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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事禮金怎麼分配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6 00:55:38

白事禮金怎麼分配?這是一起關于繼承權的承糾紛案例,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白事禮金怎麼分配?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白事禮金怎麼分配(白事禮金屬于遺産嗎)1

白事禮金怎麼分配

這是一起關于繼承權的承糾紛案例。

一對上海夫妻,生育了有兩兒兩女,老大是女兒,排位中間是兩兒子,最小也是一個女兒。因為遺産分配不平衡,最小的女兒起訴了大姐和兩個哥哥。

最後法院判決房子歸四兄妹平均享有,最小的妹妹拿房子,其他的兄妹拿錢。其餘的款項,有遺囑的按照遺囑,遺囑沒有處分的遺産按照法定繼承平均分配。

這個案件有個地方提及,白事禮金不屬于遺産,但為了減少訴累,參照遺産進行了分割。

為何白事禮金不是遺産呢?這跟交通事故死亡後的死亡賠償金一個道理,是對近親屬的慰問,所以不是遺産。

還有個問題比較費解,那就是老兩口遺留的現金,怎麼分配的呢?

怎麼算都好像對不上,難道是法官沒有計算清楚嗎?

因為,在審理中,原、被告一緻确認,被告陳某4處有兩被繼承人存款、白事禮金、撫恤金共724,651.8元,包括被繼承人王某存款135,349.36元,白事禮金13,314元,被繼承人陳某5撫恤金256,224元,餘款為陳某5存款。

而在判決中,法院認為:現在被告陳某4處的被繼承人王某、陳某5存款、王某白事禮金歸被告陳某4所有,被告陳某4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内,給付原告、被告陳某2分割款各197,048.6元,給付被告陳某3分割款37,165.84元。

把上面的款項相加,好像不是那個數啊?

何解呢?

附:陳某1與陳某4等遺囑繼承糾紛民事一審案件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滬0109民初12807号

原告:陳某1,女,1957年9月9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虹口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鐘俊,上海市李國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霆,上海市李國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2,女,1950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

被告:陳某3,男,1952年2月22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虹口區,住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

被告:陳某4,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包某(陳某4妻子),女,住上海市。

原告陳某1與被告陳某2、陳某3、陳某4遺囑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後,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2021年10月27日第一次庭審,原告陳某1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鐘俊律師、姚霆律師,被告陳某2、陳某3,被告陳某4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包某到庭參加訴訟。

2021年12月8日、2022年7月6日庭審,被告陳某3、陳某4(兩兒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依法繼承上海市XX路XX号三層房屋;

判令依法繼承被繼承人陳某5、王某存款;

訴訟費依法負擔。

事實和理由:

被繼承人陳某5、王某生育原、被告四個子女。

被繼承人王某于2013年2月3日死亡,未留有遺囑,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被繼承人陳某5于2021年1月6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2018年7月1日,被繼承人陳某5立下自書遺囑,言明上海市虹口區XX路XX号三層房屋若在2021年未動遷,則将房屋出售,所得價款由四名子女平分;

養老金如有結餘,由原告(小女兒)及被告陳某2(大女兒)兩人平分。

(看來老人最喜歡女兒,對兒子不待見)

自書遺囑系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被繼承人陳某5遺産應按照遺囑繼承。

上海市虹口區XX路XX号三層房屋于2001年取得房地産權證,權利人登記為陳某5。

要求房屋産權歸原告所有,原告根據房屋評估價值,支付三被告各四分之一房屋折價款。

認可被告陳某4處共有兩被繼承人存款、白事禮金、撫恤金共724,651.8元,其中被繼承人王某存款135,349.36元,白事禮金13,314元,被繼承人陳某5撫恤金256,224元,餘款為陳某5存款。

要求王某存款、白事禮金按照法定繼承處理,被繼承人陳某5存款系其養老金結餘,按照遺囑由原告、被告陳某2各半繼承。

陳某2辯稱:

對原告所述家庭成員情況無異議。

遺囑中的筆迹系被繼承人陳某5親筆書寫,認可遺囑。

同意系争房屋産權歸原告所有,原告按照房屋評估價值支付被告四分之一折價款。

認可被告陳某4處共有兩被繼承人存款、白事禮金、撫恤金共724,651.8元,其中被繼承人王某存款135,349.36元,白事禮金13,314元,被繼承人陳某5撫恤金256,224元,餘款為陳某5存款。

要求王某存款、白事禮金按照法定繼承處理,被繼承人陳某5存款系其養老金結餘,按照遺囑由原告、被告陳某2各半繼承。

陳某3辯稱:

對原告所述家庭成員情況無異議。

自書遺囑中的筆迹确系被繼承人陳某5本人書寫,但訂立遺囑的時間、遺囑内容、用詞都與被繼承人平時的意思表示、習慣不符,懷疑是被繼承人陳某5故意為之。

綜上,被繼承人陳某5所立遺囑真實性存疑,遺囑無效。

被繼承人陳某5生前表示被告陳某3的兒子(孫子)可以在系争房屋中居住,故被告花費21萬元對房屋進行裝修。

房屋評估價值中未能體現裝修價值,不認可房屋評估價值。

(認為評估應該再增加21萬,自己可以多分5萬)

