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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戰國至明清的經濟基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4 21:07:28

中國戰國時代階級結構(下)

春秋戰國至明清的經濟基礎(人類經濟萬年史)1

2.食封制下的土地關系與封建依附農

戰國時在國君之外,最有勢力的封建主是封君。與此相适應的制度是食封制度。封君不像西周的奴隸主貴族、西歐的封建領主在封邑和領地上握有軍事、行政、司法、經濟等大權,也不像地主那樣有土地私有權。封君分享着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對封邑有不同程度的土地占有權。

封君對封邑享有衣食租稅的收入,并讓封戶承擔其他相應的封建義務和服徭役等等,對封戶進行着超經濟強制。戰國時封建主的食封制度在各國很盛行。如:孟嘗君" 相齊,封萬戶于薛".趙國平原君封于" 東武城".魏國信陵君封于" 信陵".春申君封淮北" 十二縣".商鞅變法後,秦國設二十等爵制,第九等爵王大夫" 則稅邑三百家" ,即有三百家封邑和租稅。十六等爵大上造到二十等爵徹侯食邑更多,如商鞅爵大上造,因軍功封" 於、商(二縣名,在弘農)十五邑".文信侯呂不韋食河南洛陽十萬戶,《國策.秦策五》則說食藍田十二縣。從封君與封邑内封戶之間的關系來看,他們彼此之間無疑是一種封建關系。

封君除剝削封邑中的封戶分享國家的賦役外,有的封君在封邑内招收了大量客、客民一類人供其盤剝。齊國的孟嘗君就是這樣一個典型的大封君。《史記.孟嘗君列傳》載:" 太史公曰:吾嘗過薛,其俗闾裡率多暴桀子弟,與鄒、魯殊。問其故,曰:孟嘗君招緻天下任俠,奸人入薛中蓋六萬餘家矣。世之傳孟嘗君好客自喜,名不虛矣。" 太史公在這裡指出的孟嘗君在其封邑" 薛" 中招緻的這" 六萬餘家" 是些什麼人呢.從有關記載中可以看出:第一,這" 六萬餘家"不可能是脫離生産的賓客、食客。《史記.孟嘗君列傳》載:" 孟嘗君時相齊,封萬戶于薛。其食客三千人,邑入不足以奉客".封邑内的收入要養活脫離生産的" 食客三千" 還有困難,要養活這" 六萬餘家" 自然更非可能,所以這" 六萬餘家" 不可能脫離生産。第二,這" 六萬餘家" 與奴婢也不同。孟嘗君家有奴婢,這些奴婢不僅不生産,生活還很奢侈。孟嘗君曾對其父田嬰說他們家" 富累萬金" ," 後宮蹈绮縠而士不得短褐,仆妾餘梁肉而士不厭糟糠" 就說明了這一點。第三,這" 六萬餘家" 是屬于客民、客一類的人。太史公所說" 世之傳孟嘗君好客自喜,名不虛矣" 這就明了這一點。這" 六萬餘家" 客民被招誘到封邑後,占有、使用的土地是孟嘗君給的。在孟嘗君庇護下,他們逃避了國家賦役。孟嘗君招這些人是為了壯大自己的政治、經濟勢力,所以這些人應對孟嘗君承擔一定的義務。因此,這些人當然是孟嘗君隐庇下的一種封建依附人口。《韓非子.詭使篇》說:" 悉租稅,所以備難充倉府也。而士卒之逃事伏匿、附托有威之門以避徭賦,而上不得者,萬數。" 孟嘗君就正是這樣一個隐蔽大量客民、客的典型封建主的代表人物。

