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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陌王牌主播合約糾紛

娛樂 更新时间:2024-07-22 05:16:18

一名網絡主播在與陌陌合作期間,又在抖音上開号直播,與其簽約的天津合爾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告上法庭,索賠違約金1000萬元。工商信息顯示,天津合爾科技有限公司是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陌陌王牌主播合約糾紛(陌陌一簽約主播在抖音直播被索賠千萬違約金)1

陌陌王牌主播合約糾紛(陌陌一簽約主播在抖音直播被索賠千萬違約金)2

該主播在抖音上已有20餘萬粉絲,其開播記錄設置為隐藏。

日前,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法院公開了該案的一審判決書,婁星區法院判決,被告主播向天津合爾公司賠償違約金300萬元,并承擔律師費、公證費31800元。

陌陌簽約主播在抖音直播被索賠一千萬元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顯示,2019年10月17日,原告天津合爾公司(甲方)與被告秦某某(乙方)簽訂了《王牌主播直播協議》,約定甲方系乙方直播演藝或同類型節目的獨家合作夥伴;合作期限為3年,從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

2020年9月10日,被告秦某某作為經營者成立了一家工作室,加入該工作室直播公會。2021年3月19日,原告作為甲方與被告成立的工作室簽訂了《王牌主播直播協議》,繼續約定了天津合爾公司與秦某某的獨家合作關系。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

直播公會是介于主播與平台之間的直播機構,進行主播的招募、培養等。原告天津合爾公司提交給法院的平台直播收益說明顯示,主播和所在公會會按照一定比例分享直播收益。

天津合爾公司訴稱,“被告自知個人IP商業價值水漲船高、單飛心切,不顧原告苦心培育”,在合作期間擅自在抖音平台進行站外直播。天津合爾公司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不僅導緻了原告的平台流量流失,也極大地損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在站外進行直播,已違反《直播協議》相關約定,違約情節惡劣。

天津合爾公司認為,在新媒體高度發達、流量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借助專業孵化産生的IP影響力,直接意味着變現能力、商業價值,放任主播的違約跳槽行為,長遠将損害網紅産業的正常發展,被告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天津合爾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其違約金1000萬元。

其中包括,被告基于2019年10月17日《王牌主播直播協議》和2021年3月19日《王牌主播直播協議》所獲得的全部收益(含第三方基于本合約向被告支付的全部費用)為6608544.73元(2019年10月-2022年2月期間即被告違約前);原告為被告提供的推廣資源所對應的價值為318,000元;被告承擔人民币500萬元違約金,或者已按約履行期内近12個月被告獲得的收入平均金額乘以剩餘未履行期間的月數的總收益(被告2022年3月違約在抖音平台直播,被告計至2022年2月近12個月的月均收入金額為337583.99元,雙方合作期限至2023年9月9日為止,剩餘未履行期間為18個月,違約金=337583.99元×18=6076511.84元),兩者以較高的為準,即違約金應以6076511.84元為準;

綜上,被告應承擔的違約金總額應為6,608544.73元+318000元+6076511.84元=13003056.57元。考慮到雙方此前合作情誼,原告暫在本案中主張違約金10000000元。

被告秦某某答辯認為,原告的起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訴訟主體和基礎法律關系均錯誤,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或自行撤訴。另外,為節約司法資源、減輕法官工作負擔、避免原被告額外損失,建議原、被告通過訴前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一審判賠違約金3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2019年10月17日簽訂的《王牌主播直播協議》内容包括,乙方保證本合約有效期内,甲方系其直播演藝或同類型節目的獨家合作夥伴;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與其他相同或相似的“視頻互動直播”平台/産品/業務進行任意形式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互聯網網頁及移動端,下同),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參加其他“視頻互動直播”或同類互聯網平台上表演。協議期限屆滿前30日内除一方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終止協議的通知,否則本合約自動續約2年,以此類推。

雙方還約定,合作期内,乙方擅自在非甲方或非甲方指定的合作方所運營的頻道開展/參加直播演藝或相同、相似活動的,或乙方單方終止本合約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還乙方基于本合約所獲得的全部收益,及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推廣資源所對應的價值,并向甲方承擔違約金人民币500萬元/或者已履行期内近12個月乙方獲得的收入平均金額乘以剩餘未履行期間的月數的總收益,兩者以較高的為準;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補償。

2021年3月19日,原告與被告成立的工作室簽訂了《王牌主播直播協議》,就2019年協議的簽訂主體、合同期限、結算主體、收款人、違約責任主體承擔進行了變更,其他内容基本一緻。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

法院還查明,2019年10月17日,被告秦某某以藝名在原告天津合爾公司互聯網上專屬的直播平台上進行演藝直播,并由此獲得直播收益分成,原告天津合爾公司從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支付給被告秦某某及秦某某工作室的款項為6519478.83元。

被告秦某某自2021年3月開始,在未取得原告事先書面許可的情況下,即擅自在抖音短視頻平台上持續進行站外直播,截至2022年7月5日,被告已在抖音平台獲得粉絲18萬。2022年3月31日,原告天津合爾公司向被告秦某某郵寄送達《警告函》,但秦某某對此未予回應,故原告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秦某某系以自身的直播行為履行《王牌主播直播協議》内容,具有明顯特定的人身屬性,并不适宜強制履行。被告在庭審過程中表述可以重新簽訂合同附條件繼續履行,但不願意以現有合同繼續履行,法院組織雙方就如何繼續履行進行調解,但雙方未達成一緻意見。故,對原告主張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已違反了《王牌主播直播協議》的約定,屬于明顯違約,應當對此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1000萬元的主張。對此經審查後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違約造成的損失主要為推廣費用損失、直播收入分成的預期利益損失以及平台主播流失導緻固定受衆流失、訪問流量降低等損失。綜上,依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考慮到本案雙方約定的收益分成、合同履行情況以及被告的過錯等因素,法院一審判令由被告支付給原告違約金300萬元,并承擔原告律師費、公證費3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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