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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有哪些新規定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2-04 12:41:54

婚姻是家庭的開始,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有了健全的細胞,便會有健全的社會。婚姻家庭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即将生效,這本“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對婚姻家庭方面做出了一些新的規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有哪些新規定(京法巡回講堂看這裡)1

2020年8月29日上午,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宋莊法庭何楊彪法官走進宋莊鎮疃裡村大禮堂,結合案例為疃裡村民解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亮點及重要變化,疃裡村近百名村民在場聆聽。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都有哪些亮點和變化?一起來聽聽法官怎麼說!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七大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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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婚前隐瞞重大疾病,婚姻可被撤銷

■ 法條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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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讀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是結婚的障礙,保障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關于“重大疾病”的理解,司法實踐中可以參考《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規定的重大疾病。

02

夫妻共同債務及個人債務的明确

■ 法條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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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讀

将夫妻共同債務限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是出于保障未舉債方的合法權益,避免了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大量舉債而導緻未舉債方負擔巨大債務的風險,更好的保障其合法權益。關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的認定,實務中一般參考全國居民個人消費報告及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數據,綜合判斷個人消費支出的合理性。如果有重大疾病需要就醫治療等特殊情形的導緻家庭開支超出合理範圍的除外。

03

增加親子關系異議的确認和否認之訴

■ 法條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親子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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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讀

法官解讀:随着社會關系的變化,社會中出現少部分夫妻雙方結婚後發現孩子并非自己親生的事件,為了便于處理這類案件,《民法典》賦予夫或妻一方請求确認或否認親子關系、成年子女請求确認親子關系的權利。

04

設置協議離婚“30天冷靜期”

■ 法條指引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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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讀

“離婚冷靜期”條款有助于減少輕率離婚、沖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根據該條款規定,夫妻雙方至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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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流程上看,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的難度将加大。但需注意,離婚冷靜期制度僅适用于在婚姻登記機關離婚,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不适用。

05

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一年,一方

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應判離

■ 法條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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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讀

《民法典》之前,司法實踐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處理這類案件。

案例如下:原告鄭某與被告管某于2010年3月5日結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因家庭瑣事産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訴至法院,請求離婚,法院經審理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不準原被告雙方離婚的民事判決。後,雙方一直分居滿一年後原告再次起訴請求離婚,法院最終判決準予原被告雙方離婚。

06

不滿兩周歲子女的撫養權歸屬不再有争議

■ 法條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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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讀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對母親的依賴度較高,從子女照顧、哺乳等角度考慮,兩周歲以下子女由母親撫養最為有利。

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也是如此裁判,案例如下:原告潘某(女方)訴被告陳某(男方)離婚糾紛一案,雙方婚生子潘某某未滿兩周歲,原被告雙方均同意離婚,但雙方就孩子撫養方面并未達成合意。法院判決原、被告婚生女潘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陳某某每月支付1500元至潘某某年滿十八周歲止。

07

離婚補償,擴大适用範圍,不再受

“夫妻分别财産制”限制

■ 法條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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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讀

根據現行《婚姻法》的規定,離婚補償隻有在“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歸各自所有”的條件下才可主張。《民法典》删掉了 “離婚補償”的限定性條件。新規定施行後,離婚補償不再受夫妻分别财産制的限制,隻要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離婚時就有權提出“離婚補償”。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其他重要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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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産及夫妻一方個人财産的範圍明晰

1、夫妻共同财産增加“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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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夫妻個人财産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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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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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北京通州法院

文中部分圖片源自網絡

編輯:鄭紀優 謝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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