此外,封君還養了數量可觀的脫離生産的賓客、食客。這類客春秋時已出現,晏子以越石父為" 上客" 就是明證。戰國時養客之風日盛,尤以封君養客最令人注目。客是由貧苦平民、市民和士階層轉化而來的。封君則是以封建特權的享有者和對封邑内土地占有者的身分而養客的。養客的數量動辄數千。《史記.孟嘗君列傳》:" 孟嘗君在薛,招緻諸侯賓客及亡人有罪者,……頃天下士。食客數千人" ,又載孟嘗君有" 食客三千人".這說明" 食客三千" 是食客很多之意,并非确數。其他,如平原君" 賓客蓋至者數千人" ,信陵君、呂不韋各有" 食客三千人" ,春申君則有" 客三千人".稱謂上雖有" 賓客" 、" 食客" 、" 客" 之分,實際上均指同一身分的人。《說文解字》:" 賓,所敬也" ,所以稱" 賓客" 是從主人對客的态度方面講的。而稱"食客" 則是從主人需供給" 客" 衣食等生活費用方面講的。因此,稱謂的差别并不表示" 客" 的身份性質有什麼差異。客有等級之分,孟嘗君的客分上、中、下三等。分别住在" 傳舍" 、" 幸舍" 、" 代舍" 三種房間之中,衣食器用均有差别。其他封君也皆如此,如春申君其" 上客皆蹑珠履" ,毛遂被平原君奉為" 上客" 等等。" 客" 日常生活中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充當封君剝削壓迫民衆的工具。《史記.孟嘗君列傳》載" 其舍人魏子為孟嘗君收邑入(租稅)"." 舍人" 就是賓客或從賓客中選任的小吏。再如孟嘗君曾讓賓客馮驩去封邑為其收高利貸等等。" 賓客" 日常的另一作用就是充當封君的武裝侍從:" 如孟嘗君過趙,趙人說他" 乃小丈夫耳" ,其客" 斫擊殺數百人,遂滅一縣以去".封君能在封邑内收租稅并進行有效的統治與這種武裝侍從是有關系的。

春秋戰國至明清的經濟基礎(人類經濟萬年史)2

在封君進行的政治、軍事、外交活動中,賓客常常出謀劃策、參與執行、奔走效命,在其中起重大作用。如,孟嘗君使秦就是靠賓客中的雞鳴狗盜之徒而逃離秦國的,平原君與楚合縱、信陵君奪晉鄙兵權救趙等等都是靠" 客" 的力量取得成功的。此外," 客" 還有種種其他作用。這些事實說明," 客" 是為封建政治、經濟服務的力量。" 客" 投靠主人後一般在法律上保留着平民身分,人身較為自由,可以離開其主人,如平原君的客與其美妾發生沖突,客以其愛妾賤士,去者過半,後殺美妾,賓客複歸。再如孟嘗君為齊相被廢,賓客皆去,唯馮驩一人留,等等。然而,決不能由此類事實得出結論說,客的人身是完全自由的,和主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事實上隻要" 客" 投靠主人,接受其供養、饋贈,就必然要不同程度地喪失其人身自由,為主人盡種種的封建義務。客投靠主人後雖然在法律地位上還保留着平民身份,但和有種種封建特權的封君談不上什麼平等,在實際生活中," 客" 的内部都有貴賤尊卑的等級之分,客與主人講平等自然更非可能。在現實生活中,有的客為主人而死節,如智伯的客豫讓、信陵君的客侯赢、田橫的客五百壯士等等都是如此。這正說明客與主人的封建人身依附關系是強烈的。因此,戰國時封君的" 賓客" 、" 食客" 是一種封建依附人口。

