,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經營活動,不得收取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申請人的财物。第四十七條 考試員、考試輔助和監管人員及考場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不得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合格考試成績,不得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标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作弊,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經營活動,不得收取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申請人的财物。
第四十條 考試場地建設、路段設置、車輛配備、設施配置以及考試項目、評判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标準。第四十八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考試需求建設考場,配備足夠數量的考試車輛。對考場布局、數量不能滿足本地考試需求的,應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使用社會考場,并按照公平競争、擇優選定的原則,依法通過公開招标等程序确定。考試場地建設、路段設置、車輛配備、設施設備配置以及考試項目、評判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标準。考試場地、考試設備和考試系統應當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考場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考試場地、考試車輛、考試設備和考場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可使用社會考場,須經省級交管部門驗收合格。)
139号令新增第四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辦事大廳、候考場所和互聯網公開各考場的考試能力、預約計劃、預約人數和約考結果等情況,公布考場布局、考試路線和流程。考試預約計劃應當至少在考試前十日在互聯網上公開。車輛管理所應當在候考場所、辦事大廳向群衆直播考試視頻,考生可以在考試結束後三日内查詢自己的考試視頻資料。(考試情況全程直播公開。)
第四十一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對考試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嚴肅考試紀律,規範考場秩序,對考場秩序混亂的,應當中止考試。(本條第二款與四十三條合并為新規定第五十一條)第五十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對考試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實時監控考試過程,沒有使用錄音、錄像設備的,不得組織考試。嚴肅考試紀律,規範考場秩序,對考場秩序混亂的,應當中止考試。考試過程中,考試員應當使用執法記錄儀記錄監考過程。車輛管理所應當建立音視頻信息檔案,存儲錄音、錄像設備和執法記錄儀記錄的音像資料。建立考試質量抽查制度,每日抽查音視頻信息檔案,發現存在違反考試紀律、考場秩序混亂以及音視頻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應當進行調查處理。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抽查音視頻信息檔案,及時通報、糾正、查處發現的問題。(花錢賣證沒戲了!)
第五十一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根據考試場地、考試設備、考試車輛、考試員數量等實際情況,核定每個考場、每個考試員每日最大考試量。車輛管理所應當對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教練車、訓練場地等情況進行備案。
第四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每周通過計算機系統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和機動車駕駛證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控、分析。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每月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控、分析,及時查處、通報發現的問題。車輛管理所存在為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等嚴重違規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情形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停該車輛管理所辦理相關業務或者指派其他車輛管理所人員接管業務。第五十二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每周通過計算機系統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和機動車駕駛證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控、分析。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每月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控、分析,及時查處、通報發現的問題。車輛管理所存在為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等嚴重違規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情形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停該車輛管理所辦理相關業務或者指派其他車輛管理所人員接管業務。
第四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對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教練車、訓練場地等情況進行備案,并确定受理考試人數,向社會公布。該條對應新規第51條
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向社會公布車輛管理所考試員考試質量情況、三年内駕齡駕駛人交通違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向社會公布轄區内駕駛培訓機構的考試合格率、三年内駕齡駕駛人交通違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試合格率對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質量公開排名,并通報培訓主管部門。第五十三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向社會公布車輛管理所考試員考試質量情況、三年内駕齡駕駛人交通違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向社會公布轄區内駕駛培訓機構的考試合格率、三年内駕齡駕駛人交通違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試合格率對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質量公開排名,并通報培訓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 對三年内駕齡駕駛人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以上責任的,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倒查車輛管理所考試、發證情況,向社會公布倒查結果。對三年内駕齡駕駛人發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負主要以上責任的,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責任倒查。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駕駛培訓機構及其教練員存在縮短培訓學時、減少培訓項目以及賄賂考試員、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向學員索取财物、參與違規辦理駕駛證或者考試舞弊行為的,應當通報培訓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布。第五十四條 對三年内駕齡駕駛人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以上責任的,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倒查車輛管理所考試、發證情況,向社會公布倒查結果。對三年内駕齡駕駛人發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負主要以上責任的,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責任倒查。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駕駛培訓機構及其教練員存在縮短培訓學時、減少培訓項目以及賄賂考試員、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向學員索取财物、參與違規辦理駕駛證或者考試舞弊行為的,應當通報培訓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考場、考試設備生産銷售企業存在組織或者參與考試舞弊、僞造或者篡改考試系統數據的,不得繼續使用該考場或者采購該企業考試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犯錯後不給第二次機會!)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考試合格後,應當接受不少于半小時的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參加領證宣誓儀式。車輛管理所應當在申請人參加領證宣誓儀式的當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屬于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屬于複員、轉業、退伍的,應當收回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第五十五條 申請人考試合格後,應當接受不少于半小時的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參加領證宣誓儀式。車輛管理所應當在申請人參加領證宣誓儀式的當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屬于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屬于複員、轉業、退伍的,應當收回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六年有效期内,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十年有效期内,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六年有效期内,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十年有效期内,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内,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駕駛證;(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内,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駕駛證;(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居住地可以換證)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明、憑證。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并申報身體條件情況。 (居住地可以換證)
第五十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持有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明、憑證。 機動車駕駛人自願降低準駕車型的,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第五十九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持有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憑證。 機動車駕駛人自願降低準駕車型的,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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