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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有精神病第二次起訴離婚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9-09 20:12:08

女方有精神病第二次起訴離婚(一方患有精神病)1

向來情深,

奈何緣淺……

離婚

一直都是

我們普法欄目的

經典話題

學了那麼多案例,

其中關于離婚情形,

你還記得哪些呢?

女方有精神病第二次起訴離婚(一方患有精神病)2

患上精神分裂

仍然登記結婚

女方有精神病第二次起訴離婚(一方患有精神病)3

2013年2月,

小蘭在一次事故中

遭受嚴重驚吓,

患上了精神分裂症,

入院治療2個月,

病情好轉後出院。

5個月後,

小剛經人介紹,

結識了同為單身的小蘭,

兩人迅速墜入愛河。

雖明知小蘭曾患精神疾病,

但小剛以為小蘭已經痊愈,

故并未在意。

同年12月,

小剛和小蘭辦理結婚登記,

正式結為夫妻。

婚後久治不愈

夫妻矛盾升級

女方有精神病第二次起訴離婚(一方患有精神病)4

婚後初期,

小蘭表現與常人無異,

兩人感情良好,

小剛認為他們就會這樣

幸福地生活下去。

然而,

僅僅時隔一年,

小蘭突然舊病複發,

精神狀态嚴重失常。

此後三年間,

小蘭數次被送醫治療,

但并無明顯改善,

每次出院不久即會複發。

由于小蘭精神不穩定,

在家中性情多變、舉止異常,

時常無端與小剛爆發激烈沖突。

小剛起初念及小蘭病情,

處處忍讓,

但眼見小蘭治愈無望,

也漸漸失去了耐心。

婚姻難以維系

起訴請求離婚

女方有精神病第二次起訴離婚(一方患有精神病)5

2018年5月,

小蘭病情再次複發,

攪得家中不得安甯。

小剛無奈之下,

決定起訴離婚,

并表示願意将夫妻共同财産

均分與小蘭,

以保障小蘭生活所需。

經協商,

小蘭父母也同意照顧小蘭以後的生活。

法院受理此案後,

小蘭父母向法院申請确認小蘭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院遂裁定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

并對小蘭進行了醫學鑒定,

鑒定結果顯示小蘭患有精神分裂症,

發病時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法院遂判決确認小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并指定小蘭的父母為監護人

代理其進行訴訟。

之後,

法院恢複離婚案件的審理,

經審理後判決:

準許小剛與小蘭離婚。

以案說法

女方有精神病第二次起訴離婚(一方患有精神病)6

01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婚前隐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02

結合本案

本案中,小蘭因患精神分裂症,經多次治療,未能治愈,現再次複發,根據法律規定,視為雙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小剛在财産分割上作出重大讓步,小蘭父母也願意照顧小蘭生活,使得小蘭離婚後生活得以保障,故準許小剛與小蘭離婚。

需要注意的是,小蘭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其是否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需要進行醫學鑒定。若小蘭确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其進行離婚訴訟,以保障其在訴訟中的各項權利。

法官寄語

女方有精神病第二次起訴離婚(一方患有精神病)7

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法院可以依法判決雙方離婚。但離婚關系到夫妻雙方的重大人身權益,也會影響到子女及雙方父母等,故男女雙方在結婚前不應刻意隐瞞自己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對方結婚意願的情況,避免婚後産生重大矛盾。對于一方婚後才患上精神疾病的,另一方應當體諒和關心對方,并積極進行治療,以維持雙方的婚姻關系。

來源:彭水法院、無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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