總之,封君與封戶、客民和賓客、食客的關系均屬封建性的關系。這點應無疑問。

3.土地私有制的産生與相應的封建依附關系

戰國時,一方面封建國家實行受田制,一方面土地占有的不平均和土地私有制又在發展。不承認這種矛盾的現象,許多史實無法解釋。如銀雀山漢墓出土《田法》在說明土地耕墾與國家盛衰的關系時說:" 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霸),什伍人作者存,什四人作者亡。一人而田大畝廿(畝者王,一人而)田十九畝者(霸),[一人而田十]四畝者存,一人而田九畝者亡。" 這裡把勞動力數與從事農耕的人數比例與國家興亡的關系分為四種情況:十人中有八人從事耕作的國家稱王;十人中有七人從事耕作的國家稱霸;十人中有五人耕作的國家還可以存在;十人中四人耕作的國家滅亡。同時又把每個勞力墾田的畝數與國家興衰的關系也分作四種情況:一人耕田二十大畝的國家稱王;一人耕田十九畝的國家稱霸,一人耕田十四畝的國家可以存在;一人而耕田九畝的國家亡國。從這些情況可以看出:有的國家從事耕田的勞動力占勞動力總數的比例達到了十分之七、八,而有的國家才達到十分之四、五。有的國家每個墾田的勞動力耕田二十大畝,而有的國家才耕田九畝。這種狀況的出現當然是和土地占有的不平均和土地私有制的發展聯系在一起的。

戰國時,各國都用田宅獎勵戰士,用田宅獎勵有功之士,這對私有制的發展無疑起了重大作用。《管子.侈靡篇》:" 甲兵之本,必先于田宅".《管子.八觀篇》:" 良田不在戰士,三年而兵弱。" 《荀子.議兵篇》:" 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服矢五十個,置戈其上,冠(胄,頭盔)帶劍,赢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裡。中試則複其戶,利其田宅。" 這就是說魏國被選中當武卒可以得到上好田宅,并複免賦役。戰國時魏國在幾次戰争中動用的兵力都在十萬人左右,所以魏國的武卒是不會少于十多萬人的。這十多萬到二十萬的武卒就成了魏國農民中條件好的富裕農民,如果條件具備,很容易上升為地主。《韓非子.詭使篇》也說:" 陳善田利宅,所以厲戰士也。" 這裡說的應是戰國時各國的一般情況,韓非是韓國人,韓國的情況也是如此應無疑問。這裡說" 善田利宅,所以厲戰士" 應是指戰士在戰争中立功要用好的田宅來獎賞。這方面其他東方各國是如何作的不甚了解,秦國可以說是這方面一個有代表性的國家了。

春秋戰國至明清的經濟基礎(人類經濟萬年史)3

秦在商鞅變法後獎勵耕戰。《商君書.境内篇》載商鞅變法後規定士兵作戰時" 能得爵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宅九畝".《史記.商君列傳》說:"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 此外,商鞅變法後又獎勵耕織,規定" 僇力本業耕織,緻粟帛多者複其身".而" 緻粟帛多"  的一條重要途徑就是擴大耕地面積。在上述情況下,秦國内立有軍功的戰士和軍官,及耕織有成績的人,都可以多占有土地變為地主。所以杜佑說秦在商鞅變法後" 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數年之間,國富兵強".此外,秦國還通過對高級官僚和将領的賞賜造就了一批大地主。《史記.王翦列傳》載王翦滅楚前" 請美田宅園池甚衆。始皇曰:将軍行矣,何患貧乎.王翦曰:為大王将,有功終不得封侯,……臣亦及時以請園池為子孫業耳。" 這一記載說明至少在戰國未年,秦國一般不封功臣為列侯衣食封邑中的租稅,所以王翦要及時" 請美田宅園池甚衆……為子孫業" ,也就是向秦王要土地作私有财産以傳給子孫。這自然大大促進了地主階級的發展。《漢書.食貨志》載董仲舒說秦" 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 ,正說明商鞅變法在土地私有制發展方面所起的重大作用。