同意系争房屋産權歸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四分之一房屋折價款。

認可被告陳某4處共有兩被繼承人存款、白事禮金、撫恤金共724,651.8元,其中被繼承人王某存款135,349.36元,白事禮金13,314元,被繼承人陳某5撫恤金256,224元,餘款為陳某5存款。

上述遺産由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兩被繼承人生前很長一段時間退休工資由原告保管,原告應提供兩被繼承人錢款使用明細,若有結餘,應依法進行繼承分割。

陳某4辯稱:

對原告所述家庭成員情況無異議。

自書遺囑中的筆迹确系被繼承人陳某5本人書寫。

遺囑中表明的訂立時間,被繼承人陳某5與陳某4夫婦共同生活,沒有看到被繼承人陳某5訂立遺囑。

陳某5離開被告家整理衣物時,也沒有看到有遺囑。

遺囑的内容涉及系争房屋2021年動遷,這在訂立遺囑時根本無法預測。

綜上,對遺囑真實性存疑,不認可遺囑。

要求系争房屋出售後由原、被告依法進行分割。

2020年11月,原告将某繼承人存款交給被告陳某4保管,現兩被繼承人存款、白事禮金、撫恤金共724,651.8元在其妻子處,其中被繼承人王某存款135,349.36元,白事禮金13,314元,被繼承人陳某5撫恤金256,224元,餘款為陳某5存款,要求上述遺産依法繼承分割。

2020年11月前,兩被繼承人的退休工資均由原告管理,原告拒不提供相關的賬目明細,若兩被繼承人還有其他存款,應依法繼承分割。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被繼承人陳某5、王某夫婦生育原、被告四個子女。

被繼承人王某于2013年2月3日死亡,未留有遺囑,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被繼承人陳某5于2021年1月6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2018年7月1日,被繼承人陳某5立下自書遺囑,言明上海市虹口區XX路XX号三層的房屋若在2021年未動遷,則将房屋出售,所得價款由四名子女平分;養老金如有結餘,由原告陳某1及被告陳某2兩人平分。

另查明,上海市XX路XX号三層房屋于2001年取得上海市房地産權證,權利人登記為陳某5。

審理中,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上海XX有限公司對上海市XX路XX号三層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範圍為房屋以及其相應的國有出讓住宅土地使用權(包含建(構)築物、室内外裝飾裝修、土地使用權及附屬于房地産的權益價值,但不包括可移動、可搬遷的設施設備價值在内),估價結果為533萬元。

審理中,原、被告一緻确認,被告陳某4處有兩被繼承人存款、白事禮金、撫恤金共724,651.8元,包括被繼承人王某存款135,349.36元,白事禮金13,314元,被繼承人陳某5撫恤金256,224元,餘款為陳某5存款。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被繼承人王某未留有遺囑,其遺産按照法定繼承,由陳某5及原、被告平均繼承。

被繼承人陳某5所立自書遺囑合法有效,遺囑中所涉遺産部分按照遺囑處理。

被告陳某3、陳某4主張遺囑内容與被繼承人平時表述不符,不認可遺囑真實性,均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

上海市虹口區XX路XX号三層房屋系兩被繼承人夫妻共同财産,各享有二分之一産權份額,被繼承人王某享有的産權份額,由陳某5、原、被告平均繼承,陳某5享有的産權份額以及其繼承的王某遺産部分,按照自書遺囑,由原、被告平均繼承。

遺産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産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産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産,可以采取折價、适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根據原、被告對系争房屋處理意見,系争房屋産權歸原告,由原告根據房屋評估價值支付被告房屋折價款。

被告陳某3主張房屋評估價值未體現房屋裝修價值,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

現在被告陳某4處保管的兩被繼承人存款,其中王某存款按照法定繼承,由陳某5及原、被告平均繼承,白事禮金雖不屬遺産,但為避免訴累,參照遺産分配比例,由陳某5及原、被告均分。

被繼承人陳某5存款系及養老金賬戶結餘,按照遺囑,由原告、被告陳某2平均繼承。

被繼承人陳某5繼承取得的王某存款、白事禮金,未在遺囑中涉及,按法定繼承,由原、被告平均繼承。

被告陳某3、陳某4主張原告處有兩被繼承人存款,未提供證據,本案不作處理,被告可在取得證據後另行起訴。

被告陳某6、陳某4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故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以及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上海市虹口區XX路XX号三層房屋歸原告陳某1所有,原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内給付被告陳某2、陳某3、陳某4房屋折價款各133.25萬元;

被告陳某2、陳某3、陳某4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産權變更登記手續,由此産生的相關費用由原告負擔;

現在被告陳某4處的被繼承人王某、陳某5存款、王某白事禮金歸被告陳某4所有,被告陳某4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内,給付原告、被告陳某2分割款各197,048.6元,給付被告陳某3分割款37,165.8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389元,由原告、被告陳某2各負擔13,819.5元,被告陳某3、陳某4各負擔12,375元。

評估費14,243元,由原、被告各負擔3,560.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朱詠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王慧之

附: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

第一條民法典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适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産,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

遺産在家庭共有财産之中的,遺産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财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的外,遺産分割時,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

遺産在家庭共有财産之中的,遺産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财産。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法定繼承的适用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産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産;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産。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遺産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産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産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産,可以采取折價、适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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