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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外部董事履職指南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7 00:52:20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兼職外部董事履職管理, 提升兼職外部董事履職效能,參照《省屬監管企業外 部董事選聘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兼職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有權在董事會會議上獨立發表意見并行使表決權。

(二) 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但須經1/3以上 董事同意。

(三) 根據履行職責需要,有權了解和掌握任職企業的 各項業務情況,任職企業應予配台。

國有企業外部董事履職指南(公司兼職外部董事履職管理辦法)1

(四) 有權就可能損害出資人或任職企業合法權益的情 況,直接向公司報告。

(五) 有權獲取履行兼職外部董事職責所應得的工作報 酬。

(六) 《公司法》及任職企業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應享有的權利。 •

第三條 兼職外部董事應當忠實、勤勉履行以下職責義 務:

(一)落實公司關于企業改革發展的相關 部署要求,忠實維護出資人和任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 認真參加董事會會議,深入研究會議議案和相關 材料,對所議事項客觀、充分地發表明确意見,并對董事會 的決議承擔責任。

1. 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以外,每年度出席董事會會議 的次數不得少于會議總數的3/4,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 當事先認真審閱會議材料,形成明确意見,書面委托其他外 部董事代為表決;

2. 認為确需南嶺民爆加強政策指導的,應當及時溝通, 征詢意見建議;

3. 認為董事會違規違法決策,或者董事會決議明顯損害 出資人利益、公司利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明确提出反 對意見,必要時向公司報告。

(三) 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職,每年應在所任職企 業有足夠的、符合履職需要的時間。

1. 通過調研、查閱企業财務報告和相關資料、參加企業 有關會議、聽取經理層和企業相關部門彙報、與有關方面溝 通等方式了解掌握企業改革發展、經營管理、董事會決議落 實等情況;

2. 加強對企業發展戰略的研究,圍繞業務發展、管理變 革以及加強和改進董事會運行等,提供有價值的意見建議;

3. 對于所發現的重大決策風險和生産經營重大問題,特 别是可能發生的重大損失、重大經營危機等,及時向董事會 提出警示并向南嶺民爆報告,必要時提供專項分析報告;

國有企業外部董事履職指南(公司兼職外部董事履職管理辦法)2

4. 參加公司召開的有關專題會議;

5. 參加公司組織的相關培訓;

6. 認真開展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7. 向公司報告履職情況。

(四) 不得有損害企業利益、幹預企業經營、擅自披露 企業秘密、隐匿謊報企業情況等行為,不準利用職權收受财 物、謀取私利。

(五) 遵守法律法規、任職企業公司章程和規章制度, 保守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技術秘密,自覺接受監督。

(六) 《公司法》及任職企業公司章程規定的應履行的義 務。

(七) 承擔公司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兼職外部董事應按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書面報告本人履行職責的詳細情況,保質保量按時提 交各項報告,并在報告中簽署本人姓名。報告主要分為年度 述職報告、季度工作報告和重要事項報告。

第五條 年度述職報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規範董事會建設情況。包括公司董事會及其專門 委員會運行情況,董事會決策能力和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的評估情況,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等。

(二)發表獨立意見情況。主要是出席公司會議及履行 職責情況,包括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各專門 委員會的時間次數和事項内容等,以及發表獨立意見情況。

(三)在保護國有股東合法權益方面所做的工作。主要 包括推進公司發展目标和競争力培育情況、推進公司治理、 避免和糾正經營決策上存在的短期行為、調查研究事項等有 關情況。

(四) 提供咨詢和指導意見情況。主要包括公司發展戰 略與規劃的運行監控、公司投資計劃和重大投融資項目的評 估與完成、公司核心競争力的培育和提升、公司未來發展潛 力與面臨的主要風險等方面的情況;

(五) 提高履職能力情況。包括外出參加會議、參加各 類培訓、更新知識儲備的情況;

(六) 自我評價和對董事會工作的評價;

(七) 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季度工作報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 本季度參加公司董事會會議情況;

(二) 與公司管理層的溝通事項;

(三) 對董事會決議執行進程督導檢查的情況;

(四) 基于董事會決策,對公司發展狀況與面臨風險的實時判斷及預測;

(五)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國有企業外部董事履職指南(公司兼職外部董事履職管理辦法)3

第七條 重要事項報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 有可能危害國有資産安全、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 情況;

(二) 有可能損害出資人或任職企業合法權益的情況;

(三) 違反公司“三重一大''決策程序的情況;

(四) 公司存在重大經營風險、重大投資風險的情況;

(五) 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兼職外部董事對于所發現的重大決策風險和生産經營重 大問題,特别是可能發生的重大損失、重大經營危機等,應 及時向董事會提出警示并向南嶺民爆報告,必要時提供專項 分析報告;情況緊急時,也可先以通訊方式立即報告,随後 以書面方式向南嶺民爆進行報告。

第八條 兼職外部董事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公司提 交上一年度述職報告,于每季度的第一個月15日前提交上一 季度的工作報告,第四季度報告并入年度述職報告。遇有重 要事項或認為有必要報告緊急事項時,應及時提交相應的報 告。

第九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外部董事的聯系工作。對 外部董事的年度述職報告、季度工作報告和重要事項報告等 提出拟辦意見,報公司領導批示并協調相關部門辦理。

第十條 任職企業負責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 作。任職企業董事會秘書負責外部董事的聯系和日常事務, 任職企業負責保障外部董事的日常辦公條件,與外部董事簽 訂服務合約,建立履職台賬、管理工作檔案、發放薪酬、傳 遞文件等事項,并協助公司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兼職外部董事的任期與任職企業董事會任 期一緻,每屆任期三年。任職期滿前三個月,向公司提 交任期履職報告。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自 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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