戰國時,除秦國之外,趙國的土地私有制也比較發展。春秋末,趙鞅在前線誓師說" 克敵者,……士田十萬" ,開了軍功賞田的先例。趙鞅(趙簡子)曾賜名醫扁鵲" 田四萬畝".按照張政烺先生的解釋這裡的田是步為單位的,即一方步為一田。周代一畝為一百方步。所以" 田十萬" 應為"田十田" ,即一千畝。賜扁鵲" 田四萬畝" ,應為四百畝。《韓非子.外儲說左上》載戰國初,趙襄子任中牟二賢士中章、胥已為中大夫,随" 予之田宅".此事在當地引起轟動,導緻了" 中牟之人,棄其田耘,賣宅圃而随文學者,邑之半".現在,有的研究者認為" 棄其田耘,賣宅圃" 說明當時耕地尚不能買賣,隻能"賣宅圃".此論難以服人。因為," 棄其田耘" 一語,并不能說明當時耕地不可以買賣。耕地可以買賣,但不一定什麼時候都可以賣出去。由于當時中牟之人随文學者" 邑之半" ,丢棄耕地的人很多,人們無法耕種,自然不必去買。況且,按照周代的慣例,授田宅是聯系在一起的,這時趙國" 宅圃" 可以買賣了,而耕地不能買賣,又沒有其他史實作根據,怎麼能讓人相信。戰國後期,趙國是" 田宅" 聯在一齊都是可以買賣的。如秦趙長平之戰前夕,趙" 括将行,其母上書言於王曰:………今括一旦為将,………王所賜金帛,歸藏於家,而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 ,就說明田宅連在一齊可以買賣已成一種習慣。

大約從戰國中期後,北方經濟發達地區,土地私有制日漸發展,并出現了中小地主,應無疑問。戰國中期人蘇秦曾說:" 且使我有陽負郭田二頃,吾豈能佩六國相印乎." 此記載所反映的時間是蘇秦佩六國相印前的青少年時期,正是戰國中期以後;所說的地區是東周王室的所在地洛陽郊區。這裡土地肥沃、交通方便,有" 二頃" 土地可能就是個令人羨慕的小地主了,所以蘇秦說他家如果有二頃地過安定富裕的生活,他就不會去從聿政治活動" 佩六國相印" 了。這正反映了戰國中期後經濟發達地區土地私有制與中小地主的發展情況。

随着土地私有制的産生與其相适應的封建依附關系也出現了。《商君書.境内篇》載:" 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無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養子。" 這句話的意思是說:有爵者可以得無爵者作庶子,每一級爵可得到一個;有爵者沒特殊役事時,庶子每月給大夫服役六天;有爵者有特殊役事時,要供給服役的庶子糧食等生活用品。《商君書.境内篇》又載:戰争中能斬敵甲首一者" 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除庶子一人".這說明秦代因軍功得到爵位的人,不僅可以得到賜田,而且還賜給服役的勞動者庶子。這種庶子就其性質來講應屬農奴。随着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和貧富兩極分化,社會上出現了" 無立錐之地" 的" 至貧" 者。這些" 至貧" 者,有的就轉化為" 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伍" 的佃農。韓非曾說:" 徭役多則民苦,民苦則權勢起,權勢起則複除重,複除重則貴人富。" 這說明當時有" 權勢" 的" 貴人" ,利用他們可以使隐蔽的人口" 複除" 徭役,招誘大量苦于" 徭役多" 的民衆逃歸他們門下,成為他們奴役剝削的對象。這些封建依附者中自然不排除佃農的存在。有的" 至貧" 者則轉化為雇工一類的" 庸夫" ," 庸客".此外,有的則轉化為奴婢。

從上述土地占有和階級狀況來看,戰國應為封建社會,而且是屬于封建地主制社會。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其一,戰國時庶民地主發展雖不充分,但各國統治者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進地主階級發展,整個社會在發展方向上是向着地主制軌道前進的,其二,國家是最大的地主,受田制下的廣大農民就是國家的封建依附農。其三,戰國時的各級封君、官僚衣食封邑中的租稅和俸祿,是封建地主制範疇中的特權者與官僚。

封君與既掌握着領地上的土地占有權又掌握着領地上的行政、軍事、司法等大權的封建領主是有區别的。因此戰國屬于封建地主制社會。戰國時社會上雖有役使奴婢的奴隸制經濟成份存在,但不占統治地位,決定不了社會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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