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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怎樣保障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成為了一個社會問題
而遺贈扶養協議也成為了
一些老人解決晚年養老生活的常用方式
可是,近日八旬老人吳老伯就将自己的外甥女告上了法庭,以外甥女不為其養老為由,要求解除十多年前簽署的遺贈撫養協議。日前,上海市長甯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了一審判決。
吳老伯現年83歲,家住浙江,自幼智力殘疾,長期需要他人照顧。父母相繼離世後,為了自己晚年能老有所養,2005年2月23日,吳老伯與姐姐、大外甥女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協議,被告從2006年1月1日起每年支付吳老伯生活費2,400元,吳老伯今後生病所花費的醫療費及百年之時的喪葬費用均由兩扶養人共同負擔,吳老伯今後生病若需他人服侍照顧,兩扶養人必須無條件予以解決。若兩扶養人因其他原因無法親自服侍照顧,則必須雇傭他人,雇傭費用由兩扶養人共同負擔。吳老伯自願将座落于台州市一處兩層樓房遺贈給兩扶養人所有。同日,公證處對上述協議進行了公證。
本以為自己的晚年有了保障,但令吳老伯失望的是,因姐姐和外甥女長期在上海生活,從未照料過他。
吳老伯表示
多年來他都是由社區社工及朋友照料
從2006年至2019年間
姐姐母女隻總共支付過3,500元生活費
目前他自理能力越來越差,簡單的社區照料也已經無法滿足照料要求。2021年6月,經法院指定,當地居委會成為吳老伯的監護人。此後監護人将吳老伯安排在醫院。
2021年,吳老伯的姐姐去世了。吳老伯将大外甥女列為被告,姐姐的其餘3個子女列為第三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他與大外甥女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吳老伯認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後,大外甥女始終未按照協議親自照料或雇傭他人照料自己,嚴重違反了遺贈扶養協議确定的事項,要求解除遺贈撫養協議。
大外甥女表示,自協議簽訂後,她與母親按照吳老伯所在社區領導要求,每年向吳老伯轉賬支付生活費200元到500元不等,先後十餘次前往浙江看望舅舅。她們之所以沒有負擔吳老伯的醫療費用,是因為從來沒有人通知過她們,大外甥女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遺贈扶養協議項下的義務,故不同意吳老伯的訴訟請求。
而另外3個外甥和外甥女在表示,他們作為吳阿婆的子女,和母親大姐一起履行了遺贈扶養協議項下的扶養義務,如果協議繼續有效,他們會和大姐一起繼續履行照顧義務。鑒于吳老伯目前喪失行為能力,他們可以将其送去養老院,吳老伯有自己的财産可以支付相關費用,大姐和他們也願意分攤相關費用,因此他們也不同意吳老伯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法律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本案中,吳老伯與姐姐、外甥女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書》,該協議是他們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協議各方應當遵照履行。協議約定吳阿婆母女自2006年1月1日開始每年需向吳老伯支付生活費2,400元,并負擔吳老伯的醫療費用,照顧吳老伯的生活起居。
但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自雙方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書》以來,吳阿婆母女除每年支付200元到500元不等的生活費以外,并未按協議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吳老伯生活費用,并負擔他的醫療費用支出。此外,因為吳老伯生活能自理,吳阿婆及其子女在過去的十幾年内總共看望吳老伯僅十餘次,吳老伯生病就醫的時候也未在身邊照顧。
吳阿婆母女的履約行為與《遺贈扶養協議書》約定的标準相去甚遠。現外甥女和外甥稱降低生活費标準是得到了吳老伯所在社區工作人員的口頭承諾,并未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即使确有此事,社區工作人員不是吳老伯的代理人,亦無權代吳老伯作出此類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對他們的抗辯主張不予采納。最終法院判決解除吳老伯與姐姐(已故)、外甥女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書》。
記者 | 陳穎婷
來源: 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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