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一百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圖為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監督機關。在我國,除了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憲法的實施進行監督,地方各級人大在本行政區域内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外,國家還設立各級人民檢察院,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通過行使法律監督權,保證法律的統一實施。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而設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案。人民檢察院在人大之下,與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一起被稱作“一府一委兩院”,共同構成國家機構的完整體系。它的專門職權就是從事法律監督,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
檢察機關的監督
檢察機關的監督既不同于輿論監督、黨的監督、群衆監督等一般意義上的法律監督,也不同于工商、稅務、物價、審計、公安等行政機關下屬部門的法律監督,它是由權力機關授權、由憲法規定的與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和軍事權相平行的專門的國家權力,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強制性。
東城檢察新媒體出品
總策劃 | 第二檢察部 徐嘉
宣講員 | 第一檢察部 韓晖
編輯 | 晨星
部分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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